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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证券经纪业务12目录第一节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第二节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第三节委托买卖第四节竞价与成交第五节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清算和交收第六节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与操作规范第七节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及其防范证券概述★一、证券概念1.定义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形式或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2.种类(1)按照发行主体分,有政府证券和公司证券(2)按募集方式分,有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3)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有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类。证券概述★二、证券市场★(一)产生与发展1.证券市场的产生(1)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2)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股份制的发展。(3)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信用制度的发展。2.证券市场的发展★(二)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1.筹资—投资功能2.定价功能3.资本配置功能证券概述★二、证券市场(三)证券市场的结构1.层次结构2.品种结构3.交易场所结构★三、证券公司1.证券经纪业务2.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3.投资咨询与财务顾问业务4.自营业务5.资产管理业务6.融资融券业务7.中间介绍业务6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含义简单来说就是代客买卖。证券公司不垫付资金,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证券经纪业务包含的要素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的对象。证券经纪商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7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证券经纪商的作用: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第二,提供信息服务。8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价格变动性(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9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一)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二)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三)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10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目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11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带来的根本性变化:(1)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2)指定的存管银行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帐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余额。(3)三方签订合同。(4)资金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12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三、委托人和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有6项(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义务有7项(6)接受交易结果。13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权利有3项义务有7项1.提醒客户了解并注意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在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时,证券经纪商应向客户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风险揭示书》,提醒客户认真、详细地阅读。4.必须忠实办理委托业务7.不接受全权委托14委托买卖一、委托指令与委托形式投资者办理委托买卖证券时,必须向证券经纪商下达委托指令。委托指令是客户要求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的指示。委托指令一般由投资者自行下达。15委托买卖(一)委托指令(包括10项基本要素)1.证券账号2.日期3.品种4.买卖方向5.数量(可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16委托买卖整数委托是指1手或者1手的整数倍。股票以100股为1手,基金以100份基金单位为1手。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零数委托是指1股至99股均为零数委托。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数委托。另外,我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还规定,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17委托买卖6.价格。一般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限价委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必须以限价或低于限价买进证券,以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18委托买卖从交易价格的组成看,债券交易有两种:全价交易和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在净价交易的情况下,成交价格与债券的应计利息是分解的,价格随行就市,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目前,国债交易采用净价交易。19委托买卖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20委托买卖7.时间8.有效期委托指令有效期一般有当日有效与约定日有效两种。我国现行规定的委托期为当日有效。当日有效是指从委托之时起至当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约定日有效是指委托人与证券公司约定,从委托之时起到约定的营业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终了之时止的时间内有效。9.签名10.其他内容21委托买卖(二)委托形式投资者发出委托指令的形式有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两大类。1.柜台委托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亲自或由其代理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根据委托程序和必需的证件采用书面方式表达委托意向,由本人填写委托单并签章的形式。22委托买卖2.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即互联网委托)等形式。(1)电话委托分为电话转委托与电话自动委托两种。(2)自助终端委托(3)网上委托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必须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4)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23委托买卖二、委托受理(一)验证验证主要对证券委托买卖的合法性和同一性进行审查。验证的合法性审查主要是指投资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二)审单审单主要是审查委托单的合法性及一致性。(三)验证资金及证券24委托买卖三、委托执行(一)申报原则原则:时间优先、客户优先(二)申报方式1.有形席位申报2.无形席位申报在证券营业部采用无形席位申报进行交易的情况下,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系统要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电脑主机联网。25委托买卖(三)申报时间关于申报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O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26委托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O0~15:O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O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27委托买卖四、委托撤销(一)撤单的条件在委托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和撤销委托。(二)撤单的程序有形席位:通知场内交易员无形席位:直接撤单28竞价与成交一、竞价原则(一)价格优先(二)时间优先29竞价与成交二、竞价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O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30竞价与成交(一)集合竞价。所谓集合竞价,是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31竞价与成交(二)连续竞价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32竞价与成交1.成交价格确定原则。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3竞价与成交2、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都为不得超过5%。34竞价与成交3、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规定了其发生的情形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35竞价与成交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2)增发上市的股票;(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6竞价与成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3)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37竞价与成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3)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38竞价与成交三、竞价结果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39竞价与成交四、交易费用﹙一﹚佣金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限浮动制度,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40竞价与成交﹙二﹚过户费属于结算公司的收入,由证券公司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收费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过户费为成交面额的1‰,起点为1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免收A股的过户费对于B股,这项费用称为结算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成交金额的0.5‰;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为成交金额的0.5‰,但最高不超过500港元。基金交易目前不收过户费41竞价与成交﹙三﹚印花税印花税向买卖双方收费,由证券公司在同
本文标题:第五章证券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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