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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范例通用3篇【参考指引】此文档资料“推进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范例通用3篇”由三一刀客网友为您精编整理,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下载吧!推进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1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印发《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从总体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营造尊规学规守规用规浓厚氛围、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加强新形势下全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部署安排。《实施意见》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要指示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市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坚持科学制定与有效实施并重,促进全市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推进我市全面从严治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市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各级党组织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不断增强。《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快市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准确贯彻党章的原则和精神要求,围绕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基本框架,不断完善我市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要科学制定部门和区县规范性文件,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要促进;立改废释;相衔接,切实增强制度制定统筹性和计划性。要提高制度制定质量,坚持方向正确、内容科学、程序规范、合法合规,保证每项党内法规制度都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任何具有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自觉做到下位党内法规制度服从上位党内法规制度,防止随意变通、部门本位和地方保护。《实施意见》要求,要实现备案全覆盖,健全审查机制,严格备案审查,对违反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上位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规定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建立健全备案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指导。《实施意见》要求,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监督。加强巡视巡察,加大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和破坏党内法规制度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把党内法规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党委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实施效果评估,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推动制度落实,增强制度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院校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必修课程,纳入党员领导干部任期法治知识考试内容。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公开发布机制,建立公开解读宣传机制,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内法规制度常态化。加强党内法规理论研究,搭建党内法规研究平台,建立市级党内法规专家库,努力培养选拔一批党内法规建设领军、骨干、专业人才。《实施意见》强调,要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负总责,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严格落实责任,全市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好直接责任人职责。要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考核考评结果与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使用奖惩挂钩。要加强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配强力量。加强党内法规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各级党委配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市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快形成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党内法规工作体系。各级党委(党组)要为党内法规工作开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推进党内法规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2党内法规执行效能如何,直接影响党内法规的权威、价值和生命力,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效果。受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制度建设水平、法规执行和监督机制等因素的制约,党内法规的执行效能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必须增强党内法规执行的刚性约束,用法规制度严格规范党员干部言行,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效能,以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党内法规执行效能的评价标准党内法规执行效能是党内法规在运行过程中发挥实际效力的程度、效率以及实施后产生的整体效果,是党内法规效力实现的最佳态势,是党内法规执行的各种影响因素,包括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时间、效力、效果、社会影响等共同作用的结果。评价党内法规执行效能,应当以执行过程为逻辑主线,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指标。一是认同性。它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对党内法规的心理认同程度,包括是否全面清楚地知晓党内法规及其主要内容,是否认可党内法规的权威和效力,是否自觉接受党内法规的约束等。二是时效性。它是指党内法规从正式颁布到执行落实之间的时间差,包括党内法规颁布之后是否第一时间组织学习传达,是否及时制定措施或调整有关制度行为以适应新法规的要求等。三是准确性。它是指党内法规执行及其结果对法规原旨和立规目的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内法规的目标和要求,是否严格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是否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办法等情况。四是有效性。它是指党内法规执行的效果和功用,包括执行效果是否符合预期,能否发挥综合效应,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或其他制度红利等。根据以上四个标准,可以对党内法规执行效能进行综合评价,比较精准地找出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加以改进提升。二、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制度虚置导致部分党内法规完全无效党内法规制度虚置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党内法规曾经有效,但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已经不能再发挥作用。比如,2012年6月,中共中央部署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从1949—2012年间制定的万余件中央文件中确定出1178部党内法规制度,其中或因适用对象发生变更、或因适用主体不复存在等因素,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二是党内法规执行了一段时间之后就没有下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运动式管理模式大行其道,开始部署时;轰轰烈烈;,到了执行落实环节就没了;后劲;,最后不了了之。三是部分党内法规出台后根本没有得到执行和落实。党内法规得不到落实,与党内法规执行条件不够成熟、缺乏可操作性等有关,也与执行主体不够主动积极、执行过程缺乏督促检查等有关。(二)象征性执行导致党内法规表面有效象征性执行,是指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采取做表面文章、走过场、制作文本材料等形式化的办法,不切实际、不采取可操作性的执行措施。象征性执行有以下三种表现。一是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二是用;制度上墙;代替;制度落实;,把法规摆在桌上、挂在墙上,就是没有进到心里;或者用发通知、制定落实意见、开会等形式化的措施来执行党内法规。三是重部署轻执行,以号召代替检查、以信任代替监督,发现问题不去抓、不去处理,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党内法规。象征性执行只是披上了执行的;外衣;,打上了执行的;旗号;,其本质是不执行。这不仅无法发挥党内法规的效力和作用,还会助长形式主义的歪风,直接损害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三)选择性执行导致党内法规部分有效选择性执行,是指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在执行党内法规时,不是原原本本从法规原义出发,而是片面理解、断章取义,对是否执行党内法规、执行的宽严程度和执行效率的高低等问题进行选择。一是以有无好处为选择标准,对自身有利的部分就积极落实,对自身没有好处或有害的部分就不执行或缓执行。二是以难易为选择标准,在执行中求稳怕乱、畏难怕烦,对容易执行的部分就执行,对工作难度大、有一定压力或问责风险的就不执行。三是以上级态度为选择标准,对领导重视、抓得紧、要求严的就执行,对领导重视程度不高或一般性、常规性的就不执行或缓执行。选择性执行,不仅让执行结果变形走样、脱离预期,还会让党员群众对党内法规产生误解和不满。(四)机械执行导致党内法规执行效果不佳机械执行,是指不能准确把握党内法规的原义和初衷,着眼于从字面含义出发,生搬硬套、照抄照搬,导致党内法规执行目标难以实现。一是执行缺乏灵活性。比如根据中央纪委的通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明面上的违规问题少了,但;化整为零;操办酒席、;隔空操作;快递送礼等新形态层出不穷,如果一味死抠法规条文,对号入座,以党内法规字面含义对照日新月异的现实,就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二是缺乏创新性。执行中思想保守、方法单一,不重视客观环境或条件的变化,不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缺乏执行法规制度的新方法新手段。三是缺乏准确性。对党内法规的目标、内涵等理解有偏差,对本部门工作研究不深入,貌似严格按制度执行,实际执行结果与要求;南辕北辙;。三、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效能的主要因素(一)执行主体的法治素养是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效能的首要因素有的党员对党内法规;法;的属性、地位、效力等认识不明确,缺乏对党内法规的理论认同。有的党员认为违反党内法规不算违法,把党内法规的硬约束当成;弹力绳;;有的对党内法规重要地位的认识不深刻,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认识不明确,没有把依规治党提到与依法治国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特别是部分党员干部人治思想浓厚,法治观念淡薄,不愿受党规党纪的约束,有的遇事习惯于循惯例、凭经验,喜欢用政策手段、行政手段而不是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有的只重结果不讲程序,喜欢;找关系、走门子;;特事特办;,导致在执行党内法规中打折扣、搞变通,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二)部分法规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高是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效能的核心因素部分党内法规重原则轻规范,内容比较空洞和抽象,与基层实际结合不够紧密,只有定性规定,没有定量的指标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在语言表达上,政治性的概括要求较多,相比法律条文规范、简洁、精准的表述要求还有差距。其次,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党内程序性法规数量较少、体系散乱、不够全面细致。在党内法规制定程序上,发扬民主的途径和形式不够多样,实施后的评估不到位,许多法规没有随着形势变化和时代进步及时清理和修订。另外,还存在制度短缺和配套不足的问题。党内法规四大板块中的基础性主干性法规还不够充实,有关党组织工作法规的内容不健全、法规层级不均衡;党的领导制度多散见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中,没有形成独立完整的体系;党的组织和决策等方面法规还不完善;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没有形成完整封闭、有效运行的制度链条或制度体系。(三)执行因素是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效能的关键因素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不认真不严格,存在表面执行、敷衍执行的情况,觉得只要完成了上级规定的任务就万事大吉,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导致党内规范执行缺乏应有的力度。党内法规的原则性、道德性、抽象性规定较多,有些标准要求不够明确,导致党内法规的要求无法全部落实到位。有些党组织执行党内法规简单化、粗暴化,只注重最终效果或者效率,不严格依照程序办事,导致部分执行偏差和错误处分。(四)监督因素是影响党内法规执行效能的重要因素一是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不到位。有些地方和党组织重任用、轻监管,监督不全面不到位;同级监督有顾虑,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群众监督信息不对称,难以监督;审计监督作用发挥不足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另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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