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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提高育人质量,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文件的要求,特对我院2002年11月印发的《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院党办字〔2002〕7号)进行了修订。第二条学生辅导员是学校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三条学生辅导员工作必须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方向原则,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坚持激励与正面引导原则,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促进学生知行统一,言行一致,全面发展;坚持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相结合原则,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坚持集体主义教育原则,建设良好的班风、学风,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第四条学生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以马列主义、毛泽2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地对学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教育;进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的教育;进行形势政策、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诚信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引导学生全面完成学习任务,积极锻炼身体,提高个人综合素质。第五条学生辅导员在工作方法上应做到正面灌输,积极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榜样示范,表扬和批评适度,奖罚公正及时。第二章学生辅导员应具备的素质第六条学生辅导员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者,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第七条热爱学生,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第八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活动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善于调查研究,勤于思考。第九条能认真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懂得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第十条身体健康。3第三章学生辅导员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思想觉悟高,道德品质良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第十二条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第十三条热爱学生工作,关心学生成长,爱岗敬业,具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公道正派。第十四条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或有从事学生工作的经验。第四章学生辅导员工作的职责第十五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第十六条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第十七条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4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第十八条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第十九条指导学生党团建设,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指导学生开展社团、社会实践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二十条经常对学生进行校风、学风和校纪校规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动力,养成良好的组织观念和生活习惯。第二十一条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第二十二条做好学生德智体等综合测评,根据学校学生奖惩条例,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提出意见,按审批程序上报。第二十三条认真完成各类数据统计和材料上报工作,负责班级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组织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申报、发放、办理及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做好缓交、减免学费等资助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第二十五条负责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学生骨干队伍的建设工作。第二十六条做好迎新工作,组织好新生入学教育。做5好毕业生的毕业教育、毕业鉴定及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二十七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经常对学生进行思想状况调查,写出调查报告。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每年至少写一篇有价值的论文。第二十八条教育、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学院各项重大活动,重点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学术、科技、勤工助学、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义务劳动,扩大学生知识面,增进学生身心健康教育。第二十九条根据学院、系部学生工作计划,制定和实施年级学期工作计划,做好学期工作总结。第三十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及时帮助或寻求专业人员解决他们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第三十一条随时检查学生上课情况,经常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协调师生关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三十二条引导学生有效、合法、科学地使用计算机网络,防止学生迷恋网络。第三十三条加强同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效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第三十四条完成学校、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系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五章学生辅导员的配备第三十五条学生辅导员队伍实行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6第三十六条专职学生辅导员原则上按1:200以内的比例配备,任期一般为4年。第三十七条学生辅导员主要从优秀研究生、本科生中选留和引进。第三十八条各系部可从高年级党员大学生中选拔一定数量的兼职班级辅导员,一边学习一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第六章学生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第四十条学生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四十一条结合学院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学生辅导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参加政治理论、业务素质、心理咨询、形势政策等方面的培训纳入学院培训计划。第四十二条每年选送辅导员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短训班或参加业务进修。第四十三条辅导员承担“两课”或其他课程的教学及有关科研工作。第四十四条学院每年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基金和组织学生辅导员开展社会实践、业务学习7及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等。学院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党建暨思想政治教育研讨会,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在学校科研项目中占一定比例。第四十五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的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满四年后,学院有计划地安排3—6个月的脱产学习,或根据本人的条件、志向和工作需要进行定向培养,或继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将作为院、系后备干部重点培养。第七章学生辅导员的待遇第四十六条学生辅导员在岗期间,校内津贴及相关待遇不低于教师同类人员水平。第四十七条设立学生辅导员的专项津贴,标准和执行办法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第四十八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要充分考虑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能力。兼职辅导员在职务聘任中,要充分考虑其所兼职工作的特点,科学合理地折算工作量,并将其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实绩作为评聘考虑的条件。第八章学生辅导员的考核与表彰第四十九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辅导员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见《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考核办法》),8每年对学生辅导员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对考核优秀者给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胜任工作者将进行调整。第五十条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奖励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辅导员。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院党办字〔2002〕7号文件同时作废。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文标题: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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