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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沙河市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五月十日沙河市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及《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井工开采的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并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十六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将企业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2、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应当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隐患排查周期和报告时间。3、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事)等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矿山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矿山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4、矿山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和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建立下井带班档案。5、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6、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7、安全奖罚制度。必须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9、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以及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10、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当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11、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制度。矿山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煤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炭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矿山职工安全手册,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职工作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合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12、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应当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1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结合有关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单位和人员。14、爆炸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爆炸器材的使用种类、等级、贮存方式、贮存量、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15、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16、矿山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及事故应急救援统计报告制度。明确可能导致“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重大事故的主要危险,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和预防措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第三条矿山企业必备的图纸及资料必须齐全,填绘记录必须及时,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实际情况。(一)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十八种图表资料: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布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控系统装备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12、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非煤矿山除外);13、矿井配风计划、实测报表;14、瓦斯检测、监控日报表(非煤矿山除外);15、矿井每月安全办公会议记录;16、矿井安全隐患整改验收记录;17、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18、完善的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二)所有图纸及资料应能反映矿井生产活动的实际情况,并按规定标明、标齐相应数据。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图至少能反映前一月的实际情况。瓦斯地质图应标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关系、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柱留设、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等基本参数。第二章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矿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矿山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采掘作业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和采掘作业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瓦斯超限作业”: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查明原因、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治突出措施”:1、未建立专门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瓦斯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和副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9、矿井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反风演习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矿柱的;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层越界开采”: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层层位进行开采的;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4.擅自开采保安矿柱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矿山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2、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配备的;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
本文标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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