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交通干部培训教材(试验检测)
第6章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基本要求]1.熟悉公路检测单位专业资质的审定,能对公路检测市场实施有效监管;2.熟悉常见公路、桥梁、隧道病害,能正确评定其技术状况,对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构造物,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小事故发生;3.了解公路建设中材料、公路、桥梁、隧道的常见检测方法及对应的适用范围。2.熟悉公路养护单位专业资质的审定,能对公路养护市场实施有效监管;4.了解公路及桥梁技术状况评定,对相应的工程项目,能实施有效监管。6.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定及市场监管为适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检测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交质监发[2008]274号】。6.1.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标准(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分级人员配备情况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项目综合甲级综合乙级综合丙级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32人≥16人≥7人≥22人≥25人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12人≥6人≥3人≥10人≥12人持证工程师专业配置材料、公路专业分别≥3人,桥梁、隧道、交安专业分别≥2人材料专业≥3人,公路专业≥2人,桥梁专业≥1人材料、公路、桥梁专业分别≥1人机电工程专业≥6人,安全设施专业≥4人材料专业≥2人、桥梁、隧道专业分别≥5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6人≥1人——≥4人≥6人项目综合甲级综合乙级综合丙级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技术负责人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项目分类○1综合甲级:土、集料、岩石、水泥、水泥混凝土(砂浆)、水(外加剂)、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钢筋(含接头)、锚具(钢绞线)、板式橡胶支座、土工合成材料、路基路面、地基基础(基桩)、结构混凝土、桥梁结构(构件)、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等),共计19大项,121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163台套主导设备。○2综合乙级:土、集料、岩石、水泥、水泥混凝土(砂浆)、水(外加剂)、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钢筋(含接头)、路基路面、地基基础(基桩)、结构混凝土,共计13大项,62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101台套主导设备。。○3综合丙级:土、集料、水泥、水泥混凝土(砂浆)、外加剂、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钢筋(含接头)、路基路面、结构混凝土,共计11大项,39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65台套主导设备。。○4交通工程专项:例行试验、电性能检测、光学量检测、原材料性能、防腐层质量、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管道与基础、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低压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隧道机电设施,共计13大项,87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162台套主导设备。。○5桥梁隧道工程专项:结构混凝土、桥梁结构检测与监测、地基基础(基桩)、钢筋(含接头)、锚具(钢绞线)、桥梁支座、伸缩缝、波纹管、钢结构、隧道结构、隧道围岩稳定性及支护监控量测、隧道环境监测、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共计13大项,63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68台套主导设备。。(3)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试验室环境要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环境项目综合甲级综合乙级综合丙级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试验检测用房使用面积(不含办公面积)(m2)≥1000≥600≥300≥600≥800检测试验环境应满足所开展的检测项目要求,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6.1.2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标准(1)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分级人员配备情况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项目材料甲级材料乙级材料丙级结构甲级结构乙级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20人≥8人≥5人≥20人≥8人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8人≥3人≥1人≥8人≥3人持工程师专业配置水运材料专业≥8人水运材料专业≥3人水运材料专业≥1人水运结构专业≥5,水运地基与基础专业≥3人水运结构专业≥2,水运地基与基础专业≥1人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4人≥1人——≥4人≥1人项目材料甲级材料乙级材料丙级结构甲级结构乙级技术负责人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质量负责人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高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8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2.试验检测工程师;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2)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试验检测项目分类○1材料甲级:水泥、粗(细)集料、水(外加剂)、掺合料、砖、土工合成材料、砂浆、水泥混凝土、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钢筋(含接头)、钢绞线、沥青、粘接材料、土、结构混凝土、钢结构防腐,共计16大项,119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132台套主导设备。○2材料乙级:水泥、粗(细)集料、水、掺合料、砖、砂浆、水泥混凝土、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钢筋(含接头)、土、结构混凝土,共计11大项,51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79台套主导设备。○3材料丙级:水泥、粗(细)集料、砂浆、水泥混凝土、土、结构混凝土,共计6大项,22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45台套主导设备。○4结构甲级:结构混凝土、钢结构防腐、结构及构件、基桩、地基,共计5大项,31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58台套主导设备。○5结构乙级:结构混凝土、钢结构防腐、结构及构件、基桩、地基,共计5大项,14个关键试验检测参数和28台套主导设备。(3)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试验室环境要求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环境项目材料甲级材料乙级材料丙级结构甲级结构乙级试验检测用房使用面积(不含办公面积)(m2)≥800≥400≥200≥400≥200检测试验环境应满足所开展的检测项目要求,且布局合理、干净整洁。6.1.3试验检测机构资质认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于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分七章五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本文标题:交通干部培训教材(试验检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2321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