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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报告 > 第15讲第四章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的营运管理(四)(XXXX
(5)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客户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使每一个客户了解自己要购买的是什么产品、有何特点和风险。(6)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深圳证券交易制定《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要求会员持续做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1.会员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包括按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采取技术手段控制客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期限,对未按照适当性管理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或者虽已签署但未达开通期限的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会员应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对发生买入申报但未成交的,及时限制其继续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的要求;(2)对发生买入申报且已成交的,及时限制其创业板交易买入权限,并在买入申报发生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根据客户意愿办理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相关手续,直至完全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后为其解除创业板买入限制,或者督促其卖出所持有股份。客户在其原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相关证券账户被注销后开立新证券账户的,会员应当重新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为其新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客户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会员应当在确认其普通证券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对其信用证券账户予以即时开通。2.会员应当在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1)会员应当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跟踪,并结合所了解的客户信息,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客户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2)会员应当参考客户评估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创业板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3)对评估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客户,会员应当将该情形向其提示,提醒其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会员的提示应当予以记录留存。(4)会员应当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分析与研究,客观、公正地向客户提供相关投资咨询信息,引导客户理性投资3.会员应当健全创业板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1)会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与营业场所,开设专门的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专栏或园地,并持续利用交易系统、电子邮件、信函等有效方式,介绍创业板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创业板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解读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2)会员应当在其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页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的专栏文章、分析报告等信息(3)会员应当将本所有关创业板市场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4)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对出现价量异常的新股,及时向客户提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交易。(5)会员应当关注客户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情况,对出现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年度业绩预亏等情形的股票,及时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6)会员应当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退市风险提示信息公告,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客户传达。信息传达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留存。4.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完善监控系统功能,建立适应创业板交易特点的监控指标体系,对客户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1)会员应当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交易活跃程度、异常交易行为发生频率、收到本所警示次数以及是否为本所重点监控账户等情况,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2)会员应当要求涉及重点监控账户的客户出具合法、合规交易承诺,并将其纳入监控系统,指定专人对其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及时警示、纠正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出现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由本所确定,同时根据定期评估重点监控账户参与重点股票交易、异常交易发生频率等情况进行调整,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3)会员应当及时向客户充分揭示重点监控股票交易风险,提醒、引导客户理性参与,并将重点监控股票纳入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股票名单由交易所根据监控情况、股价走势、公司基本面变化等情况确定,并通过书面函件、会员业务专区等方式通知会员。(4)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异常交易处理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对客户出现交易所口头或书面警示、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应当依据《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可以拒绝接受委托。(5)会员发现重点监控账户利用转托管、启用新账户等方式规避监管,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6)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培训,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督促落实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制度,提高配合协助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责任与意识。(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性适当管理(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性适当管理(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性适当管理(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性适当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1、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管理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1)拥有或租用在本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2)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3)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2、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国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分离债”);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七)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3、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国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债;符合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4、会员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1)应当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服务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本所债券市场的产品及相关规则,提示参与债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2)制定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报本所备案。(3)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记载客户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债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信息。(4)谨慎审核专业投资者资格申请,制定《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交易风险。《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债券投资具备的风险和投资者适当性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放大交易风险:投资人利用现券和回购两个品种进行债券投资的放大操作,从而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标准券欠库风险:投资者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标准券足额。如果回购期间债券价格下跌,标准券折算率相应下调,融资方面临标准券欠库风险。融资方需要及时补充质押券避免标准券不足。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非个人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5)采取有效措施,对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范围作出限定。(6)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则对客户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督导,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7)配合上交所对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上交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会员,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投资者配合会员的适当性管理的义务(1)投资者应全面评估自身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和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2)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3)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五、证券投资顾问服务2010年10月,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规定》有关要求。(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2.诚实守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公平维护客户利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三(三(三(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1111.人员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2.2.2.2.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制度建设(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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