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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积极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和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第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第六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第九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一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本文标题:西部牧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XXXX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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