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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一、公司概述(一)概念、特征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1、依法成立2、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3、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的分类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4、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下列关于公司分类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一人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B.上市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C.非上市股份公司是资合为主兼具人合性质的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母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母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二、公司的基本制度(一)名称和住所标准的公司名称一股应当包括: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商号、公司的行业、经营特点和公司的类型试说出“浙江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级别、商号、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以及公司的类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1)确定诉讼管辖地(2)确定公司登记管辖(3)确定债务履行地(4)确定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二)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上海市H公司的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2002年4月,H公司总经理张强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李坤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是2001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2年7月12日,李坤持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证明书,与该市交通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金额为12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2003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20万元,市交通银行找到H公司,要求其承担物资供销分公司的贷款债务。后者以对李坤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交通银行请求。请问:1、张强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公司的名义,任命李坤为下属物资供销分公司的经理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坤与该市交通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H公司对交通银行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三)公司资本也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和实缴资本(四)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举管理者权知情权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6.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7.撤销权•8.退出权•9.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0.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出资责任•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4.不得抽回出资•5.不得滥用权利某股份公司总股份为100万股,甲于2007年5月1日购买了3000股,乙于2007年8月1日购买了3000股、丙于2007年10月1日购买了5000股。2008年5月1日该公司某个董事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请问甲能否单独起诉该董事?甲、乙、丙能否联合起来起诉该董事?•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Abs.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Abs.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Abs.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是指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的公司常设机构的成员。监事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公司董事、经理、财务的监督职能。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甲有限公司在组织筹备阶段,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下列人员中,()不可担任董事A、李四,原某国有企业厂长,去年因企业破产被免职,现为该公司工人B、张三,任乙公司经理,但刚到任的第二天该公司就破产了C、王二,某厂经理,企业家,但有裸奔的习惯D、赵一,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负有到期债务数十万元且尚未还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王海平系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冰箱销售业务。任职期间,王海平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冰箱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本案正确地认定和处理是()A、王海平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B、王海平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所进口的冰箱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C、王海平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但这笔买卖所得的收益应当归甲公司所有D、王海平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但这并不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它由这一买卖所得的收益,仅存在被罢免的可能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六)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债劵发行禁止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甲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5月获准发行3年期公司债券60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3000万元。2007年8月,该公司鉴于到期债券以偿还且具备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经审计该公司净资产额为2亿元。试分析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是多少万元?•(七)公司财务、会计•(八)公司合并、分立•(九)公司的解散、清算三、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并签名盖章。4、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35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此案的正确处理方法是()A、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有财产时再行补足B、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C、丙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D、丙无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的责任设立程序1、订立公司章程2、股东缴纳出资3、申请设立登记(二)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分别是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股东会1、性质——权力机构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2、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宜;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3、召开定期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而召开4、决议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会决议可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种,前者是对公司一般事项的决议,只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者是对重要事项如公司解散、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资本以及修改章程等,所作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1、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由股东选举产生,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职权。公司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2、职权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增减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并决定其报酬事宜,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3、经理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法律和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职权;经理的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其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监事会1、组成监事会或监事是监督机构,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公司规模较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6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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