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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摩托车部分介绍XXXX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2012年8月■标准定位◆为公安车管人员提供技术依据;◆用于车辆注册、年检、事故鉴定及报废;◆适用于新生产车及在用车;◆核准车辆技术特性及功能的指南;◆与其他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相协调;◆补充其他国家标准中没有明确的方面;◆部分检验项目、性能要求简化、调整;◆对摩托车结构、配置、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体现在《公告》管理工作中。■标准制定历程◆GB7258-1987:——由交通部组织起草,明确机动车上线检测项目及要求,规定基本结构和功能要求。◆GB7258-1997及其第1号、第2号修改单:——公安部牵头,交通部参与,为公安车检及鉴定提供依据。第1号修改单:根据GB7258-1997执行情况修改;第2号修改单:外廓尺寸限值和车身反光标识修改单。◆GB7258-2004及其第1、2、3号修改单:——公安部、交通部提出,发改委参加。第1号修改单:灯光部分修改;第2号修改单:校车部分修改;第3号修改单:车身反光标识和侧后防护装置修改单。■正确认识GB7258◆重要性具有强制性国标属性各种准入、认证、检查的基础之一具有“基准”标准特点公安车辆管理标准的上位法直接影响其它标准内容◆特殊性涉及面广影响环节多在用车认证车型进口车型特殊性参与单位多—涉及政府管理及技术部门:公安部交通部工信部中汽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科院天摩中心农机院………■范围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除有轨电车以外的所有其他机动车。注1:“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注2:不适用于场地竞赛车辆、机场摆渡巴士、沙漠车、封闭道路和场所内专用观光车及高尔夫球车等非道路车辆,及林业、矿山、建筑机械等工程车辆。■引用文件◆与现行强制性国标基本协调;◆对有关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提出了要求;◆个别条款细化或提高了要求;◆适应最新修订的版本,同时考虑了正在修订的标准;◆所有标准均应满足,按照要求最严的执行。■术语和定义◆摩托车(3.5条款)“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摩托车(3.5条款)注:——2004版标准仅给出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定义,新版标准则以“普通摩托车”代替原“摩托车”,而“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2012版“摩托车”;——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限制放宽到600kg;——机动轮椅车:内燃机提供动力的轮椅车。【一般为正三轮,上肢操作,贴有标志,道路车辆。】——电动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须大于20km/h(GB17761《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最新征求意见稿限速为29km/h。)■术语和定义●普通摩托车(3.5.1条款)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注:相比原2004版标准,新增加了电驱动的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要求:——两轮普通摩托车(3.5.1.1条款)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3.5.1.2条款)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3.5.1.3条款)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轻便摩托车(3.5.2条款)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注: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定义略)■整车标志(4.1条款)◆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摩托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除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还须标明VIN、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实际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见标准4.1.2之表1)注:1、两轮普通摩托车及两轮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2、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3、电动摩托车应标明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额定电压、整备质量。■整车标志◆VIN码打刻(4.1.3)“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相比2004版标准,VIN码打刻要求更为明确;——明确了VIN的打刻应符合GB16735的要求。◆VIN码打刻(4.1.3)——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注:摩托车打刻深度要求与2004版标准一致。■产品使用说明书(4.16条款)——本版标准新增内容;——明确产品使用说明书应说明的要素;——规定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所有文字性内容均应有中文。——本部分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应注明的要素:——整车产品标牌、按4.1.3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等标志的具体位置;——长、宽、高等整车外廓尺寸参数;——轴荷、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等质量参数;■产品使用说明书——发动机主要技术参数(如发动机最大净功率、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转速);——燃料种类和标号;——机动车整车出厂时所达到的排放水平;——油耗;——最大设计车速、最大爬坡度等动力性能参数;——起步气压的具体数值;——可以使用的轮胎规格、备胎规格,以及轮胎气压等使用注意事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其他设计安全使用车辆的事项。■转向系◆使用方向盘的正三轮摩托车——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等于200mm;其他摩托车不得使用方向盘转向(6.1条款)——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限值由2004版的30º改为25º(6.4条款)。◆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45°;b)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48°。(6.6条款,与2004版标准一致)■制动系◆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效能时的踏板力或手握力应小于等于:(7.2.9条款)—乘用车和正三轮摩托车500N(2004版标准为700N);—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350N(2004版标准为40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其他机动车,700N。◆液压制动的特殊要求(7.6条款)——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制动管路不应存在渗漏(包括外泄和内泄)现象,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35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前移动的现象。(2004版标准:摩托车为400N)■制动系◆制动踏板力要求(7.10.2.3条款)——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350N(2004版标准:400N),手握力应小于等于250N。——正三轮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应小于等于500N。(2004版标准:600N)。■制动系◆正三轮摩托车制动力平衡要求(7.11.1.2条款)(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原标准7.14.1.2条款,未区分新注册车与在用车)前轴后轴轴制动力大于等于该轴轴荷60%时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新注册车≤20%≤24%≤8%在用车≤24%≤30%≤10%■照明、信号装置◆基本要求(8.1.2、8.1.3条款)——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的要求。——将“紧急制动信号”排除在“不得闪烁的外部灯具”之外;——明确了“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符合GB18100.1~3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照明、信号装置◆符合GB18100.1~3的规定(8.2.2条款)——允许正三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汽车前照灯。——规定对于车宽大于1300mm的三轮轻便摩托车或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安装2只近光灯、前后位灯、制动灯;——转向灯布局统一使用2只前转向,2只后转向的布局方式;——对两转向信号灯之间的距离进行了重新规定(前、后规定不一致:新标准:前≥240mm、后≥180mm;老标准≥240mm);——允许同时安装2只后位灯、后回复反射器、前雾灯和后雾灯,并增加了相应的安装要求;——三轮轻便摩托车或正三轮摩托车可选装倒车灯;——对于车宽大于1000mm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安装2只后回复反射器;——对于边三轮摩托车允许在边车上也安装一只前位灯、制动灯及后位灯(即最多允许安装3只)。注:GB18100.3-2010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起■照明、信号装置◆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表8)(较2004版标准:增加)——新注册车:3000坎德拉;——在用车:2500坎德拉。◆喇叭性能要求(8.6.1条款)——新增电动摩托车喇叭声级要求;——声级限值以“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小于7kW”为界定要求。“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为7kW以下的摩托车为80dB(A)~112dB(A),其他机动车为90dB(A)~115dB(A)。”(10.6条款)■传动系◆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制造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110%。”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车身◆外部凸出物(11.4.2条款)——相比原2004版标准,本版标准明确规定了应符合GB20074的要求。“摩托车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车身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外部零部件布置应符合GB20074的规定。”■车身◆摩托车特殊要求(11.4条款)——两轮普通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轮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应小于等于10mm。(11.4.1条款)——摩托车外部不应有朝外的尖锐零件,车身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可能接触到的外部零部件布置应符合GB20074的规定。(11.4.2条款新增)——两轮普通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两轮普通摩托车扶手应符合GB20075的规定。(11.4.3条款新增)■车身◆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11.6.10条款)“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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