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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贸易 > 资产评估/会计 > 第九章重整与破产会计
1第九章重整与破产会计第一节重整会计一、重整、破产与破产清算重整的概念和目的重整又称破产重整或破产保护,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有恢复希望的企业,由各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过特定程序并在法院主导和监督下进行调整、使其摆脱困境的一种破产预防法律制度。企业重整的目的并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是在于清理企业债务,防止或避免企业遭受破产的厄运,维持企业的存在,使行将解体或破产的企业有重整旗鼓、恢复生机的机会,以调整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系。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经济活动的彻底失败,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则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理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企业重整破产会计理论问题是对会计期间假定的局部修订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期间等会计假设产生冲击,提出了如何构建破产会计理论的问题会计实务问题重整期间的损益由正常经营损益和重整损益两部分构成,如何设计重整会计核算原则和重整会计信息揭示内容及方式是重整会计中必须解决的问题。破产会计中,则需要构建有别于持续经营会计的破产会计要素、破产核算原则和破产清算会计报告。二、重整的特点我国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就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及重整计划的执行作出了规定。从重整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来看,其基本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主体和参与主体的多样性2、重整机构依法产生3、重整原因宽松4、重整程序优先化5、法院在企业重整中居于主导地位6、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7、对股东权利的约束8、重整一般有法定期限.三、重整的一般程序1、提出重整申请2、法院调查和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2并予以公告。3、组成重整机构4、制订重整计划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5、完成重整重整人必须在重整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整工作,召开重整后的股东大会,确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选举新的董事和监事,由重整人向法院申请批准完成重整的裁决。重整结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表决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2)在重整期间由于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或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重整期间,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重整的会计核算(一)重整会计的基本特点破产重整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有别于正常经营活动的特殊经济活动。因此,作为反映和监督重整行为的重整会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必然不同于传统的企业会计。重整会计基本特点特殊的会计核算期间企业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划分重整期间和正常经营会计期间的界限,将重整期间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期间,单独反映这一期间的重整事项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并应在重整期结束后编制重整会计报告。重整期间重整损益与经营损益共存企业经营活动与重整活动并存,决定了企业重整期间的损益由正常经营损益和重整损益两部分构成。因此,需要将其分别核算、分别揭示。会计揭示内容的双重性资产负债表要作需要重整债务和不需要重整债务、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双重反映。利润表要作正常经营损益和重整损益的双重反映。企业重整结束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成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以重整结束期期末作为企业一个新的起点,应采用持续经营基础上的各种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重整失败企业进入破产状态,应采用终止经营基础上的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3(二)重整会计核算方法企业重整期间的会计核算重整业务主要是对重整支出、重整费用和重整损益的核算.重整期间进行的各种债务重整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以反映重整损益;经营业务则是重整计划实施中进行的经营业务,其核算方法与一般企业经营业务的核算相同。对于重整企业,重整计划的执行和实施在会计上反映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需要对其重组前的债务进行分类,包括立即清偿债务、延期清偿债务,并按照债务调整方案在会计上反映清偿过程;第二,在会计上反映发行股票、注销股份、缩股等调整情况,另外以资本公积弥补累计亏损,将未分配利润账户余额调整为零,使重整企业确立新的权益结构;第三,将资产调整为公允价值。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同时在进行各种形式的债务重整的基础上,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五、重整会计报告重整日和重整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与一般传统的资产负债表相同。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20××年×月×日(重整日)单位:元项目金额项目金额需要重整的资产需要重整的债务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收款项应付票据存货短期借款固定资产长期借款¨¨¨¨合计合计不需重整的资产不需要重整的债务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收款项应付票据存货短期借款固定资产长期借款¨¨¨¨合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资产合计负债与所有者权益合计在重整期间利润表中,为了反映重整企业的正常经营损益和重整损益,应对传统的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一定的改造,将这两种损益单独列示。其中,经营损益部分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等;重整损益则包括重整计划实4施过程中所发生的重整收益、重整损失和重整费用等。利润表编制单位:重组开始日——重组结束日单位:元项目金额一、营业收入减: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二、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三、重整前利润总额加:重整期间重组收益减:重整期间重组损失四\重整后利润总额减:所得税费用五、净利润六、每股收益重整企业应在编制基本财务报表的基础上,采用附注、附表等多种表外揭示的方式揭示重整信息。特别是在进行了权益结构的调整、未分配利润调整为零以后,应在表外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揭示,在重整后的若干年内,注明其未分配利润累计起始日期。同时,应以文字说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如管理机构的变动情况、股权结构情况等;另外,重整企业还应在附注中揭示变更债务条件及清偿债务的内容、重整净收益对所得税的影响以及转让资产清偿债务所发生的资产处置损益额等。重整期结束后,如果重整失败,则企业进入破产状态,会计上选用终止经营假设基础上的破产会计的处理程序和方法。第二节破产会计破产从经济意义上看指经济活动的彻底失败,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从法律意义上来看,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一、破产的特征及破产界限破产作为一种特定的经济状态和法律程序,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债务人丧失了偿债能力,无论自愿与否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破产是一种由法律严格规范的经济状态,任何企业都不得自行宣布破产;3.破产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调债务的履行在债权人之间的公平;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与一般偿债手段不同的是,破产是以债务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以及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消亡为最终结果,以全部资产作为偿债基础的,是一次性偿债;5.破产是一种特定的法律程序,从破产申请到宣告破产清算,均是在法院主持下按照法5定程序进行的。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或破产条件,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实质性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二、破产处理的基本程序破产处理从破产程序的开始到破产程序的终结经历了破产申请、和解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等阶段。(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二)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三)重整与和解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未获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决定对债务人开始破产清算以清偿债务并予以公告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自破产宣告之日起,破产企业便丧失了法人资格,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丧失了对其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而应移交管理人行使。(五)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的内容包括:(1)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分类登记确认债务;(3)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4)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六)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清算工作结束后,破产程序即可终结。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拨付破产费用,则破产程序终结;如果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则破产程序终结。三、破产会计的基本理论破产会计目标及时、客观地向债权人、人民法院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提供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破产债权偿付等破产会计信息,监督破产程序实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平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会计假设破产主体假设破产管理人成为控制破产企业,进而控制会计主体,实际上代替了破产前的会计主体。终止经营假设破产后,企业持续经营实际上被打破了,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一些公认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应确立终止经营假设,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破产企业应采用一系列与持续经营假设下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不同的计量基础以及报告形式。不确定期间假设自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这个期间为破产会计期间,这一会计期间有了不确定性,它取决于破产宣告的时日、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期间的长短以及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清算进度。6破产会计核算特有原则合法性原则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严格按破产法、公司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组织破产会计核算,对破产财产进行合法处置。公正性原则不偏不倚地反映破产状况,正确处理经济问题和分配财产,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收付实现制原则以实际收到现金或实际付出现金为标准确认收入和费用。可变现净值原则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按可变现净值进行重新计价,而不论其破产清算前的账面价值是多少。划分破产费用与非破产费用原则凡是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属于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中支付;凡是债权人为个人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应属于非破产费用,不应由破产财产中支付。对等偿债原则依据破产法,正确区分各种不同性质的债务,如担保债务、抵消债务、优先偿付债务、破产债务等,并分别按其债务与相应资产的对等关系、依据一定的顺序偿付各种债务,如以担保资产偿付担保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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