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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财务准则体系香港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会计准则体系、公司法中关于会计的相关规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SEHK)证券上市规则、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内部会计制度。在香港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计准则体系。2005年1月1日起,香港并行两套会计准则:一套是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另一套是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一词是指已颁布的香港会计准则(HKAS)、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标准会计实务公告(HKSSAP)及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指南。由于历史原因,香港被英国侵占。在英国殖民统治期间,香港在会计领域深受英国会计理论和模式的影响,香港的会计准则也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英国会计准则的模式。1976年,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首次颁行会计准则,它是用于指导会计实践的规范性要求。当时主要是参照英国的会计准则制定的,并且同英国一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专业准则。1995年底,香港会计师公会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声明而发出的框架说明,表明公会正转为以IAS为基础,发展一套全面以IAS为依据的香港会计准则。2001年,IASB取代了IASC。2003年,IASB新发布的准则改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香港会计师公会也决定基于IFRS将其财务报告准则命名为HKFRS。2004年,香港会计师公会宣布2005年1月1日HKFRS与IFRS完全接轨,为了与其协调,公会按照IAS和IFRS的编号进行排列,并发布了大量的会计准则。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提供的准则手册,截止到2006年6月,生效的会计准则共有31个,财务报告准则7个,此外还有若干准则的解释性公告。这些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准则无论是在准则名称和编号,或是其准则内容,还是在其后的准则指南都与国际会计几乎相同。在每个准则后都带有附注,说明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之处。可见,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已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高度趋同,实现了国际化。因此有人说:“香港会计准则就是国际会计准则”,这是一点也不夸张的。除了国际化的财务报告准则,香港同时还存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和上市公司的报表不一样,它不需要满足众多公众股东的信息需要,若仍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来编制报表,将会形成不必要的编制费用。鉴于此,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的小型企业会计准则工作小组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颁布了《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框架》(SME-FRF)和《中小型企业财务报告准则》(SME-FRS),符合资格的企业可以在2005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采用此准则。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比财务报告准则内容少,而且没有指南,相比财务报告准则具有简便易操作的优点。但其内容还不够完善,准则中的一些规定还值得商榷,而且准则覆盖的业务范围还不够广。香港会计实务香港对企业会计年度没有统一规定,各类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会计年度,有的采用公历年度,有的采用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但大多数企业都将会计年度定在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即与香港的财政(税收)年度一致。这就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避免在时间上过于集中,使全年工作比较均衡,以保证审计质量。核数在香港会计实务中,经常可以接触到“核数”这个词,它指的其实就是审计。在香港,审计师也理所当然地被称为“核数师”。香港法律规定,所有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度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执业会计师核数,企业在每年纳税申报时须附上核数师的核数报告。香港企业如果选定了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核数,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不随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出于有关职业道德的规定,也不能以低价去拉拢客户,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香港会计师公会,在此方面有严格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下,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比较稳定,老客户下一年度的核数委托书通常会在当年度审计完成之后就已签订完毕,以便对一些核数前期工作,如预备调查、年末存货监盘等提前做好计划安排。对于一些大规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到现场工作,而对小规模客户,一般都采取将客户全部会计资料搬到事务所进行核数的办法,在核数过程中发现什么问题则通过电话或者传真进行联系。有的事务所要求取得客户的会计报表草表或试算平衡表,有些小客户还需要会计师帮助编制这两份表格。存货期末监盘是执业会计师核数的必备程序之一,凡期末存货较大,未经执业会计师监盘,又未能履行其他替代程序的,执业会计师一律不得出具无保留意见核数报告。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对存货监盘相当认真,在审计档案中,有关存货检查的底稿中还附有照片,显示存货的堆放情况及品质等。在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并非每个执业会计师都可以签署报告,因为香港事务所主要是合伙事务所和个人事务所,在合伙事务所中,只有合伙人才有签字权,在个人事务所中,只有事务所老板才有签字权。年度财务报表香港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政策和说明性注释。内地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结构,项目按流动性递减的顺序排列,即把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排列在前,把流动资产中的速动资产排列在最前面,长期固定资产和股东权益排列在最后。而香港资产负债表采用报告式结构。表中项目排列的顺序同英国一样,是按流动性递增的顺序排列的,即把长期固定资产和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排列在最前,接着排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把流动资产中的速动资产排列在最后。此外,香港的资产负债表以流动资产净值来表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净额,而没有具体地列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同时,由于流动负债已经在资产部分与流动资产相抵,因而在资金来源部分没有流动负债项目。香港与内地相比较,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方面的差别是:第一,利润分配的项目。相对于内地会计制度对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香港利润分配表对利润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的顺序没有做出原则性规定,如无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的规定,所以在会计报表中也不需要揭示这些项目。第二,内地会计制度中,利润表将企业收入划分为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并且要求揭示收入和成本费用。而香港在成本费用项目的揭示方面无具体要求。香港和内地现金流量表的区别是:第一,在现金流量的类别方面,中国内地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列示,而香港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更加丰富,除了这些项目的分类列示外,还单列相关非常项目,如收付利息和分红、所得税支付、对子公司/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现金流量;第二,在编制方法上,内地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但同时规定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必须单独按照间接法反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并且二者要满足一定的勾稽关系。而香港允许使用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但鼓励使用直接法,同时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按间接法将净收益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总的说来,香港的会计实务更符合国际会计实务惯例。这主要是因为香港作为国际性的金融中心,为了交易的方便,利于不同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理解,会计实务必须向国际惯例靠拢。香港证券投资会计准则浅析香港会计师公会(HKSA)于1999年4月颁布了《证券投资会计准则》(SSAP24),它对证券投资的确认、分类、计价及持有损益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均进行了规范。本文就该准则对证券投资的分类及相应会计处理作以下介绍。一、证券投资的分类SSAP24按管理当局持有意图将持有到期证券作为一项单独的分类。对不是持有至到期日的证券投资即非持有到期证券,则根据企业对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进行分类:如果企业选择基准处理法,则应将其分类为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如果企业采用可选性处理法,则应将其分类为交易目的证券或非交易目的证券。1、持有到期证券。SSAP24规定,当企业有明显的意愿和能力持有某证券至到期日时,则应将该证券分类为持有到期证券。只有债权性证券可以分类为持有到期证券,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等。如果企业在购入时只打算持有一段不确定的时期或准备在市场利率、汇率、资金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卖出该债券,则该债券不应归类于持有到期证券。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在持有到期证券到期之前,如果企业出售了一特定比例的该类证券(如持有量的10%),通常认为整个持有到期证券都需要重新分类。但准则也说明在两种情况下例外:①售出行为非常接近到期日(如3个月内),以至于影响价格因素的利率风险已实质上被排除,市场利率波动将不会对证券的公允价值产生重大的影响;②售出行为发生在企业已收集了该证券未兑付本金的较大部分(至少85%)之后。在以上任一情况下,该证券可以分类为持有到期证券.2、非持有到期证券。对非持有到期证券投资的分类,随企业采用基准处理法或可选性处理法而不同,并且SSAP24规定,企业应将其视为一项会计政策的选用。一旦确定了,应持续一贯地应用。在基准处理法下,非持有到期证券分为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投资证券是指管理当局在一段确定的较长期间内或基于战略上的考虑而持有该证券,是以确定的成文方式准备长期持有的债权或权益性证券。如果管理当局持有某证券的意图是获得资本收入,随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可能售出,即使为获得该收入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该证券仍不应归类于投资证券.没有归入投资证券的非持有到期证券则作为其他投资.有关其他投资的决策通常是基于市场公允价值来判断作出的。在可选性处理法下,非持有到期证券分为交易目的证券和非交易目的证券。如果取得证券主要是为了从价格的短期变动中获得利益,则该证券作为交易目的证券,否则是非交易目的证券。二、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HKSA将证券投资按其不同的持有目的进行分类,是为了便于采取适宜的会计处理。其方法是:1、持有到期证券。应以摊余价值减去任何必需的减值准备反映。摊余价值是指买价加上折价(或买价减去溢价)的累计摊销额。企业应于每个财务报告日对持有到期证券的价值进行核查,以评估其可能的损失风险。当某证券账面净值低于公允价值,且管理当局预期该证券价值不会回升时,应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提取的准备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如果出现新的情况,使得该证券价值回升,并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将持续存在,已计提准备则应在计提的范围内冲回作收入。2、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对投资证券,同持有到期证券一样,其在财务报表上也是以成本反映。在财务报告日,企业应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如果账面净值低于公允价值,且该贬值是永久性贬值,则应计提价值减值准备,调整为公允价值,减值部分立即确认为费用,计入损益。同样,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证券价值要回升,且这种情况在可预见的将来会持续存在,已计提的准备则应冲回作收入,冲回的金额不应超过所计提的金额。处置投资证券当期应将售价与账面净值的差额确认为损益。对其他投资,则应按公允价值计价于资产负债表上,并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未实现持有利得或损失均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售价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交易和非交易目的证券。对交易目的证券,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损益。对非交易目的证券,也应以公允价值计价,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应确认为权益,直到该证券售出、处置或确已贬值,其累积的损益才确认于当期损益表中。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非交易目的证券确已贬值,则应将已确认计入权益的损益从中转出,确认为当期损益。转出的金额=原始取得成本-当期公允价值-已在前期确认为贬值损失的部分。基于具体实务中可操作性的考虑,准则也规定了证券在不同投资类别中的转换应按公允价值计价。并且,对转换为其他投资类别的证券,其未实现持有利得应在转换日当即确认为当期损益。三、评述SSAP24对证券投资的分类及不同类别下的会计处理规定,体现了其自身的特色和优点,即更能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更有效地评价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每一特定企业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是其管理当局实施经营决策产生的,因而SSAP24按买入时管理当局的意图来相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是适宜的、客观的。此外,SSAP24更倾向于根据证券本身的属性来进行分类和处理,因而,同一类证券尽管由于不同目的而被持有,在同一时期对不同管理当局体现着不同的价值,然而所采取的处理方法却是一致和可比的。当然,SSAP24的规定也有其不利之处,即对投资按买入时管理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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