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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一、填报范围本报表填报范围包括1994年以来,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及中央企业(含所属企业),按照1986年《破产法(试行)》和2007年《破产法》规定,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据破产企业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受理并依法宣告企业破产的企业。二、填报依据和填报主体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企业(含所属企业)实施依法破产的项目须依据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的裁定书,将汇总数按年度顺序填报。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辖区内的国有企业依法破产项目的汇总和填报。中央企业依法破产项目,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汇总和填报。四、报表填制说明(一)表头左侧。1.填报单位:指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红作协调小组或承担此项工作的省级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的全称。2.日期:指本表填报日期。2(二)表底右侧。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三)表内有关指标填报说明1.项目数量:本省(区、市)依法破产企业按年度的汇总数。2.涉及职工人数:按企业依法破产时的涉及职工人数填列。指申报破产时人事关系或工资关系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及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离休、退休人员等。3.资产总额:按申请依法破产时,由债权人大会审核确认的列入破产财产的资产总额填列。4.累计亏损额:根据企业申请依法破产的企业亏损额填列。指申报破产时企业累计帐面亏损。5.负债总额:根据破产项目进入法律程序时,由债权人大会审核确认的负债总额填列。6.资产变现:指企业破产时,纳入破产财产清算范围的企业财产,按照规定,通过出售、拍卖等形式实现财产变现以及回笼应收帐款的现金总额7.补助资金:指由地方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集团)公司对破产费用不足的破产企业给予的资金补助。地方破产企业按地方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实际拨付金额填列。中央企业破产项目按企业上级(集团)公司实际拨付金额填列。
本文标题: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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