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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GS01—QD—317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第1页共18页A版第5次修改2006年11月发布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1适用范围及岗位职责1.1适用范围适用于计划征收处对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管理。1.2岗位职责一、负责车购税的申报、征收管理;二、负责车购税免(减)税及退税的管理;三、负责车购税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四、负责办理车辆建档及对过户、转籍、变更车辆的档案变更管理。2作业流程及要求2.1纳税申报受理纳税申报受理主要包括受理纳税人的纳税(含减、免税)申报、审核相关资料、录入微机、确定应征税额等内容。2.1.1申报受理及相关资料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交纳税申报人填写。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以下原件和复印件:一、征税车辆(1)车主身份证明: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SXGS01—QD—317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第2页共18页A版第5次修改2006年11月发布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2)车辆价格证明: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证明;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纳税人遗失《机动车外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需提供重新开具的《机动车外销售统一发票》(3)车辆合格证明: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车辆,提供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证明》、《进口机动车辆登检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4)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应受理纳税申报。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使证》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二、免(减)税车辆申报免税(或减税)车辆除提供上述资料之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SXGS01—QD—317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第3页共18页A版第5次修改2006年11月发布(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2)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5)留学人员(包括港、澳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以及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6)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7)其它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需向上级部门申请审批的免(减)税,为了不耽误纳税人上牌时间,可以先征税后退税。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车架)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完税证明正本。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SXGS01—QD—317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第4页共18页A版第5次修改2006年11月发布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留存。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上述资料审核完毕后报科长审批。纳税人对免税车辆进行申报纳税时,微机处理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修改征管软件中“系统设置”模块中系统参数,将地区和本地代码设置为“00”,保留省级代码的方式进行业务处理。2.1.2计税价格确定(1)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a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b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4)车辆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以最新核发的同类车型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应纳税额;已办理纳税申报但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微机程序应使用“档案管理”模块进行档案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该型改装补税”流程进行业务操作。(5)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SXGS01—QD—317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第5页共18页A版第5次修改2006年11月发布未满10年的,以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计算应纳税额;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已经办理纳税申报但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微机程序应使用“档案管理”模块查询并调档,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过户补税”流程进行业务操作。(6)对于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按有关规定核定的计税价格或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同类型车辆由按国税发[2004]160号文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备案。(7)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和被司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使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审核后报科长审批。微机程序应使用征管软件中的“车价信息”模块新增一条价格信息记录,并在该信息记录的“备注”栏中作出标识,通过“征税业务”模块中的“新车征税”流程进行业务操作。(8)2005年2月1日起,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需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以下简称使SXGS01—QD—317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第6页共18页A版第5次修改2006年11月发布领馆证明)第三联原件、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计税依据为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使领馆证明第三联原件和护照复印件留存。国税发[2005]180号文下发前(2005/11/09)已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车购税申报资料按(国税函[2006]160号)补充通知规定提供。审核后报科长审批。上述车辆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不再就关税差价补征车购税。(9)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核定。2.1.3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微机,并在申报表中加盖申报章。2.2税款征收税款征收主要由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及专用缴款书(收据)、收取税款及发证建档等操作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从机动车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60天申报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SXGS01—QD—317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第7页共18页A版第5次修改2006年11月发布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2.2.1打印完税证明及征收税款(1)打印《完税证明》,对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2)复核相关资料,打印车辆购置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交纳税人到指定窗口将款项存入税款专户。(3)核对纳税人回执的各联缴款书,留存缴款书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以备装订报核,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为交款依据。(4)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给纳税人《完税证明》和缴款凭证第二联,退还纳税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原件;将纳税(经办)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复印件、纳税申报表、缴款凭证第一联等资料集中整理装袋。2.2.2其它事项(1)每日工作结束前,应进行票据、账款核对,填制车辆购置税日报表,并于每月5、10、15、20、25日(遇节假日顺延)和月末最后一天工作日填制汇总缴款书将税款缴入国库。将完税车辆档案进行清点后,移交档案室。(2)在办理过程中如发现错误,微机程序操作应逐级向上回退,根据情况修正错误或删除录入信息。(3)征税业务手续办理完毕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在微机程序处理中完成“存档”操作。SXGS01—QD—317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第8页共18页A版第5次修改2006年11月发布(4)完税车辆档案资料归档前,应对完税车辆适用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征收滞纳金等与征收台帐进行核对。2.3退税业务办理2.3.1退税资料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同时分别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下:(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提供落籍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办单,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交回完税证明正本与副本。(2)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生产厂家(或销售商)的,应提供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开据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交回完税证明正本与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不提供副本)(3)纳税人因其它原因多缴税款需退税的,应提供该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专用缴款书(收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2.3.2退税业务办理(1)审核纳税人提交的退税资料,查询并调阅该车完税档案。(2)审核后报科长审批。(3)打印退税凭证,确认无误后按退税凭证金额直接从收取的现金中退还税款。(4)收回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存档。SXGS01—QD—317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第9页共18页A版第5次修改2006年11月发布2.3.3其它事项(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厂家或者经销商的,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每满1年扣减10%的应纳税额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全额退还已征税款。对使用年限超过1年,或使用年限未满1年,但车辆登记注册后,已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牌号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因车辆质量原因发生退车后申请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手工开具退税凭证,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注销该车的电子档案。2.4车辆变动手续办理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变动情况,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税征收科办理车辆变动相应手续。2.4.1车辆过户1、车辆过户资料受理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
本文标题: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岗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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