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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号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年××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年××月××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应当补交而未补交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用。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本文标题:民事裁定书(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撤回起诉处理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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