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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一、标准1.概念标准是标准化概念中最基本的概念。我国国家标准《标准化基本术语》(GB3935.1-83)中定义为: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2.特性:•标准对象的特定性标准对象的特定性,是指对制定标准的领域和对象所做的特殊规定性。•标准制定依据的科学性标准的概念中明确指出,“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和综合成果”,是标准产生的基础。•标准的本质特征是统一性标准的本质特征,或者说标准的作用和社会功能,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标准的统一性。•标准的法规特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标准就是技术经济领域的技术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尤其如此。虽然标准并非由国家立法上机关颁布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法规,但是可以认为它在技术经济领域里具有法规特性。二、劳动卫生标准1.概念:是以保护职业人群为目的的卫生标准,是对劳动条件的各种卫生要求所做的统一规定。它在控制职业有害因素、预防职业危害工作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是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制订劳动卫生法规的基础和贯彻、实施法规的技术规范。2.种类:劳动卫生标准包括化学物、粉尘、物理因素、作业场所气象条件、劳动心理负荷等卫生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凡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均是强制性标准。因此,劳动卫生标准属强制性国家标准(GB)。三、职业卫生标准我国前几年曾一度将劳动卫生标准称之为职业卫生标准,但依据卫生部发布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卫生标准包括下列九类:1.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3.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4.职业病诊断标准5.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6.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7.职业危害防护导则8.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9.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1.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规范》GBZXXX-XXXX现在正在征求意见中,不久将要颁布实施其中包括五个方面内容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53~GB18083-2000•小型工业企业建厂劳动卫生基本技术条件GB16910—199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10434—1989•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6—1989•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198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3.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4.职业病诊断标准(GBZ3--2002—GBZ/T157—2002)5.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略6.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7.职业危害防护导则没有8.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T14774—939.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WS/T69—1996职业卫生标准代码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卫生标准,只是职业卫生标准的一部分。例GB50034—92《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WS/T69—1996《作业场所噪声测量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GBZ”,GBZ+序号—年号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GBZ/T+序号—年号GBZ/T157—2002(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二节职业卫生标准的历史回顾一、国际劳动卫生标准的历史比其他卫生标准都久远。早在19世纪,德国就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对因职业活动所致健康损害给予赔偿,规定雇主需建立“赔偿基金”,以保证履赔,并提供保护工人健康的措施。1883年制定了第一个关于一氧化碳的职业接触限值1886年,德国学者Lehmann首次采用动式染毒装置研制职业接触限值。1916年,提出了第一个有关矽尘的0EL。进入20世纪30年代,除德国外,前苏联和美国开展了大量研究,制订了一系列职业接触限值,即前苏联的最高容许浓度(MAC)和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医师学会(ACGIH)的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TLV—TWA)。二、国内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劳动卫生标准领域一片空白。•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卫生部翻译出版了《苏联国家标准工厂设计卫生条例》。•1956年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了《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101—54)》•1963年,由卫生部主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国标建(GBJ)1—62,并于1963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与劳动卫生有关的国家标准。•1979年才由卫生部、基本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劳动总局联合批准颁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2002年6月1日以后一批新的职业卫生标准相继出台(共179项)•《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职业卫生诊断标准》(GBZ3--2002—GBZ/T157--200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T174--2006)•《放射卫生标准》(GBZ160--2006—GBZ179-2006)第三节职业接触限值的类别及含义职业接触限值(0EL):是指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的容许接触水平。现介绍如下:1.最高容许浓度(MAC)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在我国、前苏联国家应用。2.阈限值(TLV)指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医师学会(ACGIH)推荐的接触限值,又分为以下三种:(1)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TLV—TWA):按正常8小时工作日或40小时工作周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阈限值。(2)短时间接触阈限值(TLV—STEL):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接触限值,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阈限值亦不得超过。(3)上限值(TLV—C):瞬时也不得超过的最高浓度。关于接触限值表中的符号、标记在各国的化学物接触限值表中,除明确规定限值(mg/m3.ppm)外,往往还附有有关的标记符号,如可经皮吸收(皮)、致癌物(往往分级标出,如A1—A4)、致畸、致敏、致纤维化、刺激作用,主要靶器官;。在我国目前的卫生标准中,一般只对是否可经皮吸收问题加以标记(皮),其他尚未考虑,对致癌物的卫生标准,虽参考国外职业接触限值,但不作标记。美国ACGIH制订的TLV—TWA中,从1997年开始已增加了制订TLV的关键效应,分子量,而德国的标记包括经皮吸收、致敏作用、致癌性、生殖毒性、遗传毒性等。第四节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应用一、职业卫生标准的制订原则、依据及保护水平(一)原则:制订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的原则:“在保护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即安全性和可行性相结合。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属可行性问题,技术上可行是指现有的技术发展成果能达到,经济上可行意味着执行该项标准的工业企业在经济上能负担得起。(二)依据:制订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接触限值,要以化学物的理化特性、动物实验和人体毒理学资料,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为依据。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资料,并参考国外职业接触限值的制订依据,结合我国劳动卫生现场的实际状况及工人在该劳动卫生状况下长期进行劳动生产所受的健康危害,制订出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又与国际先进国家的标准相接轨的卫生标准。其主要制定依据为接触一反应关系。(三)保护水平,有毒物质接触限值的保护水平,是指在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不超出该接触限值的环境条件下;持续作业若干年,某种给定的有害效应在接触人群中不致超过某一给定的发生频率而言。简而言之,即指保持在该接触限值条件下,接触有害因素的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所能达到的程度。实际上包含三方面内容:即什么样的健康效应,及其容许出现的机率;接触该有害因素的持续时间;被保护者在该职业人群中的比例。在我国,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是指工人在该浓度下长期进行生产劳动,不引起急性或慢性职业性危害的浓度。(四)高危人群:制订毒物接触限值还有一个高危人群问题。所谓高危人群是指一小部分人在接触有毒物质或致癌物质时,由于一种或几种个体因素的作用,而使其对毒作用的反应较一般人群出现得早且严重,这样的易感人群称为高危人群。制订车间空气中毒物接触限值时,如以高危人群的反应作为制订依据,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这类人的保护可通过健康监护使其脱离接触。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一)概述为了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于2002年4月8日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这两个标准是由1979年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经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的。同时GBZ2一2002又是GBZ1—2002的标准附录。GBZ2—2002是根据职业病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包含修订和增订两部分。修订的包括TJ36—79表4所列的111项毒物和9项粉尘,以及1981年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及其所属劳动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发布的100多个单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和100多项已上报或已由标委会通过的单项标准,同时又在这次修订中新增加了100多项标准。因此,GBZ2—2002共有毒物标准330项、粉尘47项、生物因素1项,物理因素9(8)项。(二)定义新发布的GBZ2—2002中则采用三类职业接触限值,即最高容许浓度(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其定义如下:•最高容许浓度(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容许接触水平。•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容许接触水平。在GBZ2—2002中还对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作如下定义:工作地点: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工作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三)正确使用说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应用: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按8小时工作日内各个接触持续时间与其相应浓度的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小时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应用个体采样器采样所得到的
本文标题:职业卫生标准(检测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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