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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中心制度汇编商丘市安健职业培训中心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1目录商丘市安健职业培训中心章程………………………………………1教学管理细则…………………………………………………………8教学工作细则…………………………………………………………13教务管理制度…………………………………………………………17培训中心安全管理制度………………………………………………19任课教师职责…………………………………………………………21教师考勤制度…………………………………………………………23教师考评制度…………………………………………………………26学籍档案管理制度……………………………………………………30学员考勤奖罚制度……………………………………………………31学员培训情况反馈及跟踪调查制度…………………………………32试验室管理制度………………………………………………………34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35后勤管理制度…………………………………………………………36宿舍管理制度…………………………………………………………39餐厅管理制度…………………………………………………………40财务管理制度…………………………………………………………42工作职责………………………………………………………………44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办法………………………………………………50考试规则………………………………………………………………52监考守则………………………………………………………………552商丘市安健职业培训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丘市安健职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举办者、教师和学员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中心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安全培训学校。中心由王丽举办,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三条:中心注册名称:中文:商丘市安健职业培训中心第四条:学校地址为:商丘市金银路宜兴路交叉口邮政编码为:476000第五条:中心开办资金为五十五万元第六条:董事长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中心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中心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心以其全部资产对中心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中心的组织与行为、中心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第九条:中心的办学宗旨为:始终贯彻落实“十七”精神,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就业为导向,以安全培训服务为宗旨,致力于培养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各类人才,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素质,提升安全生产操作技能,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安全发展、快速发展。第十条:中心的办学范围是: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技能培训;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行业人员的培训;以后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安全培训专业设置。3第三章:董事和中心董事会第十一条:中心董事为自然人。第十二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市安监局备案。董事任期壹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中心利益。第十四条:中心应当设中心董事会,对中心举办者负责。中心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举办者。召集人应在中心批准后的1个月内组织召开中心首次董事会。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主任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六条:中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改选、罢免中心董事长、副董事长;2、聘任和解聘主任,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负责人;3、修改中心章程和制定中心规章制度,决定中心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7、决定中心的分立、合并和终止;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心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十八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中心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中心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43、签署中心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中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中心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中心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5、中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二十一条:中心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二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中心董事会议。第二十三条: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中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中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主任2、修改中心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6、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中心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签名。中心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中心档案,由中心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第四章:主任第二十五条:中心设主任一名,由中心董事会提出,报中心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中心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中心董事可以兼任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中心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二十六条:中心主任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七条:主任每届任期肆年,可以连聘连任。5第二十八条:主任负责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中心董事会的决定;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中心规章制度;3、拟订中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聘任和解聘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6、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7、中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九条:主任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中心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第三十条:中心主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三十一条:主任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主任辞职的具体程度和办法由主任与中心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五章:教育管理第三十二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中心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离。中心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中心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三条:中心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中心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业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中心教职工同等权利。第三十四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招生的规定,自主招生。中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第三十六条:中心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6第三十七条:中心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八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中心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员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中心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其他学员完成学业,可发给培训证书或者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评,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第四十条:中心应当接受审批机关或受审批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督导评估。第六章:财产、财务管理第四十一条:中心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四十二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中心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赠。第四十三条:中心对举办者投入中心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四条:中心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中心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中心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心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五条:中心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中心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中心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7第四十六条:中心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中心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中心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十七条:中心应当在每一秀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八条: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九条:变更中心举办者,须有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中心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条: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由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一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中心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二条: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员。第五十三条:中心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心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心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四条:对中心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中心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中心终止后,由中心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第八章:修改章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应当修改章程:81、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中心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3、举办者决定修改章程。第五十七条:中心章程修改事项应经审批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中心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五十八条:中心董事会依照举办者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中心章程。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中心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六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它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学校审批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9教学管理细则一、教学组织工作1、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实践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性文件,制订教学计划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本文标题:职业培训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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