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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精编题目:我国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与品牌构建研究一、研究背景与意义(一)研究背景我国房地产业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成长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从1998年到2010年,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平均贡献率已经达到了20%。随着房地产业的持续繁荣和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开始意识到品牌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在西方发达国家受到政府、非政府组织、消费者以及企业本身的不断重视。《财富》杂志在对1000家公司的调查中发现,95%的被调查者坚信在今后的几年中,他们将必须采用更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行为以维持他们的竞争优势。随着国际社会责任标准SA8000(SoeialAecountability8000)传入我国,社会责任这一新生事物,开始被我国企业所重视,部分企业发布了企业责任报告,如房地产企业的领头羊万科在2007年就率先发布了《万科企业社会责任绿皮书暨2007年企业公民报告》,体现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承担各种社会责任,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福利的提高,同时对企业本身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和实践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品牌有重要的影响,而目前企业品牌的重要性已经得到理论界和企业界的一致认可,企业品牌己经成为决定企业成功与否的一种关键资产,在竞争中扮演重要的战略角色。房地产企业品牌在建立进入壁垒、培养顾客忠诚、吸引投资者、招揽优秀员工以及强化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越来越多的现实情况表明房地产企业品牌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企业形象、最后影响到企业的效益。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一个关联度很高的产业,因此,房地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其他企业有着很大的带动作用。如果能研究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品牌塑造的具体影响,就能引导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企业通过履行合适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来提高自己的品牌影响力,这对企业本身而言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以及可持续发展而言,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二)研究意义1、理论意义本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企业社会责任和品牌建设理论。研究中运用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对基于社会责任的房地产企业品牌建设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本研究旨在为房地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进行品牌建设提供理论借鉴意义,同时为学者今后对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和品牌建设研究提供依据和参考。2、实践意义研究基于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的品牌建设,其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宏观方面,研究基于社会责任的房地产企业品牌建设,可以促进房地产企业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对整个行业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整体上不是很好,与国外有较大的差距。人们并不能强迫某个房地产企业承担法律要求之外的责任,所以,如何能使国内的房地产企业自愿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是很有意义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执行负担繁重、难以监督,因而更迫切地需要借助市场力量的方法,即各公司积极主动地利用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作为使自身与众不同的差异点。品牌建设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品牌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房地产企业社会责任对品牌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完全可以成为企业与众不同的差异点。其次,微观方面,对房地产企业自身来说,承担社会责任不但可以丰富企业品牌的内涵,而且是企业提升品牌形象的有效途径。很多人对品牌的认识,仅仅停留在产品的名称和标识等肤浅的表层上,对品牌的文化内涵、品牌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等缺乏深刻的了解。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品牌建设的深层次研究,可以对房地产企业员工和外部人员深入理解房地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品牌建设的关系的以及品牌的真正含义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二、文献综述(一)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1、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现状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发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该理念一经提出就吸引了来自经济学界、管理学界、法学界和伦理学界众多学者的探索与思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获得了较大的丰富与发展。(1)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美国学者霍华德R鲍恩(1953)出版《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宣告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开始,由此展开一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大辩论。鲍恩在书中论述到,如果企业在决策中认识到更广泛的社会目标,那么,其商业行为就会为广大社会带来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他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归纳为: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按照社会目标和价值观要求,向有关政府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以承担应有的义务[1]。艾尔斯和沃尔顿(1961)对社会责任的解释进一步丰富了这一概念,他们指出:当人们谈及企业社会责任时,他们所考虑的是企业发展对社会所带来的问题,以及该如何确立适当的伦理原则来约束企业和社会的关系[2]。约瑟夫麦奎尔(1963)提出了一个从企业的经济和法律义务角度中看待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社会责任观念意味着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应具有某些超出这些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责任[3]。戴维斯和布罗姆斯卓姆(1975)的论断为企业社会责任下了一个更为明确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决策者在追求企业自身利益同时所应具有的采取措施来保护和改善社会整体福利的义务。保护社会福利意味着企业应该避免伤害社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改善社会福利则意味着企业应该积极主动地为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做出贡献[4]。埃德温埃普斯坦(198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与企业对特别问题的决策结果有关,决策要达成的结果应对利益相关者是有益而不是有害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关注企业行为结果的规范性和正确性[5]。在前人观点基础之上,美国佐治亚大学管理学教授、社会责任专家阿尔奇B卡罗尔(1991)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了一个较为清晰的阐述: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可以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即慈善责任)之和[6]。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理查德T德乔治(1991)也把企业赢利的经济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他指出:企业的社会使命并非单纯来源于法律,其所承担的一般社会职责,即提供丰富的高质低价产品,事实上也是一种社会职责,它来自公众需求,并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7]。除以上观点外,下面几位管理学家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也颇有代表性。约翰B库伦(1994)在《多国管理战略要径》中指出:社会责任指企业对社会负有超越盈利的责任,也就是说,社会责任意味着一个公司不仅要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还要考虑其他成员的利益。社会责任通常关注于公司作为一个组织,其政策和程序所产生的伦理后果[8]。斯蒂芬P罗宾斯(1996)在其出版的《管理学》中也明确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肩负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仅仅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他区分了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认为企业只要履行了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算履行了社会义务,而社会责任则是在社会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道德责任[9]。另一位经济学家哈罗德孔茨(1993)也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求企业从道义层面上认真地考虑自己的一举一动对社会造成的影响[10]。哈佛商学院教授林恩夏普佩因(2000)在其著作《公司道德高绩效企业的基石》中将社会责任作为所有非财务责任的总称,强调遵守基本道德准则和社会价值观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11]。(2)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研究约翰斯蒂纳和乔治斯蒂纳(1998)在《企业、政府与社会》一书中总结了20世纪前期三种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受托人观,该观点认为管理者是受托人,公司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和地位,他们的行为不仅要满足股东的利益,而且要满足顾客、员工和社会的需要;第二种观点是利益平衡观,即管理者就是各种各样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团体之间的协调人;第三种观点是服务观,他们认为企业有义务完成社会项目去造福或服务于公众[12]。20世纪中期以后,在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上,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参与,这些利益相关者或是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发展付出了代价,企业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必须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并给予相应的报酬或补偿。企业追求的应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13]。阿尔奇B卡罗尔(1991)在其《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中系统阐述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关系,并且分别探讨了企业对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14]。20世纪末期,美国企业伦理学家托马斯邓菲和托马斯唐纳森(1998)在《有约束力的关系》一书中提出了综合性社会契约论。他们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所遵守的所有契约总称为综合性社会契约,进而将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统一起来。他们认为企业应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做出反应,这是因为企业是社会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利益相关者显性契约和隐性契约的载体。倘若企业忽视其利益要求,那么它的生存和发展就成为问题[15]。德国经济伦理学研究网络首席主席霍尔斯特施泰因曼(2001)指出,由于市场和法律存在调控方面的局限性,自我负责在日趋全球化的现代工业社会中已成为一种越来越主要的制度因素。企业,尤其是在全球范围内运作的企业,早已不再仅仅是纯粹的经济中心,而且也是具有社会和政治意义的活动家。企业通过其自身的行为积极影响着经济游戏规则的形成。为此,施泰因曼认为,将企业责任纯粹等同为向私利负责,那是曲解企业责任。在今天向私利负责虽然是经济行为的必要条件,但决非一种良好的、注重公益的经济行为的充分条件。他进一步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有助于一个社会实现内外和谐[16]。2、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现状相比国外学者的研究,国内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以企业社会责任命名的著作是袁家方(1990)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该书主要从消费者、纳税、自然资源、能源、环保等层面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今后学者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奠定了基础[17]。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逐渐深入。刘俊海(1999)从法学的角度探讨了企业对消费者和员工所肩负的责任。认为公司不能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员工利益、债权人利益、环境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社会弱势群体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18]。2000年以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出现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比如,刘连煌(2001)认为:公司之社会责任,除了必须按法令行事外,亦必须实践公司伦理责任及所谓之自行裁量责任(如举办慈善事业等)[19]。著名法学家卢代富(2002)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他还进一步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负责任及支持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六方面内容[20]。广东社科院赵琼(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其中包括遵守职业道德、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员工职业健康、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社会责任最基本的是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不违背商业道德。在高层次上表现为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21]。药明杰、袁安照(2003)则认为,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现代企业特有的企业精神,是企业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责任。二人也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一般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对政府的责任、对企业所有者或股东的责任、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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