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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同时,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特修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目的和整体要求第一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优良的思想品质和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提高综合素质。第二条毕业设计(论文)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能力的培养,并根据专业要求有所侧重:1.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能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用于毕业设计(论文)中,对实际问题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2.应用文献资料能力:能独立检索文献资料,并恰当运用;3.外文应用能力:能运用一门外文阅读、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外文摘要;4.技术经济分析能力:能对科技项目的课题进行初步经济分析;5.创新能力:鼓励提出新的见解,有一定创新意识,对前人工作有改进或突破。6.实验能力、计算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工程实验问题进行分析、设计(实验)和计算,并能正确使用现有软件或根据设计题目要求编程上机;7.设计、策划能力:能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提出研究方案,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手段;8.写作能力:论文书写结构完整、准确规范,语言表述清晰准确,参考文献引用正确,论文中使用的度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第二章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第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保证达到该专业(学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范围应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毕业设计选题要注重课题的实用性与科学性,毕业论文的选题应注重其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课题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的建设任务,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有机结合。2.题目难易要适当,分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于学习较好的学生,可适当加大份量与难度。3.选题应一人一题,每个题目都必须先有充分的资料、文献、数据和规范等依据,同一科研课题多人合作完成的,参与的学生应有合理分工。4.学校提倡各专业互相结合,不同专业的教师学生协同完成学科交叉领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阔学生眼界,促进学科间的相互渗透。第四条下列情况的课题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1)课题偏离专业培养目标;(2)课题范围过专、过窄或课题内容简单,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3)课题范围过于宽泛或过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或取得阶段成果。第五条毕业论文的备选课题由指导教师通过教研室(学科组)讨论提出,院(系)负责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备选课题进行审查。审查后向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第六条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于毕业设计的前一学期完成并落实到学生。同时报院(系)备案。课题一经落实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经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第三章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与检查评价第七条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由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提倡建立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以校内教师为主体的指导教师队伍。助教,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协助指导人员进行工作。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不超过8名。第八条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做好指导工作。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按其要求,按时进行指导、答疑等各阶段工作,按学校要求检查进度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学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第九条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及优良的科学品质。第十条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并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设计(论文)质量写出评语,协助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归档工作。第十一条院(系)应加强设计报告(论文)的制度化管理,在设计报告(论文)开始以前必须进行毕业设计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湖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并明确职责要求,并分前、中、后三阶段进行检查。(1)前期:各专业着重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课题进行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具备,课题安排是否合理,任务书是否下达到每一个学生。(2)中期:各院(系)组织设计(论文)中期检查。着重检查学风、工作、教师指导情况及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各专业中期检查应有书面记录并报教务处备案。(3)后期:答辩前各专业着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任务书及设计报告(论文)规范化要求,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组织对毕业设计(论文)文字材料的形式检查及软、硬件成果的验收。第十二条学生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完成设计(论文)各环节的任务:a.撰写开题报告、设计方案或论文提纲;b.开展调研、查阅文献资料;c.开展有关实验及数据分析;d.翻译与选题紧密结合、一般不少于3000汉字的外文一篇,并与原文一起上交;e.撰写设计(论文);f.答辩;g.按要求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电子盘等有关材料整理、装订及时交院(系)教务办。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在指导教师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写作工作。未向指导教师和班长请假,因事、因病离岗原则上作为旷课处理。凡随机抽查三次不到者,评分降低一级。累计旷课时间达到或超过全过程1/3者,取消答辩资格,并按“不及格”处理。第四章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第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完成以后,学生必须进行答辩。答辩资格由各教研室(学科组)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组织审查。第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的组织工作由院(系)整体负责。各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由教研室主任(学科组组长)及答辩小组组长组成。答辩小组人数以3~7名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成员组成,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回避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过程。第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应由答辩小组一名或一名以上教师(指导教师不担任所指导学生的论文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详细评阅,写出书面评阅意见,并根据课题涉及的内容和要求,以有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为主,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拟在答辩中提问选用。第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时间安排一般为:学生讲解15~20分钟,教师提问10~20分钟左右。第十八条优秀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的评定由指导教师推荐,在专业或院(系)的范围内进行大组公开答辩,根据答辩情况确定学生成绩。第十九条答辩结束以后,答辩小组对学生的毕业设计报告(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并签字。第五章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与材料归档第二十条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的成绩评定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设计报告(论文)和图纸、实物的质量以及答辩情况为依据。第二十一条毕业设计报告(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评语相结合。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分别评定成绩,再按加权求和后折算。第二十二条成绩的评定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优秀”成绩的比例一般掌握在15%左右,不超过20%;“优秀”和“良好”的比例控制在50%以下,“及格”和“不及格”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5%。凡工作态度差或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学生,应从严评分,不得降低要求。具体评分标准由教务处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设计报告(论文)成绩在答辩全部结束后,经教研室(学科组)审定,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评定成绩报教务处备案。个别成绩评定稍超出控制比例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教务处审定。第二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各院(系)必须认真写出书面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①毕业设计(论文)基本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成果、成绩评定、突出的指导教师及学生情况,主要工作经验等)②本单位执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③本单位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保存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图纸及软、硬件成果由各院(系)自行保存,保存期三年。对于能够数字化保存的部分,应集中刻录成光盘保管。第七章其它第二十六条为了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按3%的比例开展创新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同时,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学校将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奖的学生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第二十七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选编工作。每年教务处根据各院(系)推荐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阅修订后,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的要求和格式,统一装订成册,以便于院校之间的教学交流和学生查阅文献。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总体协调全校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负责依据本条例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评分办法和格式规范等方面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凡因指导教师把关不严或指导不力而出现毕业设计(论文)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问题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触及有关法律、法规时,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处理。第三十条本条例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湖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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