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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6)出质人持有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的,需将原件交回本公司;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解除质押登记(1)质权人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2)质权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4)质权人印鉴发生变更,须提供印鉴变更证明;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3、部分解除质押登记(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2)前条所列的其他材料。注:(1)质押双方可以申请单独解除质押证券派生的全部红利;(2)部分解除质押只适用于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证券(红利)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的情形;如果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发生变更,应解除原质押后重新质押。三、业务流程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领取“投资者业务”号码。2、客户服务部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并向投资者出具《付款通知》。3、申请人按照《付款通知》的要求办理缴费,缴费方式及银行账号如下:(1)银行转账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黄贝岭支行账号:44201504200056041823(2)现金缴费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7441010191800000151注:支票或汇票缴费,需待银行解付资金到账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4、办理完成后,本公司立即出具“业务受理回执”。5、领取质押或解除质押登记证明文件,质权人可以选择邮寄或于下一工作日凭“业务受理回执”临柜领取。如果选择邮寄,则须将“业务受理回执”交回柜台人员,填写邮寄地址,并缴纳邮寄费用,本公司将于下一工作日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或《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邮寄至质权人指定的地址。四、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券种收费标准股票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基金500万份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份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质押登记债券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解除、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免费五、注意事项1、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指南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具体是指:(1)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2)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出质人证券账户的开户资料(姓名/名称、身份证号/注册号)务必与其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记载的內容一致。4、质押双方的营业执照应当通过最近年度年检。5、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签署质押申请书等文件,须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高管人员持有股份质押的,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高管股份管理的规定。7、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质押双方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8、出质人质押多只证券的,本公司按多笔质押办理。9、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8:30-11:30,13:30-15:00。注:因需审核的业务材料较为复杂,取号时间在14:30以后的业务,本公司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敬请谅解和支持。10、本业务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债券为“元”出质人姓名(全称)质权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质押合同编号序号证券简称及代码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大写:小写:大写:小写:申请人声明:1、本质押双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关。2、本次质押的质物包括本登记申请所记载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3、本质押双方已经知道并同意:本次证券质押登记的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主合同及质押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本声明2的内容有不同的,以声明2为准。4、本次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售条件证券的,本质押双方声明已知晓质物处于限售期间,并承诺因质物如属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关。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注:1、证券类别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附件2: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债券为“元”出质人姓名/全称质权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质押合同编号质押登记编号证券简称及代码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解除数量大写:小写:大写:小写:申请人声明:1、本质权人本次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本质权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本次全部解除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的质物包括原质押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质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注:1、证券类别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2、如股份质押期间发生分红送配,“质押证券解除数量”一栏应当填写经过分红送配后的实际股份余额。附件3: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债券为“元”出质人姓名/全称质权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质押合同编号质押登记编号证券简称及代码托管单元证券类别红利是否解质并结转质押证券部分解除数量大写:小写:申请人声明:1、本质权人本次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本质权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本次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本质权人承诺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红利)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3、部分解除质押后剩余的股份,共计(股数)继续质押。出质人(签章)质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注:1、证券类别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2、如股份质押期间发生分红送配,“质押证券解除数量”一栏应当填写经过分红送配后的实际股份余额。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男(女),现任职务:身份证号码:受托人:,男(女),现任职务:身份证号码:电话:兹委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简称),(大写)股(小写)股的(质押/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授权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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