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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介绍一、编制背景简介关于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了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目前,编制组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网上征求意见,请于12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箱传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联系人。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联系人:张颖琮传真:024-31535830电子信箱:zhangyingzhong@efire.cn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邮编:110034二、总体架构1总则2术语3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4系统分类与选择5系统设计6系统设置7系统供电8施工9系统调试10系统验收11系统使用和维护1总则1.0.1为了合理设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提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顺利逃生和消防作业,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不适用于生产和存贮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使用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2术语2.0.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为人员疏散和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场所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的系统,由各类消防应急灯具及相关装置组成。2.0.2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和标志的各类灯具,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2.0.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Fireemergencylightingluminaire为人员疏散、消防作业提供照明的消防应急灯具。2.0.4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emergencyindicatingluminaire用图形和/或文字指示疏散方向;指示安全出口、楼层、避难层(间)、灭火器材、消火栓箱、消防电梯、残疾人楼梯位置;指示禁止入内的通道、场所及危险品存放处的消防应急灯具。包括: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全出口标志灯具,以及其他标志灯具。2.0.5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Fireemergencylighting&indicatingluminaire同时具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功能的消防应急灯具。2.0.6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电池、光源及相关电路装在灯具内部的消防应急灯具。2.0.7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Emergencypowersupplycel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中与光源未在同一灯具内部内的电池及相关电路的部件。2.0.8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anotherfireemergencyluminaire’sbattery子消防应急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与之相关的母消防应急灯具供电,其工作状态受母灯具控制的一组消防应急灯具。2.0.9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s灯具内无独立的电池而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2.0.10应急照明集中电源Centralizingpowersupplyforfireemergencylighting火灾发生时,为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以蓄电池为能源的电源。2.0.1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Fireemergencyluminairecontrolledbycentralcontrolpanel工作状态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消防应急灯具。2.0.12应急照明控制器Centralcontrolpanelforfireemergencyluminaire控制并显示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工作状态的控制与显示装置。2.0.1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系统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14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selfcontainedbattery由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15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由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等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16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Centralcontrolledfireemergencylightingsystemconsistsoffireemergencyluminairespoweredbycentralizedbattery由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相关附件组成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2.0.17应急照明配电箱Switchboardforfireemergencylighting为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供配电装置。2.0.18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Distributionandswitchequipmentforfireemergencylighting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输出进行分配电的供配电装置。3场所划分及照度要求3.1疏散区域3.1.1建筑物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的设置区域,应按照建筑物的特点,划分为水平疏散区域、垂直疏散区域和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的工作区域三类。3.1.2水平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建筑(含交通隧道)中的疏散走道、疏散路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避难层(间)。直升飞机停机坪。3.1.3垂直疏散区域包括以下场所:1楼梯间(含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3.1.4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包括以下场所:1消防控制室。2消防水泵房。3有人值班的总配电室、变电所。4自备发电机房和为消防系统供电的蓄电池室。3.2照度要求3.2.1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疏散通道照明区域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的1/2,2照明区域内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照明区域边缘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楼梯间内的地面中心线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疏散区域内中心线的地面水平照度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避难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3.2.2应急照明灯具在60º到0º水平线视角内(图3.2.2中阴影部分)的表面亮度不应大于200cd,60º到90º垂线视角内(图3.2.2)不应大于表3.2.2的规定。图3.2.2注:坎德拉是发光强度的单位,而流明是光通量的单位。发光强度为1坎德拉(cd)的点光源,在单位立体角(1球面度)内发出的光通量为“1流明”。表3.2.2应急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值灯具安装高度(m)灯具表面亮度限值(cd)疏散区域工作区域和高危险区域≤2.550010002.5~390018003~3.5160032003.5~4250050004~4.535007000≥4.55000100004系统分类与选择4.0.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与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疏散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4.0.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应体现节能原则,应采用运行可靠的节能光源、高效灯具及灯具附件;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宜选择持续型以LED为光源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4.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采用的蓄电池组,应符合国家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其初装容量不应小于90min。4.0.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根据电源(蓄电池组)和转入应急控制方式的设置不同,分为下列四类系统:1A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2B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3C类系统-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系统内可包括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4D类系统-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4.0.6轨道交通的站厅层和站台层、车站、码头和机场候机楼等交通枢纽,20000m2以上的商场、展览中心和医院门诊楼等场所宜选择C类或D类系统。4.0.7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宜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非安全电压的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4.0.8大型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大型体育场馆、地铁隧道等需要导光流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应选择C类或D类系统。4.0.9当采用集中供电且线路压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5系统设计5.1一般要求5.1.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时,应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5.1.2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等因素选择和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1.3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时,应采用消防应急标志灯或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非灯具类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辅助指示标志。5.1.4消防应急灯具连接的主电供电方式与控制方式应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使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全部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5.1.5带有台阶、坡道和自动扶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引起人员恐慌的场所应急照明投入时间不应大于0.25s,其它场所的应急投入时间不应大于5s。5.1.6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回路(包括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灯开关装置、插座及其它负载。5.1.7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允许设置开关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工作,但该开关不应影响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5.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控制系统由正常供电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由应急工作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状态。5.3A类系统-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5.3.1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5.3.2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应接入专用照明供电回路,正常照明电源中断后,所有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5.4B类系统-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5.4.1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控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2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的工作状态;3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联动控制集中电源控
本文标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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