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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四个不直接参与”工作制度范例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四个不直接参与”工作制度范例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四个不直接参与”工作制度1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作,使“一把手”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促发展,冀州市审计局结合实际,推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机制,即“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一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即局长不直接分管财务,财务审签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分管财务的`副局长要本着勤俭节约、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把好支出关。二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即局长不直接分管人事,人事工作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工作人员的选调、晋职、晋级根据各科室职(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需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提出拟选调、晋职、晋级人选,报党组研究决定。三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即科室添置物资设备,根据支出额度不同分别由分管采购的副局长、局长或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科室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办公室负责,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报。四是“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工程由副局长分管。工程款支付,经负责工程的管理人员和分管工程的局领导审核后,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列支。工程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研究决定的,由分管工程的负责人提出,经党组研究决定后执行。推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通过副职分管、正职监督,既对“一把手”权力分解制约,避免产生“一把手”说了算、其他成员不敢说的现象,又能通过“一把手”监督副职履行职责,还可使监督更加合理到位。这一权力运行模式,还有利于推动重要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动作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制度的落实,把权力运行过程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做到有章可循和民主公开。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四个不直接参与”工作制度2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制约,切实将主要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作(以下简称“四个不直接分管”)落到实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对象是经济开发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把手。第三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目标:(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主要负责人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二)促使一把手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第四条“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的办法:(一)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局长办公会,经过集中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集体民主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三)一把手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好各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日常小数额财务支出、物资采购等事项,由班子副职具体分管,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宏观总量审查把关。一把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得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一把手不能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本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要确保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四)按分工安排副职具体分管“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民主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进行确认和分工。(五)领导班子各成员都有监督“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工作具体分管副职行使职权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和不定期把关定向、审查监督。必要时,实行多支笔联签制,即经手人、财务负责人、主管领导、局长联合审阅签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越过分管领导单独签字。第五条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追究办法:(一)对未按本制度落实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按分工确定的副职分管,对违反规定、营私舞弊、不负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三)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干部任免权限,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其它党纪政规,依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提醒、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第六条本制度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有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四个不直接参与”工作制度3党的十八大以来,辽宁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新部署新要求,通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呈现新势头。特别是连续五年认真探索和开展了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纪检监察机关“四个不直接参与”两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定位、夯实主业、加强作风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党组织普遍把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纳入反腐倡廉工作总体规划,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厘清履职边界,重点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自身监管责任的落实,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执纪、监督和问责上。“两项规定”源于实践2009年以来,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在工作实践中感到,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清,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意识不强,“第一责任人”和“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甚至滥用权力现象不少存在,特别是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监督乏力,导致一些地区和部门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不清,工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时有发生,纪检监察机关做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的事,分散了精力,浪费了人力、物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能作用发挥。如何破解这一系列问题摆在了省纪委领导的案头。“注重源头治理,严格依法履职,把握工作定位”。在诸多的实践和思考中,省纪委领导决定从这一角度破解难题。2010年,辽宁省先后制定实施了两项规定。一是“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2010年11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工作,充分发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监督和负总责上。二是“四个不直接参与”规定。2010年1月,省纪委十届五次全会提出了“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职尽责,把握好工作定位,坚决防止和纠正直接参与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具体行政业务工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要求,落实各有关单位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责任,在2011年9月,再次提出了“谁领导、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监督检查原则,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中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地区和部门的建设责任、行业和系统的监管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两项规定”成效初现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两项规定”,是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顶层设计中的一件大事。为了推动两项规定的落实,2011年1月,省纪委十届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把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2011年6月,省纪委专门组织对全省两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集中检查;同时,在每年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都把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精心组织实施,强力推动落实,两项规定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党政主要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监督抓总职责明显增强。落实“四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使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从纷繁复杂的琐碎事务中解脱出来后,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统筹工作、谋划全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精力强化监督。二是分管副职工作责任意识明显提高。通过分权、确权,副职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和责任,增强了责任意识,工作效能明显提高,进一步增强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三是权力规范运行得到有力促进。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加强了正职与副职、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特别是强化了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既减少了暗箱操作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又提高了领导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四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四个不直接参与”规定的提出,对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要求履行职责,把握好工作定位,提供了具体的、有操作性的遵循和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逐渐把工作重心向执纪办案、监督问责和协助党委抓党风、协调反腐败上集中和着力。“两项规定”承接未来面对给权力、职责带来重大调整的两项规定,不可避免地触动了原有的工作格局,从不适应到适应,从不习惯到习惯,从不好办到照着办,两项规定也遇到了很多现实问题。少数单位主要领导感到不分管和负总责的关系不好处理,认为“一把手”对人、财、物不直接分管,担心在单位无权威、无作为;有的单位副职不敢切实负责,正职不愿真正放权;一些基层党政领导认为监督检查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其中,有利于加大力度,而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委、政府领导提出的要求又难以拒绝等等,诸多的现实问题给两项规定的落实提出了挑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如一缕强劲的春风化解了一些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曾经面对的困惑,两项规定在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大环境下呈现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在不直接分管中落实主体责任,在不直接参与中强化监督执纪”,两项规定与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同向而行。适者不仅要生存,而且要借着改革的春风茁壮成长。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两项规定,去年以来,辽宁省结合开展的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查找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两项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提出要切实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巩固和扩大成果,使两项规定的作用和效能进一步发挥。结合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总结贯彻落实两项规定的实践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两项规定作出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在深化工作上下功夫。省纪委监察厅抓住贯彻中央纪委“三转”精神的契机,对两项规定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各级党委履行好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责任,正确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作用,有效防止和纠正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越位、错位、缺位的发生。新使命召唤新作为,辽宁省纪委监察厅在实践中更加坚定落实好两项规定的决心和信心,更有理由相信两项规定必将花开未来,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管用有效的制度保障。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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