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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42页案例甲(7岁、女)————乙(12岁)两人邻居,经常放学同行,巷子里总是有一条狗,甲很害怕。“绕道行吧”“不怕,我保护你,狗咬了我负责”问:如果甲真的被狗咬了,到医院医治用了2000元,乙应不应当赔偿?答案:乙不承担甲受伤的法律后果,乙无须赔偿。理由:乙才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只可以进行与他的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本案中乙承诺要保护甲的安全是他不能理解和承担的,故此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甲(16岁高中生)与乙是好朋友,好到立遗嘱:假如有一天我死了我所有的财产归乙所有。果有一天甲车祸死亡,问乙能否继承其遗产?答案:当然不能,因为甲在立遗嘱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立遗嘱的行为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无效。案例某教授举办学术讲座——学生乙参加在举办讲座的礼堂外的公告栏告示如有意买其一部新书(标明价格)就在签名簿上签名,乙并不留意公告栏目之告示以为谁到谁签名在签名簿签名了问:现某教授认为学生乙既已签名就应当买书,乙不愿意。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乙如不愿意并不需要买书。理由是学生乙签名之行为并不表明其意思就是要买书,只有他的真实意思是买书并通过行为表现,才能表明他的签名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因其对签名的意思发生了重大误解,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有效条件,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案例甲————签合同————乙双方约定,乙如果教训甲的仇人丙一顿,即把丙打伤,甲支付乙1000元。答案:此合同无效。因为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行为以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为内容,签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案例唐某————好朋友——彭某一日彭某父亲病重向唐某借款3000元,唐某说:“别说什么借快先拿去用.”唐某说不好意思,不久先后还了1000元。后双方反目。唐某要彭某立即还2000元,唐某认为是借贷,是双方的双务法律行为确。而彭某不想还认为是赠与是单方的单务的无偿的法律行为问: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彭某应当返还2000元.理由:1、唐某的行为是借贷行为,一方面双方对此意思表示不明确,以借贷论断;另一方面是彭某先后还了1000元,以行为的方式明确他是借唐某的钱,双方为借贷关系;2、即使是赠与也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一方赠与双方财产需经对方同意,并非只要一方赠与财产就可以成立。彭已以还款的行为方式表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第2页共42页案例甲是一名15岁的初中学生。他利用自己攒的压岁钱给自己买了一部手机,价款1200元。甲的母亲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未经家长同意,因此甲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反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销售商指出,该手机已经被发现撕掉“维修标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问题:1、甲购买手机的行为起法律效力如何?2、该案如何处理?答案:1.甲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因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认为,手机价格过高,而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虽能对手机的品牌、价格等能做出选择,但对以后手机维修和话费可能会对其法定代理人造成的经济困难难以作出预见。2、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价款。案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洗车费用。理由:双方虽然达成了主要条款为就餐的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一致,因此王先生无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车费用。即双方就洗车这项民事行为并未达成意思真实一致,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有效要件。案例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甲表示允诺。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问:1、甲乙买卖黄牛的行为是否有效?2、乙说3个月内起诉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1、甲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甲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或撤销此买卖行为。乙明知牛有病而不告知,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虽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不是“必然”有病,不能认定甲对标的物之性质已有认识而否定乙欺诈行为之成立。2、甲乙约定的诉讼期限无效。因为诉讼期限是法定的,不是双方可以约定的,不能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引例: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引发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质疑案情: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第3页共42页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小张认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也是法的形式之一。请分析小张的观点是否正确?答案:在我国,只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法的形式。我国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以及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等。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所以小张的观点是错误的。案例王某从某商场购买一台电冰箱,因其出国工作而一直没有使用,过了三年,王某回国使用电冰箱时,发现电冰箱有质量问题。王某想起购买时商场并未声明电冰箱有质量问题。于是,王某找到了该商场。商场称,该售出商品已经远远超过了厂家规定的“三包”日期,商场不负责任。王某欲诉至法院。想一想.王某现在去起诉还来得及吗?答案:王某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商场并未声明电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王某使用后,发现电冰箱存在质量问题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从王某购买电冰箱之日起,即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并未越过20年。因此,王某仍有权在指导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于2007年3月1日向甲企业发出书面信函,要求甲企业在2007年4月1日前还本付息。甲企业表示同意,但在2007年4月1日仍拒绝清偿债务。答案:本案中,乙银行2007年3月1日要求还本付息的信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乙银行对甲企业新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4月1日-2009年4月1日。案例王明和李刚是中学同学,李对王明称:自己想购买一套商品房;付商品房首期款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王明答应。第二天,王明找到舅舅张某借钱。张某借给他1.5万元。王明又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不满15岁的妹妹在。陈红的妹第4页共42页妹从家中柜里取出5000元借给了准姐夫。次日,王明电话告知陈红,陈红未表示反对。随后,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李刚写了一张借据。6个月过去,王明找李刚还钱。李刚的妻子俞芳告知,李刚在3个月前一次进货时被歹徒袭击伤了头部,为此诱发严重精神病。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某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某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同意了。问题:1、该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2、其中的法律事实有那些,即那些属于法律行为,那些属于法律事件。3、假如李刚借钱是为了赌博,而王明知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5、其中那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为什么?6、这里涉及到法律关系变更了吗?7、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8、如果李刚之妻拒还怎么办?答案:1)五个。①王明与李刚之间存在借贷关系。②王明与舅舅张某和女友陈红的妹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③李刚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④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⑤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1.5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2)法律行为有:王明向舅舅张某借入1.5万元;法律事件有:①王明遇车祸身亡;②王明向女友陈红不满15岁的妹妹借入5000元;③王明姐姐王丽向张某保证若弟弟无法还钱则由她还;④王明向李刚妻子俞芳讨还借款。3)不成立。赌博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一种违法行为,出借人王明明知借款人李刚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所以法律关系不成立。4)假如王明未给陈红电话,告知借钱一事,法律关系不成立;原因:虽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都存在,但是没有打借条,没有合法的权利义务约定。5)其中,李刚与王明之间的这个法律关系已经终止,因为李刚已经由于意外事故逝世。6)变更了。7)陈红的妹妹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某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8)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的遗产变卖来偿还。若李刚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则李刚之妻可以拒还。案例甲贸易公司与外省的某家具厂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家具厂负责将家具托运至甲贸易公司。10日后,家具厂便与当地火车站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并将货物如约运至甲贸易公司。你能找出本案中巳形成的几个经济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有哪些构成要素?答案:案例1中包含了两个民事法律关系。在第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是甲贸易公司第5页共42页与家具厂;客体是双方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双方买卖的家具;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第二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家具厂和火车站,客体是双方约定的运输行为;内容是双方对等的权利义务。案例从小父母离异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1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岁,是否合法?答案: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晨的父亲是否具有抚养责任?《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婚姻
本文标题: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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