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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CNAS-CL08-A006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AccreditationCriteriafortheCompetenceofForensicUnitsintheFieldofMark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08-A006:2018第1页共6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前言痕迹鉴定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认可领域之一。痕迹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涉及的痕迹物证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领域涉及手印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车辆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等内容。本应用说明是CNAS根据痕迹鉴定领域的特性对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应用说明采用针对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具体条款提出应用说明的编排方式,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本应用说明应与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本应用说明替代CNAS-CL49:2014《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CNAS-CL08-A006:2018第2页共6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1范围本应用说明适用于CNAS对所有从事痕迹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认可。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应用说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关内容。3术语和定义本应用说明使用CNAS-CL08: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中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4通用要求4.1公正性4.2保密性4.3独立性5结构要求6资源要求6.1总则6.2人员6.2.1鉴定机构应有程序以明确评估选择提供意见的外部专家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经验的要求,对于鉴定活动中临时聘用提供技术支持的外部专家,在使用前应实施有效的培训,并保存对外部专家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记录。鉴定人应对外部专家提供的意见进行审查并对适用性负责。6.2.2鉴定人应具备痕迹鉴定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10年(含)以上本专业鉴定经历,其他相关专业的鉴定人应有痕迹鉴定专业技术系统培训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本鉴定专业CNAS-CL08-A006:2018第3页共6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连续从业5年(含)以上。监督员应熟悉本专业的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并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6.2.5鉴定机构应保留与鉴定相关人员的教育、专业资格、岗位授权、鉴定能力、在职培训、工作经历和业务水平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痕迹及相关专业的教育记录,如学历/学位证书、专业培训证书等;——痕迹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执业证书;——痕迹专业能力考核、评价及鉴定人、授权签字人等上岗的记录;——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评价记录;——专业工作经历与业务水平评价记录。6.2.7鉴定机构应根据人员岗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监督方法;痕迹鉴定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痕迹鉴定技术检验中主要检验仪器的操作、结果的分析判断,同一认定中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及手印特征、足迹特征、工具痕迹特征和其它痕迹特征的综合评断等关键技术能力。出现以下情况时,鉴定机构需对相关鉴定人员进行重新培训:——从事新的岗位工作;——离开鉴定岗位时间超过1年;——鉴定方法、关键设备发生变化。对培训活动的有效性验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结果;——内部质量控制结果;——内外部审核;——不符合工作的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投诉;——人员监督评价和考核。6.2.8鉴定机构应每2年对鉴定人以及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见证。结合工作岗位,现场见证内容应涉及(但不限于)痕迹鉴定技术检验中主要检验仪器的操作、结果的分析判断,同一认定中特征比对表的制作及手印特征、足迹特征、工具痕迹特征和其它痕迹特征的综合评断等关键技术环节。6.3设施和环境条件6.3.4d)鉴定机构应有保障人员安全的环境设施和确保安全操作的作业指导书。在枪弹痕迹、爆炸物品、高危物品等检验区应配备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和防护装备;在鉴定机构以外场所工作时,应具有(适用时)保护其高危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枪弹、爆炸物、剧毒、辐射、生物污染等物证,及在高空、高温、高寒等环境中检验的防范措施。CNAS-CL08-A006:2018第4页共6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6.4设备6.4.4鉴定机构应制定检测型设备和功能型设备的校准或核查程序。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检测设备(如量具等)应进行校准;对结果有影响的功能性检验设备(如低倍显微镜、比较显微镜等),或不能进行校准的检测分析设备,应进行功能性核查,确保设备或软件处于完好状态,并满足相应的检验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方法的要求。6.4.13鉴定机构应保存主要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除满足准则本条款所列之外,还应包括设备的使用记录;设备校准的确认记录和功能性设备核查记录;设备软硬件的配置及升级或更新记录。6.5计量溯源性6.6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7过程要求7.1委托受理7.1.1f)如需当场提取/制作实验样本的,应由提取人/制作人、有关当事人或其他在场见证人签名确认。7.1.8鉴定过程中,如果对检材/样本可能产生损失、损伤、损坏,应向委托方说明并得到确认和记录。7.2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7.3抽样/取样7.3.4如缺乏鉴定取样技术标准,鉴定机构应对取样要求文件化,文件化内容应包括:痕迹物证及载体采用先无损后有损的取样原则;载体上同时附有血迹、微量物证、图文信息等物证的,应与相关专业协商取样的先后顺序等。7.4检材/样本的处置7.4.1鉴定机构应尽可能避免对检材/样本进行破坏性检验,如需进行破坏性检验的,应征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7.4.2鉴定机构应确保补充检材/样本在接收、传递与处置过程不被混淆,并得到持续有效的识别。7.4.4鉴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枪弹、爆炸等危险品检材/样本进行存储和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7.5记录/档案7.5.1痕迹鉴定的技术记录应能够追溯到原鉴定的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形成条件、依据。除准则中本条款所列内容外,技术记录还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材/样本唯一性标识;——检验时间、人员、设备、方法、等信息,必要时,记录地点、气候、场所环境;——实验样本制作过程、具体方法、取样的数量及其唯一性标识;CNAS-CL08-A006:2018第5页共6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检材/样本特定特征的数量、质量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的评价;——检材/样本检验中特征符合点、差异点的客观状况及评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和鉴定意见;——检材/样本检验中的流转保全状况和检验完毕后的处置意见、去向;——鉴定人独立检验的过程及发现;——鉴定人共同讨论的过程,特别是鉴定人之间意见分歧时,不同鉴定人的意见,以及做出最终鉴定意见的过程。痕迹鉴定的技术记录中各类特征比对表(如手印特征比对表、足迹特征比对表、工具痕迹特征比对表等),应包含特征的标识或说明、制作人、制作日期、审核人等信息。7.6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7.7确保结果的有效性7.7.1痕迹鉴定领域的每项检验鉴定活动,至少2名鉴定人参与,其中至少有1名鉴定人具有痕迹鉴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鉴定人应先进行独立检验,再共同讨论。鉴定机构应有对鉴定人分歧意见处理的文件规定。注:当不同鉴定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增加鉴定人或更换鉴定人、外聘专家会诊等方式,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正确。7.7.2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应覆盖认可能力范围内的鉴定项目/参数,对于无法获得能力验证的项目/参数,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间比对。7.8鉴定文书7.8.1.2鉴定文书应针对委托事项,根据鉴定结果和专业判断,准确地作出有科学依据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简明扼要地分条列出。7.8.2.1鉴定文书的信息除准则所列内容外,还应包括:g)检材/样本的标识和描述,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被有效识别;h)如涉及取样的(包括检材和样本),应说明取样人及取样的时间、地点;q)支持鉴定意见的技术性资料,如各类特征比对表(指印特征比对表、足迹特征比对表、痕迹特征比对表等)及主要检验图片等。CNAS-CL08-A006:2018第6页共6页2018年4月18日发布2018年9月1日实施7.9投诉7.10不符合工作7.11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8管理体系要求8.1方式8.2管理体系文件化(方式A)8.3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方式A)8.4记录控制(方式A)8.5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方式A)8.6改进(方式A)8.7纠正措施(方式A)8.8内部审核(方式A)8.9管理评审(方式A)
本文标题:CNAS-CL08-A006:201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痕迹鉴定领域的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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