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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系统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公司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原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此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旨在规范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是监督、检查会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所属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细则,报公司同意后实行。第三条本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总部财务部为中心,对所属企业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各所属企业财务部就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承担全部责任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第四条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财务预测、决策;3、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科学合理地拟定各项财务计划;4、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管理;5、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6、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费,采取合法有效方法进行税收筹划;7、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准确、及时分配股利;8、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成果合法、规范,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第二章会计核算制度第一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内部监督机构第五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2第六条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财务会计专业岗位责任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如实监督和反映各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七条公司设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预算,编制公司的财务决算和各种会计报表。2、编制资金计划,按规定筹集、调拨、使用资金。3、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监督及控制经营费用,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4、评估投资效益,进行财务分析,改善财务状况。5、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管理,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殖。6、领导、检查、督促企业的财务工作。7、负责对所属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的考核与评价,提出对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建议。第八条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各一名,所属企业设财务经理一名,在其总经理的领导和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下,主持本企业的财务工作,未设置财务部经理的,应指定一名主管会计执行其职责。第九条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3、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年以上;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有关知识技能,熟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6、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本岗位的工作。第十条公司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配备符合上岗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电算化证)的合格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十一条各级会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公司各项行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3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为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十五条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履行工作交接程序。接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证件。会计人员应在上级确定的移交时间前,及时做好以下工作: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批示、信函、收集整理和制作的工作资料、会计工作日记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财务部会同企业负责人共同监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总经理进行监交。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实物移交须逐项清点,发生毁损的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情况。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由监交人负责将另一份存于交接所在部门。被撤消、合并企业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向公司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第十六条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所属企业领导人及公司财务部处理。第十七条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所在企业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第十八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十九条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授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第二节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遵循本章第三节所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报表编制方法。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第二十二条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此种情况公司财务部须在规定开始适用期前书面通知所属企业财务部,各所属企业财务部以所接通知要求为准进行调整;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变更会计政策以后,能够使所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更为可靠、更为相关。并与聘请的审计机构沟通并获其认可。否则因滥用会计政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属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责。第二十三条企业的原始记录是财务核算的基本资料。原始记录必须内容真实,记录完整,书写清晰,数字正确,反映及时,手续完备。第二十四条原始凭证:应当是因经济行为而产生的合法书面文件,包括各类购销发票、收据、银行结算票据、物品收发单证、借(付)款单、财产清单、合同协议、报告(申请)批文,企业内部自制的分摊表、结算表、帐项调整说明书等。第二十五条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审批程序,并经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第二十六条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5第二十七条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打或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第二十八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二十九条对发票要实行严格管理。专人负责发票的的保管,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已开出的发票,要及时交付对方,作好帐务处理。严禁给与业务无关的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除责成收回外,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复核会计凭证原则上由录入凭证会计人员的上级进行,对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第三十一条凭证应妥善保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在24小时内录入会计凭证并按月连续编号,录入完毕后,原始凭证应由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其他人员未经保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翻阅。第三十二条在年度结算完毕之后一次性打印会计帐簿(含总账、明细账),装订成册,并由经办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在扉页签章。第三节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第三十三条会计制度本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第三十四条会计年度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度制,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三十五条记账本位币本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第三十六条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期末如资产发生减值,公司将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第三十七条外币业务核算方法本公司外币交易均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近似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该即期近似汇率指交易发生日当月月初的汇率。6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八条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现金是指本公司的库存现金以及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为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第三十九条金融工具核算方法㈠、金融资产的分类金融资产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四类。㈡、金融资产的计量(1)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2)本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①、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计量。㈢、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将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为公允价值;(2)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㈣、金融资产转移7本公司于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㈤、金融资产减值在资产负债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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