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
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2004年8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基层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作用,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结合基层工会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体制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是整个工会组织的基础。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第三条基层工会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第四条基层工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已经实行主辅分离的辅业和与原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及无主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归属所在地工会管理。集团公司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核心层、紧密层各成员单位实行直接领导与管理,对未在公司所在地的子公司工会实行由子公司所在地工会与集团公司工会双重领导,一般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上级工会裁定。第五条基层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按照会员意愿开展工作,大力推进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团结动员职工在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第六条基层工会组织的基本任务:(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组织的日常工作。(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四)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培养、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五)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创建学习型组织,培养知识型职工,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法律知识,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六)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做好帮扶工作,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七)监督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九)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完善工会工作机制,发展壮大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管理工作。(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二组织第七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户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特别要注意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也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乡镇、街道工会具有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能,更多地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承担和处理新建企业工会难以承担的工作以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第八条基层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第九条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撤销基层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于其他组织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所在单位被撤销和终止,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可设委员1至3人,也可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0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经费审查委员会名额一般为3至7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可为5—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必须报上级工会审批。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在建立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同时,要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基层工会按照行政职级设置基层分会、工会小组。分厂、车间(科室)、工段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工段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工会小组的设置一般与行政班组相对应。工会小组长要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小组要积极开展活动。第十三条基层工会可根据工作人员职数或工会专兼职干部数及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工会业务活动要求,设置专门工作机构。一般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组织委员)、民管法工部(民管法工委员)、生产劳保部(生产兼劳保委员)、宣教文体部(宣教文体委员)、保障部(保障委员)、女职工部(女职工委员)、财务部(财务人员)。第十四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按照不低于职工总人数4‰的比例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县、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选派工会特派员或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选派或推荐人员可以由县、乡镇(街道)聘用,也可以与所在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中小企业及大型企业二级单位、车间及机关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可以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工会委员。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应参加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按同级党政副职干部管理;副主席按企业、事业中层干部配备和管理。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工会副主席职级配备和管理。机关工会主席按照同级机关党委副书记职级干部配备,应参加同级党委。基层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任用、调离和免职都要经上一级工会同意和批准。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五条符合《山西省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办法》的基层工会,要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三制度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坚持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一般在届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第十七条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议制度。基层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大型或特大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如下问题:(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的决定、指示。(二)向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一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三)工会工作总结考核和新目标任务制定。(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五)其它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第十八条建立工会会员管理制度。及时发展工会会员,健全工会会员档案,按“企业注册、职工注名、工会建档”的要求,搞好工会组织和会员的动态科学管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要求,每位会员都应持有中国工会《会员证》,用中国工会《会员证》转接会员关系。第十九条建立工会干部管理制度。协助党组织管理工会干部。对工会干部的产生、工会干部的职责、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会干部的考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条建立工会干部培训制度。新任工会干部必须进行上岗资格培训。每年对工会专兼职干部和积极分子进行一次专业知识系统培训或专题培训。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工会财务规章制度。督促行政拨交工会经费;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保证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工会财务收支情况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向上一级工会财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定期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数据,并接受审查监督。第二十二条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制度。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按照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监督经费收支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基层实际,积极开展实务审计工作。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下级工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四维权第二十三条组织职工依法搞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层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或具体工作规划,明确职代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职工代表的日常活动、职代会的组织制度等。落实职代会职权。(二)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积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制度。(三)规范和创新职工代表管理工作,逐步完善职工代表竞选制度、述职评议制度、津贴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等配套制度。(四)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制度,规范目标责任制、定期报告制、职工评价制、效能监察制、责任追究制。(五)在党委领导下,会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搞好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制定和规范评议制度,其内容包括:评议内容、评议原则、评议范围、评议形式等。非公有制企业也应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工作。(六)公司制企业要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制定职工董事、监事产生办法,明确职工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工作保障制度和向职代
本文标题:山西省基层工会工作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720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