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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培训计划为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提高本公司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结合《食品安全法》及我公司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对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计划。一、培训对象本单位分管食品流通业务的各级领导、仓库管理员、运输及装卸人员。二、培训形式公司内部集中培训学习,由具有食品流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书的领导进行培训。三、培训内容:食品流通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安全管理体系、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四、培训时间:每周星期六上午9:00—11:00,全年培训不少于40个学时。五、培训地点:公司办公室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是提公司食品流通经营的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各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按通知相关人员报名参训。公司相关领导将对参训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严格督查、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参训人员实行登记上岗,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依据,考核不合格2的参训人员,需继续参加培训,继续培训后如还不能打到标准则予以辞退处理。本公司本着专人培训,专人负责的宗旨,确定参加培训人员,中途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附注:一、《XXXXXX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参加培训人员登记表XXXXXX有限公司2016.123流通环节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卫生管理制度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3、制订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5、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6、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7、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卫生检查制度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55、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1、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掌握最新的食品安全知识,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的人员一律予以辞退。四、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1、建立“一户多档”等供货商档案管理制度。对不同的食品供货商分别建立管理档案,通过索取盖有供货商公章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来确定供货商的合法主体资格;确保食品来源合法。2、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把每次供货的有效凭证固定在该供货商的档案里分类管理,对索取的票据实行一月一装订,归档备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3、供货方大批量供应原料或大包装成品,由本企业自行分装的,以及经营者委托的商品,实行贴牌准入,本企业加贴带有自身名称、商品质量信息的服务标识、商品(商标)标识,并对商品质量负责。64、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协议准入。由供货方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商品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等责任事项,凭有关证明购入。五、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2、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复印件。3、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表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应人群等。(2)、是否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为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7)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7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5、应加强加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6、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或误导宣传的内容。7、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如下: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8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其申请材料一致。5、从业人员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做到“四勤”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6、从业人员健康查体情况建立专门的档案存放,以备检查。七、食品贮存运输制度1、采购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2、不得采购腐烂、霉变、有异味、生虫、污秽不洁食品,更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严禁经营的食品。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不要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4、在采购食品时,先要弄清楚所购食品的来源,察看是否有防疫部门的标记,一旦采购必须索取有关证件(包口一切食品)。5、在采购和运输食品时,要用清洁、卫生的容器盛装,一旦相互交易就应做到车不离人,人不离物,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到防虫、防蝇、防晒、防雨露。6、食品要进行严格的登记验收,对所采购的食品要进行质量、卫生查验。做到不收存腐烂、变质、霉变、有臭味、生虫、污秽不洁食品。验收过的食品要生熟分开不得混杂。7、储藏的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98、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9、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10、粮库和干杂食品,要通风良好,温度湿度低,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无蝇、无鼠、无蟑螂和其他昆虫,存放酱油、糖、碱等副食调料要做到容器内无变色、无油垢、无虫蝇。11、库房内无私人物品,寄存器内无有毒物品或杂物。八、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企业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如下: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告知召回的食品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4、被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及供货商。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10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8、公司(本人)依法按照《中华人们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食品销售经营,保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要求。9、建立食品进货与供货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贮存制度等。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12(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
本文标题: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制度、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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