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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三)公司的分类——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划分: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母子公司间虽然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但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各自的债务,互不牵连。这是母子公司最为基本的法律特征。•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②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作为总公司的财产而计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之中。•③分公司的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④分公司的设立也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许多法律程序,而只是在当地履行简单的登记和管理手续即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本公司与分公司•设立方式不同;•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出资证明形式不同;•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组织机构有所不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四)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1.公司法人财产•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公司财产的来源:•股东的投资(认缴的出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公司法人财产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法人财产的小模型:股东(法人)公司(财产)债权人①出资③股权②债交易•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答案D•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三、股东及股东权利••1、股东权利的概念•也叫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丧失对所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二)股东的权利自益权共益权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固有权非固有权普通股东权特别股东权2、股东权利的分类•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股份的权利•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股份回购请求权•解散公司的诉权3、股东权利的内容•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优先股股东例外。•表决权一般情况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但新法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按股份表决。(新法第43条,第104条)•表决事项为《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股东权利的内容—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权利的内容—知情权•原告侯建民是被告四川通达电器公司股东。侯建民称,他于1999年向被告投入现金及相关资产,此后公司效益一直很好,近年来更是发展迅速。然而,在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的经营状况下,公司的利润及自己的分红却在大幅下降。侯建民曾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阅,但被告一直恶意拖延。侯建民认为被告隐瞒公司真实经营情况,侵犯了其作为股东应有的知情权,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1999年至2005年6个会计年度的财务账本和会议报告、销售和生产统计表、合同交易信息及凭证、公司股东会纪要、投资决议等资料。•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判决被告7日内将2003年度至2005年度被告的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侯建民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给原告侯建明查阅、复制。•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为大股东,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乙为小股东,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二人同时为公司的董事。后因甲乙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乙不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在该状况持续一年左右后的某日,乙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提供查阅其不参与公司经营期间公司的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并要求大股东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答辩中认为,乙作为公司的董事,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自己另外投资设立了一家与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乙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明显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故请求法院驳回乙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权利的内容—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文件中,股东有权要求查阅的有()。•A.公司章程B.股东名册c.董事会会议记录D.公司财务会计报告•ABCD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分配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东权利的内容—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权利的内容—股份回购请求权解散公司的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解散公司的诉权•甲为某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股。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决问题?•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AC•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三)股东诉讼代表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90%股权)将公司产品低价出售给其妻开办的公司,遂书面向公司监事姜某反映。姜某出于私情未予过问。杨某应当如何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利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何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何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CD•解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题A选项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担任公司董事,A不能选;B选项中,张某是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董事、厂长或者经理,所以也是可以担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选;C选项中,徐某因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所以不得担任甲公司的董事;D中,赵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担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题正确答案是CD。•吉祥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扩大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向社会公开招聘总经理人选。招聘广告公布后,应聘者纷纷向公司递交了自荐书和简历。董事会秘书经初选后。确定以下人员为候选人。赵某,某政府办公厅副秘书长,未辞职。钱某,某医科大学药剂专业教师。桃李满天下,但曾因过失杀人被判刑.2年前减刑出狱。孙某,曾任某药材加工厂厂长。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加工厂破
本文标题:经济法公司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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