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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培训讲解2008年12月第一章基本建设管理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管理第五章灌区项目支出的核算第六章其他业务的管理和核算第七章年度会计报表第八章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第九章其他有关业务介绍第一章基本建设管理一、基本建设的概念“基本建设”把投资转化为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形成各类房屋建筑、基础设施等。二、基本建设程序程序: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1995]128号],水利工程的建设程序分为8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阶段。初步设计:是指在指定地点和规定建设年限内进一步确定建设项目技术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确定主要技术方案、建设总造价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初步设计是可行性研究的继续和具体体现。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是国家全面考核建设工程的成果、检查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决算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反映竣工假设项目的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工程验收、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结束全部基本建设工作。)三、基本建设程序的必要性基本建设程序是在总结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反映了项目建设的客观内在规律,必须共同遵守。它把基本建设过程分为若干个阶段,规定了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原则、审批程序等,是确保工程项目按设计建设的重要保证。四、灌区工程建设与管理灌区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灌区总体规划—分期或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申请计划—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法人、监理、招投标)—项目验收—经济评价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一、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作为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单位财务活动的专门财务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作为一门专门业务,在经济管理各项工作中形成一套独立的组织、管理、核算体系。二、机构设置建设单位是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基层单位。它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建设单位要做好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财务人员要求熟悉基本建设有关政策法规,掌握有关的基建财务制度并合理运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工程项目概算的主要内容,了解合同与项目概算的相对关系,了解主要的建设过程、主要的管理控制环节。改变观念参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变事后为事前控制,参与合同的签订,特别是商务条款部分的意见;掌握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能正确区分有关科目的核算内容;对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三、建设单位资金运动1、资金恒等式:资金来源=资金占用2、资金运动阶段:投资取得:基本建设资金运动的起点。投资使用:基本建设过程的中心环节,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关键阶段。投资完成及转销:在建资金转化为建成资金。3、资金运动的特点(1)基本建设资金是分次地、陆续地进入建设单位。(2)资金运动没有销售过程。投入——使用——再投入——再使用……转销(3)资金在运动过程不发生增值。(4)资金运动是单向的、一次性的(转销后退出建设单位的资金领域,无资金的循环和周转)。第三章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一、建设单位会计(一)建设单位会计的定义建设单位会计是应用于建设单位的一种专业会计(我国的一门特殊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定的专门方法,对建设单位的资金其及运动(主要核算对象)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对建设单位资金的来源、使用和退出进行反映和监督.本质:考核履约状况(即概算的执行情况)(二)建设单位会计的基本职能1、正确、及时地记录各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取得、形成、使用和退出情况。2、真实准确地进行成本计算。3、按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建设单位会计是历史阶段的产物,他的存在是有危机的。二、科目设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某一项目支出类会计科目的设置和项目概算的对应关系。(见表)设置要求:能方便、快捷地提供项目工程投资及费用支出等主要会计信息。尽可能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提供支撑。三、会计账簿的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一级科目设置。明细账可按二级科目设置,预付、应收、应付往来科目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基本建设支出类科目明细可按上表中第8栏设置,也可以按签订合同的承包商名称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式代替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主要指因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置的账簿。如:合同付款情况辅助台账及各类保函辅助台账等。(见合同管理辅助台账)第四章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管理一、灌区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中央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或其他国家和机构赠款。地方安排的投资、社会其他资金投入以及群众承担的投入。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二、资金来源的管理1、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要实行预算管理: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从2008年开始,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已要求从最基层单位编制报送。2、项目年度支出预算的编制的依据:①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年度筹资情况;②施工合同以及年度施工进度计划;③合同(协议)价格、概算费用定额标准以及零星劳务的市场价格;④其他合理预期因素。3、项目年度支出预算:一般按“编制上报、审查批准、下达执行”的程序执行。4、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的反馈和考评,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引起、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预算管理规定的权限办理调整手续。建设单位不能随意调整预算。三、资金来源的核算(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的核算一般设置“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国债专项资金补助”、“本年专项建设基金拨款”等二级明细科目核算。(二)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核算设置“本年预算拨款”二级明细科目核算。(三)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一般设置“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投劳折资的管理和核算投劳折资是指在劳动力密集的工序中农民工用劳动力完成的工程量,未按时常价格支付劳动力价值的资金部分抵作到位资金的一种投资来源。投劳折资必须以完成概算内的实物工程量为前提,并以工程监理和建设单位审签确认的工程结算账单为结算依据。投资折资在工程完工后按概算投资减去实际补助金额的差额入账。投劳折资要注意的三个问题:第一、投劳折资工程量的确认第二、投劳折资单价的确认投劳折资单价按概算单价计价第三、投劳折资入账第五章灌区项目支出的核算建设单位要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使用资金。建设成本是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对于强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防止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概算,具有重要的作用。灌区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渠首工程,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一、合同的管理(一)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单位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单位的内设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非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二)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审签审批管理。建立合同责任人制度。建立健全收付款通知审签制度。建立合同的验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对重大合同的确立审批,须建立集体审批制度。二、政府采购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二)政府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三)政府采购程序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施采购。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四)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12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和核算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1、遵守国家结算法律、法规及制定有关工程价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及分则中的建设工程合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财政部颁布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2、按合同进行结算在合同条款中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变更、纠纷的解决方法、工程竣工价款、工程质量保证等等事项。工程价款结算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3、体现基本建设单位各岗位的责任制。a.单位负责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负领导责任,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批。b.现场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中的工程计量负直接责任。c.财务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及工程价款的支付负监督责任。d.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单价及结算金额进行核实。(二)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的规定(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实际操作中可能采用以下几种方式:①分次预付,完工一次性结算。②定期(每月)结算。③按形象进度结算。④竣工一次性结算。(三)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①工程承包合同②招标投标文件③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④设计变更通知等有效文件。⑤其他文件和资料:其他与工程量及预算定额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四)工程预付款的管理和核算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预付给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的工程进度款,用于施工准备和施工启动的资金,对建设单位来说是一种债权,工程价款结算时扣回,不能列入投资完成。1、工程预付款结算的规定(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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