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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抽样在企业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抽取同一结构、同一中间层种类的产品,数量及尺寸分别为:24块,300mm×300mm(15块检验样品,12块备用样品);12块,300mm×76mm(6块作为检验样品,6块作为备用样品);24块,610mm×610mm(12块作为检验样品,12块作为备用样品);8块,1930mm×864mm(4块作为检验样品,4块作为备用样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2检验依据表1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厚度偏差GB15763.32耐热性3耐湿性4耐辐照性5落球冲击剥离性能6霰弹袋冲击性能注: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标准依据GB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本文标题:山东省建筑用夹层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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