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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銀(盧森堡)股票基金依照盧森堡法律成立之投資基金2010年12月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可基於本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簡式銷售公開說明書、最新的年度報告以及隨後的半年度報告(如該半年報已公佈)購買基金單位。只有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和簡式基金銷售公開說明書所提及之文件中所載明的資訊會被視為有效。有關瑞銀(盧森堡)股票基金之子基金(以下稱「該基金」)是否於盧森堡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資訊,可向保管代理人索取或向盧森堡證券交易所網頁()查詢。瑞銀(盧森堡)股票基金之基金單位發行和贖回,應受相關發行和贖回國家當時的法規規範。本基金將所有投資人資訊視為機密,除非係依據法令或法規條文之要求而提供。本基金之單位不得於美國境內提供、銷售或交付。本基金之基金單位不得向美國公民及/或居民及/或不論其所得及/或收入之來源皆須遵循美國所得稅法之其他人士或企業體募集、銷售或交付,包含依美國1933年證券交易法及/或美國商品交易法及其修訂內容之S法規被視為美國人者。管理及行政管理公司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R.C.LuxembourgB154210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係於2010年7月1日以公開有限公司之形式所設立,經營期限無限期。其註冊辦公地址位於33AavenueJ.F.Kennedy,L-1855Luxembourg。管理公司之章程以發出通知之方式刊載於2010年7月1日的「Mémorial,RecueildesSociétésetAssociations」(以下簡稱「備忘錄」)。合併版本係由盧森堡地方法院的商業和公司登記處(「Tribunald'Arrondissement」)保有以供查閱。管理公司之專屬目的係為管理瑞銀(盧森堡)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策略基金、重點基金(FocusedFund)、瑞銀產業投資組合(UBSSectorPortfolio)、瑞銀(盧森堡)中期債券基金、瑞銀(盧森堡)新興市場基金、瑞銀(盧森堡)債券基金、瑞銀(盧森堡)貨幣市場基金、瑞銀(盧森堡)貨幣市場投資、瑞銀(盧森堡)法人基金及瑞銀(盧森堡)伊斯蘭基金,以及此等基金單位之發行/贖回。管理公司之完全繳付股款之股本為歐元10,000.000元整。董事會成員董事長AndreasSchlatter集團常務董事瑞銀,巴塞爾與蘇黎世董事TimBlackwell常務董事瑞銀,巴黎MarioCueni集團常務董事瑞銀,巴塞爾與蘇黎世MartinThommen常務董事瑞銀,巴塞爾與蘇黎世GilbertSchintgen執行董事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ChristianEibel,執行董事瑞銀,巴塞爾與蘇黎世執行董事會成員董事GilbertSchintgen,執行董事,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ChristelMüller,執行董事,瑞銀基金管理(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投資組合經理人瑞銀環球資產管理(澳洲)有限公司,雪梨瑞銀(盧森堡)澳洲股票基金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球資產管理,巴塞爾及蘇黎世瑞銀(盧森堡)生化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中歐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新興市場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全球創新趨勢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保健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歐州中型股票基金瑞銀環球資產管理(加拿大)有限公司,多倫多瑞銀(盧森堡)加拿大股票基金瑞銀環球資產管理(英國)有限公司,倫敦瑞銀(盧森堡)金融股票基金瑞銀環球資產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東京瑞銀(盧森堡)日本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日本中小型股票基金瑞銀環球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加坡瑞銀(盧森堡)大中華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中國精選股票基金(原名稱:瑞銀(盧森堡)香港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新加坡股票基金瑞銀(盧森堡)新興市場基礎建設股票基金瑞銀環球資產管理(美國)有限公司,芝加哥瑞銀(盧森堡)美國小型股票基金投資組合經理人係經委任,於董事會之監管與負責之情況下執行股票投資組合之管理工作,並於遵守所規定投資限制之情況下執行所有相關交易。瑞銀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組合管理單位(PortfolioManagementunits)得將其受託資產之全部或一部,移轉予瑞銀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投資組合經理人管理。於每次移轉交易中,相關責任仍應由該公司所指派之前述投資組合經理人來承擔。合併資產董事會為了效率之考量,可能允許特定子基金進行內部合併以及/或就特定子基金之資產進行共同管理。在此種情況之下,來自不同子基金的資產將會一起進行管理。經共同管理之資產稱為「共同資產」。共同資產僅為了內部管理之目的而成立,並非獨立的投資單位,且基金單位持有人將不會直接擁有這些共同資產。基金共同管理管理公司可以資產組合之形式投資與管理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基金(於此稱為「參加子基金」)之投資組合資產之全部或一部。此等資產組合係透過自每一參加子基金移轉現金與其他資產(若此等資產係符合相關資產組合之投資政策者)至資產組合之方式而建立之。本管理公司可進一步將前述資產移轉到個別資產組合中。於參與投資之範圍內,亦可將資產移轉回參加子基金。參加子基金在個別資產組合中所持有之部份,將會依照相同價值的虛擬單位數評價之。當資產組合經創造後,董事會應指定虛擬單位數之原始價值(以董事會認定適當之幣別計價),並且以參加子基金投入之部分佔總現金(或其他資產)價值之比例分配股份予參加子基金。虛擬基金單位之價值則以資產組合淨資產除以既有虛擬基金單位數計算之。若有額外現金或資產投入資產組合中或自資產組合提出,則分配予該參加子基金之虛擬基金單位將會增減某數,而該數目則是以投入或提2出之現金或資產佔基金單位之現有價值之比例計算之。若係以現金投入資產組合,則為計算之目的,將減除董事會認定適當之金額以支付與現金投資相關之任何稅負以及結帳費用與申購成本。若係提出現金者,則將減除一筆相對款項,以支付與資產組合中之證券或其他資產相關之任何成本。自資產組合之資產所收到之發放股利、利息以及其他類似收入,將會分配至相關資產組合並因此使得其各別淨資產金額增加。於本基金清算之情況下,資產組合之資產將會依據其相關股份佔資產組合之比例分配至參加子基金。共同管理為降低營運與管理成本,並在同時允許進行更廣泛的投資,董事會可決定與屬於其他子基金或其他公司的資產一起管理一個或一個以上子基金資產的一部或全部,以進行集體投資。以下段落所述之「共同管理單位」意指會出現聯合管理協議之子基金及所有單位;「共同管理資產」意指此等聯合管理單位根據上述協議管理之全部資產。作為共同管理協議之一部分,投資經理人有權基於相關共同管理個體之合併基礎,來進行資產之投資與銷售決策,而這些決策係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的組成會產生影響。每一個共同管理個體皆持有共同管理資產的一部分,而持有比例則是依照其淨資產佔共同管理資產之資產合計數計算之。此一持份比例適用以共同管理名義持有或取得之所有種類之投資。有關投資所做成之投資標的以及/或銷售決策,對於參加之安排並不產生影響,且進一步的投資將會以相同的比例分配到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上。於出售資產之情況下,此等資產將會按比例自個別共同管理基金單位所持有之共同管理資產中扣除。就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之一發生新申購之情況而言,申購收入將會依據變更後之參加安排而分配至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中,且前述參加安排之變動則係因共同管理基金單位受益於基金申購而導致淨資產增加所影響。投資水準將會因將資產自一共同管理基金單位移轉至另一基金單位而有所改變,且因此需修改以符合變更後之參加安排。類似的情況是,在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中有贖回之情形者,則必須轉換為現金之基金將會依照因為贖回而使共同管理基金單位減少而變動之參加比例,自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之流動資金中減除,且在此情況下,所有投資的特定水準將會進行調整以符合變更後之參加比例之安排。股份持有人業已轉換方向,承認共同管理協議可能會導致特定子基金之組合被與其它共同管理基金單位相關之事件(譬如申購與贖回)所影響的事實,除非董事會成員或是由管理公司所委任之個體之一採用特殊之手段。若其他因素維持不變,則與子基金處於共同管理下之基金單位所收到的申購申請,將因此導致該子基金之現金準備部位增加。相反的,與子基金處於共同管理下之基金單位所收到的贖回申請,將因此導致該子基金之現金準備部位減少。然而,申購與贖回可保留在特殊帳戶中,而該特殊帳戶係在共同管理相關協議之外,為每一個共同管理基金單位所開設者,且申購與贖回的申請都必須透過該帳戶方得進行。因為可以將大量申購與贖回申請移轉到這些特殊帳戶,以及董事會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個體有權在任何時點決定中止子基金參與共同管理相關協議,因此若重新安排投資組合會影響本基金及其基金單位持有人之利益時,相關子基金可以避免重新安排其投資組合。若特定子基金之投資組合因為贖回或因為支付與另一共同管理基金單位管理費與費用(亦即不能算是屬於該子基金之費用者)而改變,而可能導致違反適用該特定子基金之投資限制時,則該變動生效前之相關資產將會自共同管理協議中排除,以使其不受該項調整之影響。子基金之共同管理資產,將僅會與依照相同投資目標進行投資之資產進行共同管理,而這些投資目標業已適用在共同管理資產,以確保投資決策在各方面可以與特定子基金之投資政策互相調和。共同管理資產僅可以與相同投資經理人被授權可以就投資之投資標的與銷售進行決策之資產進行共同管理,且該資產之保管銀行亦扮演受託人之角色,以確保保管銀行有能力依照該子基金所有法令規定,執行其功能與責任。保管銀行必須隨時將本基金之資產與其它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之資產分開存放;如此作可使得其能夠隨時正確的判定每一個別子基金之資產。因為共同管理基金單位之投資政策無不須完全與個別子基金之投資政策相同,因此有可能共同管理基金單位的共同管理政策會比其他子基金的投資政策受到更多限制。董事會可隨時在未給予事前通知的情況下,決定中止共同管理協議。若在提出詢問之時存在共同管理協議,則投資人可隨時就共同管理資產與基金單位的比例,向管理公司之註冊登記辦公室提出詢問。共同管理資產之組合與比例必須列示於年報中。於下列情況下,可針對非盧森堡基金單位簽訂共同管理協議(1)與該非盧森堡基金單位所構成之共同管理協議係受盧森堡法律以及盧森堡法院所管轄;或(2)每一共同管理基金單位均擁有拒絕非盧森堡基金單位之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動用資產或授權凍結資產之權利。保管銀行與主要付款代理人瑞銀(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33AavenueJ.F.Kennedy,L-1855Luxembourg(B.P.2,L-2010Luxembourg)依據與註冊地址位於33A,avenueJ.F.Kennedy,L-1855Luxembourg之股份有限公司(sociétéanonyme)瑞銀(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保管銀行」)所簽署之保管銀行與付款機構合約之規定,本公司業已指派保管銀行為本公司之保管銀行及付款機構。保管銀行依據2002年12月20日公布之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畫法律(「該法律」)以及保管銀行合約(「保管銀行合約」)及其修訂內容之規定,履行其義務與承擔責任。依據該法律與保管銀行合約規定,保管銀行應負責:(i)所有基金資產之一般監管;及(ii)就託付保管銀行與由保管銀行所持有或以其名義所持有之基金資產進行保管;以及(iii)與相關義務有關之行政活動。管理機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33AavenueJ.F.Kennedy,L-1855Luxembourg(B.P.91,L-2010Luxembourg)作為管理機構之瑞士銀行基金服務(盧森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執行管理基金所涉及與盧森堡法律所規定之一般行政管理職務。這些行政管理服務主要包括住所之登記、每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和基金帳冊及報告之保存。基金會計師PricewaterhouseCoopersS.àr.l.,B.P.1443,L-1014Luxembourg管理公司會計師Ernst&YoungS.A.,7,Parcd’ActivitéSyrdall,L-5365Mu
本文标题:瑞银(卢森堡)股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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