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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本报北京8月15日讯财政部日前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办法》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以及采取投资参股、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的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等其他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资金组成。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得用其他支农专项资金抵顶。财政部门按规定向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单位收取资金使用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措计划依据所承担的开发任务和现行政策规定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额度,不得留有缺口。项目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的要求确定拨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项目资金。《办法》强调,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无偿资金限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可按财政资金的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和管理分别执行两类项目的有关规定。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单位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所形成实物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要进行成本核算。项目工程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应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要切实推行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后,以适当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公布,接受民主监督。■新闻背景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是财政支农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持解决“三农”问题的措施之一。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投入。2003—2005年,中央财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70.1亿元,其中用于13个粮食主产区160.1亿元,占59.3%。同时,各省(区、市)尤其是粮食主产区按照“盘活存量、保证增量”的原则,通过集中资金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大县等形式,加大对粮食生产大县的支持力度。调整地方财政配套政策。为了减轻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和西部地区的配套压力,2003年、2004年两次较大幅度地调减了地方财政配套投入比例。两次调整之后,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投入比例,全国平均由1:0.98降为1:0.66,其中粮食主产区由1:0.92降为1:0.5。加大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无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两类。在两类项目中,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该类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是,以中低产田改造为主,实行水、土、田、林、路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完善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政策。根据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对农民筹资投劳的政策规定,将农民筹资投劳占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从1:1降低到1:0.5,并允许各省(区、市)根据农民人均耕地面积适当调整筹资投劳比例
本文标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进一步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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