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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认定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的通知有关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幼儿园:为促进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队伍的专业成长,更好地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考核认定第四批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的通知》(闽教人〔2014〕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第四批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补充考核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认定对象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第四批培训结业人员中未通过认定和未参加认定,且目前仍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的人员(名单见附件1)。二、考核认定内容和标准对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对象的师德、教学工作、教育科研和示范辐射作用等进行全面考核认定,重点考核培养对象培训结业后在教育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情况。1.师德和育人方面。爱岗敬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成绩突出;2010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2.教学工作方面。坚持在中小学教学一线工作,教学工作量;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自己的'教学风格,教学水平高;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教学工作业绩显著。3.教育科研方面。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主持或参与1项(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学术团体或培训单位(培养学校)组织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课题研究项目;公开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任教学科学术论文,其中须在教育类CN刊物或我厅认可的有关省级刊物上发表(独立或第一作者),或编著正式出版的本学科学术著作。4.示范辐射作用方面。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1次(含)以上公开课、研究课,教学效果受到同行的积极肯定;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学术团体或培训单位组织的教师培训、教研活动中开设2次(含)以上较高水平的专题讲座,且受到听课教师的好评;在校本研修中主持本学科活动或承担主讲任务,或积极参加送培下乡活动,有效地发挥学科带头人引领作用;有计划地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明显成绩。以上考核认定内容的起止时间从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考核认定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要求详见附件2。三、考核认定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认定的办法。具体程序为:1.由本人申请,填写《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呈报表》(附件3)、《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候选人简明表》(附件4)和《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候选人情况一览表》(附件5),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任职学校对申请人填表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考核鉴定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3.县(市、区)和设区市教育局严格按照考核认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4.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候选人进行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建议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后仍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四、其他事项1.第四批培训结业人员未参加或未能通过本次认定的,我厅将不再组织考核认定。2.请各设区市教育局于2017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呈报表》(一式2份)、《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候选人简明表》(一式25份)、《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候选人情况一览表》(一式1份,含电子文档)和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报我厅教师工作处。联系人:胡沁甡,联系电话:0591-87091527,87832554(传真),电子邮箱:jsgzc527@163.com,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邮编:350003)。附件:1.本次考核认定对象名单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及有关说明3.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呈报表4.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申报人员汇总表5.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申报人员简明情况表福建省教育厅2017年3月15日
本文标题:关于补充认定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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