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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督……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用。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3.案号类型代字为“民督”。4.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本文标题: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申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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