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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健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选址与总体布局、工作场所、辅助用室以及应急救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施工期持续数年或施工规模较大、因各种特殊原因需要的临时性工业企业设计,以及工业园区的总体布局等可参照本标准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规范•。。。。。术语和定义•卫生标准、工作场所、工作地点、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自然疫源地、卫生防护距离、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夏季主导风向、粉尘、生产性粉尘、毒物、生产性毒物、高温作业、寒冷环境、低温作业、噪声、生产性噪声、振动、手传振动、全身振动、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辅助用室、工效学风玫瑰图总则选址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总则•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尘、毒物、噪声以及高温等生产性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较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劳动者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人员编制可参考附录A表A.1。•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选址•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如难以避开,则需要评估、采取控制措施。•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附录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产生工频电磁场的设备安装地址(位置)的选择应与居住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使上述区域电场强度最高容许接触水平控制在4kV/m。总体布局•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平面布置•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工业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可能产生严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设施远离产生一般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其他设施,应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竖向布置•放散大量热量或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各类管道不宜从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经常停留或通过的辅助用室的空中和地下通过;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并应具备抗压、耐腐蚀等性能,以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气逸散至室内。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性有害因素。•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生产工艺•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控制噪声、振动。设备布局•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及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放散有害气体的设备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高温设备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的隔热及降温措施。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放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宜布置在单层厂房内,当厂房是多层建筑物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设备、振动较大的设备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建筑物墙体、墙面、地面•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建筑设计卫生•产生较多或大量湿气的车间,应设计必要的除湿排水防潮设施。•车间围护结构应防止雨水渗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车间,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包括门窗)应防止凝结水气,特殊潮湿车间工艺上允许在墙上凝结水汽的除外。•产生噪声、振动的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通风•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一般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不同季节要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应略大于进风窗口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宜高于1.2m。•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Π”型或“Ш”型的,其开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厂房侧窗上方宜设置遮阳、遮雨的固定板(棚),避免阳光直射,方便雨天通风。•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采光照明•作业场所采光、照明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3-2001和《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规定执行。•在潮湿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工作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采光照明•在高温工作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在粉尘工作场所,应按粉尘性质和生产特点选择防水、防高温、防尘、防爆炸的适宜灯具。•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的工作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采光照明•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在含有可燃易爆气体及粉尘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开关。•封闭式车间微小气候•封闭车间人均新风量设计为30m3/h~50m3/h,微小气候的设计宜符合下表要求。参数冬季夏季温度(℃)20~2425~28风速(m/s)≤0.2≤0.3相对湿度(%)30~6040~60注:过渡季节微小气候计算参数取冬季、夏季插值。•空调设置•采用热风采暖、空气调节和机械通风装置的车间,其进风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振动•防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防尘、防毒•优先采用先进工艺和无毒、低毒原材料。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要求。如预期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参考GBZ/T195、GB/T18664的要求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防尘、防毒•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防尘、防毒•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防尘、防毒•通风、除尘、排毒设计应遵循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或醋酸酯类)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通风系统的组成及其布置应合理,能满足防尘、防毒的要求。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危害更大的物质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进风口的风量,应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逸散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应在投入运行前以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进行
本文标题: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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