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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婚检的法经济学分析为了适应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巨大变化,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为了配合婚姻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工作,紧随其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2003年颁发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取消了强制性婚前医学检查的要求,将婚检与否的权力交给了婚姻当事人。一石激起千层浪,新《婚姻登记条例》对婚检强制性的取消,不仅引来了学术界和政府管理部门关注的视线,而且在普通百姓中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05年6月黑龙江省颁行的《母婴保健条例》,又明确规定了重新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一举措再次引起了法学界、卫生学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大众的广泛和热烈的争议①。在赞成与取消之间形成两派,互相攻讦,但却一直没有结果。为了能正确的认识和评价强制婚检制度,本文将从法经济学视角对这个问题做出一些分析和探讨。广义上的婚检制度指的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主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关母婴保健服务的内容以及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我国实行强制婚检源于1986年。当时,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那些在婚检中被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民政部门有权不予批准。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把婚检制度写入法规。2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婚前保健,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2001年6月2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要求“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婚姻登记条例》依据《婚姻法》制定,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事实上,在我国强制推行婚检制度的10多年中,尽管国家大力推行,这项制度并没有在全国百分之百得到实行,主要原因是部分贫困或偏远地区没有条件开展婚检工作。强制性婚检制度的产生具有其特殊背景的。在旧中国以及解放初期,我国并没有强制婚检制度。只是在近20年内,也就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后,国家为了提高人口素质才决定开始实行婚检制度。正如我国《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所述,“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在关于强制婚检的讨论中坚持强制婚检的一方也重点强调婚检的诸多好处,概括起来主要有:婚检是发现疾病的有效途径,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婚检可以尽早发现疾病隐患,大幅度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和死亡率,从而减少出生缺陷儿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精神和经济方面的沉重负担;婚检可以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有利于有效地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实现优生优育;婚检还可以保障男女双方知情权,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婚检有如此多的优点,为何国家立法又废除强制婚检制度?既然实施自愿婚检,为何人们3还是不愿去婚检,婚检率也急剧下降?甚至在个别的地方已经实行了免费婚检但是婚检率还是不尽如人意?这就不得不使我们要对该制度进行反思:是我们的民众出错了,还是立法机构错了,还是强制婚检这项制度错了?一、从强制婚检相对人角度的经济分析对于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自愿”的原因,来自民政部的官方解释是:在婚检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我们仔细分析民政部关于取消强制婚检的解释中,主要包括两条,一是技术方面的原因,二就是“群众反映强烈”。这里我们不得不说,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对强制婚检的强烈抗议是民众理智思考的外在表示。每个人都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决策者,作为强制婚检的当事人拒绝婚检实质上也是追求其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所以说,民众选择不去婚检是经过慎重思考的,是他们经过成本——收益的衡量后作出的合乎个人理性选择。我们首先从婚检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在强制婚检制度下,婚检的最直接受益人的成本与收益。第一,是最直接的经济成本。我国婚检的收费不菲,据了解,基本婚检项目收费全国最高为252.8元,最低为42.5元,其中,广东省平均每对夫妇收费134.51元;在北京进行婚前体检,男女双方的费用分4别为65元和120元;在南京婚检费用每人116元。而且涉外婚姻收费更高,如涉外婚检收费广东省为238.73元,全国平均为403.03元。新浪网的公众在线调查结果显示,在2873个被调查者中,51.58%能够接受的婚检查费用在50元以内,33.52%在50~100元之间,12.7%在100~200元之间,只有2.19%可以承受200元以上的费用。[1]可见目前婚检收费相对于我国民众的收入水平和能够接受的水平来看是偏高的。婚检费用高是大多数人不愿意参加婚检的重要原因,尤其在收入水平不高的广大农村,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农村,相对高昂的婚检费用对他们而言是个不小的负担,出于经济考虑很多人不会选择婚检。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特别是城市中,虽然婚检的价格相对偏高,但对于当地民众而言也不是高到无法接受的地步,只要是“物有所值”也行。但是如此高的收费却不是用在婚检当事人的最直接的婚检相关的检查上。一是一些项目与能否结婚没有直接关系却还要浪费钱接受检查。如广东某市的婚检项目就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等。二是医生把婚检作为创收重要来源。有些婚检医生由于意识上的欠缺和一些医生职业道德问题,把婚检弄成自己搞创收的肥缺。三是存在搭车收费。经常有一些生育杂志、避孕药具等搭车收费。第二,心理方面的成本,对个人隐私的侵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私人隐私。按“三分法可将隐私分为:一是个人信息,为无形隐私;二是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在此种分类中,个人隐私具有层次性,即个人信息居于核心层次,个人私事次之,个人领域则处于外层。婚检恰恰触及的是个人隐私中的核心层次。”[2]尤其在城市中,由于个人5受教育水平普遍较高,较于农村,更加重视自己的隐私保护。在农村地区,虽然对隐私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基于一种朴素的羞耻心理,面对婚检机构医生的冷漠而直白的提问,也会产生一种抵触心理,从而产生很大的心理负担,接受婚检的动力也不足。这里强调了对个人隐私的关注,就不得不顺便一提与之相对的另一面,即夫妻间配偶的知情权问题。有观点认为取消强制婚检是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但同时侵犯配偶的知情权,从而产生了权利的冲突。②我认为这根本就是个伪问题。因为进行婚检并非实现夫妻知情权的唯一途径,实行婚检制度与实现知情权也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其一,取消的是强制婚检,但没取消婚检制度,夫妻双方仍可以通过自愿去参加婚前医学检查从而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其二,退一步讲就算是不去婚检机构进行体检,甚至取消了婚检制度(包括自愿婚检的制度)如果夫妻双方珍视自己的知情权,仍可以在婚前主动到医院进行体检从而实现知情权。在日本结婚前夫妻双方主动到医院进行体检是很正常的事,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对方的尊重。而且我们应当看到,这种知情权是相对的,夫妻之间完全可以通过私力博弈予以实现。放弃权利也是实现权利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假如权利人不珍惜这个权利,当然也要承担放弃权利的后果。我们的法律没必要强为出头干涉私权,扮演一个不光彩的角色。第三,精力成本。由于社会节奏的加快,竞争的加剧,生存压力加大,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因为自己工作繁忙或者结婚期间事情多,而不去婚检。“上海市虹口区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怕麻烦、6没时间是新婚夫妇不愿接受婚检的主要原因。”[3]“北京的一项调查也发现,54.2%的被访者认为不去婚检是因为太麻烦”。[4]第四,在城市中很多单位每年都定期进行体检,而体检的很多项目与婚检中的相当(虽然不是全部)项目是重合的,让许多婚检当事人认为没有再进行婚检必要。更为重要的是,相对于所付出的如此高昂的成本,其收益确是微小的。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费时费力费钱却做的是无用功;二是检查没有针对性。而且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婚检机构服务质量差,走过场,根本无法起到当初设置婚检制度所宣扬诸多的好处。“任何制度,包括强制的和自愿的婚检制度,要想发挥实效(即被人们自觉的地遵守或执行),,就必须具有一种内在的激励机制,符合行动者的成本——收益公式,内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的行为。但是,我国的婚检制度,从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均存在着激励不足或不均衡问题。”[5]所以,强制婚检制度走向其末路,退出其历史舞台,从婚检当事人角度看具有其客观的必然性。二、制度层面强制婚检的经济分析(一)强制婚检的制度成本在这场强制婚检制度存废的争论中,坚持强制婚检制度的观点中有人认为强制婚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服务态度差,只收钱不检查,搭车收费等问题“是由于具体操作不规范和监督不力造成的,确实需要引起关注与重视。但是,这些出现的问题也是可以在7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监督环节的逐渐合理化中解决的。它们不能成为取消婚检工作的必然理由。”[6]事实果真如此?如上所言,假如这些婚检制度操作过程中的种种弊端能够得以消除,是否我们就必要恢复强制婚检,将强制婚检制度坚持到底?这里我们就需要一个标准了,即如何判断一个制度好坏,如何确定一个制度的存废与否。是不是一个制度只要对我们有一定的好处就必须坚持之?从法经济学角度看,评价一项制度,不仅要看该制度是否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益处,更需要对该制度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只有能够有效的配制社会资源,以相对最小的成本来最大化的增加我们的社会财富才是好的制度,也才值得我们去坚持。以下我将从强制婚检制度运行过程中整个社会为之所担负的总体成本与该制度的收益对比来全面考察强制婚检制度。基于在大众的观念里,对强制婚检的好处即收益都略知一二,故下文决定先从分析运行强制婚检制度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入手。第一、婚检制度的存在、运行本身需要国家巨额的财政投入。在我国,依附予强制婚检制度背后的是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一个庞大的婚检机构。这些机构建立之初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房子,设备等,人员配备等,而且在运营过程中管理费用,人员工资,运营支出,都是个庞大的数字。而且由于经济条件所限我国还没有在所有的地方推行全面的婚检制度,继续推行婚检制度的话,在这些地方还需要一笔为数不小的投资。当然,这是任何一个制度的建立、存在都不能避免的问题。但是,强制婚检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使整个社会为这个制度的存在和运行承担着高额成本。第二、严重浪费稀缺的医疗资源,造成医疗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医疗资源属于社会稀缺品,尤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相对落后,而人口总量却巨大,对医疗资8源的需求量更是大,因而医疗资源更为稀缺。仔细分析当前婚检的具体项目,我们可将其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正常的医疗检查范围;另一类是与婚姻密切相关的生殖健康项目。对于第一类项目,很明显在普通的医院,通过正常的医学检查就可以完成。特别是在城市中很多单位职工都享有定期体检,在婚检时对这类项目重复检查是个不经济的行为。由于设立垄断性质的婚检机构,在婚检的具体项目上又没有科学而细致的甄别,在现实操作中基于部门利益又随意增加婚检项目,致使大量的医疗资源配置在婚检上,造成社会有限
本文标题:强制婚检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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