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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如今,经济特区以往曾经独享的特殊优惠政策已经逐渐消亡了,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许经勇教授分析说,经济特区发展已从政策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现在经济特区的“特”主要表现在增创新优势,即通过超前的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开放深化等发挥示范区、试验田、窗口的作用。与其相联系,经济特区的“特”还表现在经济特区的独立立法权,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的立法权,为超前制度创新和深化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李友华教授认为,未来的经济特区不是“特”在优惠政策,而是“特”在特殊区位、特殊体制、特殊作用,“特”在“先行先试”。在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经济领域、社会事业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较之深圳,厦门很多工作显得比较滞后。深圳的经验有一条就是“先上车后买票”。深圳在申请设立国家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获批之前,实质上已经在进行各种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国务院此次批准厦门特区扩大到全市范围,也没再提什么“优惠政策”了,以后也不会有“优惠政策”,但同意厦门发挥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试验区作用,可以“先行先试”。(最新的更新官网上的)已签协议的自贸区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国-东盟中国-巴基斯坦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新加坡中国-秘鲁亚太贸易协定中国-哥斯达黎加正在谈判的自贸区中国-海合会中国-澳大利亚中国-冰岛中国-挪威中国-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正在研究的自贸区中国-印度中国-韩国中日韩中国-瑞士目前我国与哪些国家或地区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这是2009年的文章)截至目前,除内地与中国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内地与中国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外,我国对外签署的自贸区协定共有5个,分别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和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已经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有1个,即亚太贸易协定。上述区域性优惠关税政策共涉及17个国家,我国出口产品凭借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各类区域性贸易协定项下的关税减让清单涉及产品范围广,关税减让幅度大。东盟对我国HS第1-8章农产品全部免税;除少量敏感产品要到2012年实现零关税外,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今年年底前基本可以实现对我大多数出口产品的免税;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4国也已大幅削减关税。我国可享受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平均关税减让幅度分别为四国现有关税的33%、35.7%、20%、14.1%。巴基斯坦给予我486个8位税目的农产品、工业品零关税待遇,其余产品的关税在逐步降低。新西兰对我国63.6%的产品实行“零关税”,在2016年1月1日前全部取消自我国进口产品关税。智利现对我国5891个8位税目的产品实行免税,除小麦、糖、轮胎等少量产品外,对其余产品也将逐步实现免税。按照中国-新加坡自贸区规定,新加坡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全部产品实行零关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简介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CEPA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径,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CEPA内容丰富,领域广泛,涵盖内地与港澳经贸交流的各个方面。为了便于内地与港、澳相关部门和业界对CEPA的掌握和应用,我们组织编写了《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重述文本》,以“重述”的形式对CEPA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将四个协议中同一领域的内容进行了汇总,对于后签署的协议对已签署的协议有修正和补充的,均按照目前最新开放内容进行表述。其中:货物贸易领域,一是根据三个补充协议,对零关税货物的具体实施步骤、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二是考虑到内地已经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原产于港澳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且每年需调整税号,因而在“重述”文本中省略了CEPA附件1表1(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附件2表1(享受优惠措施的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内容。享受零关税优惠措施的产品清单可参阅国家税则委、海关总署和财政部每年联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其原产地标准可参阅已签署的四个CEPA协议和海关总署相关公告。服务贸易领域,一是对于同一领域CEPA陆续开放的内容,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合并;二是针对不同的领域和具体开放情况,进行了归纳:对于CEPA承诺与内地加入WTO承诺水平相同,或者对港、澳更加开放的内容,予以保留;对于CEPA项下已经提前对港、澳开放,但之后内地又根据加入WTO承诺对外资全面予以开放的内容,在“重述”中予以修订或删除。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根据《补充协议三》,增加了内地与港、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对CEPA正文及附件进行了修改。同时,为了便于读者了解CEPA的开放进程,我们收录了此前签署的CEPA2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重述文本四个协议文本,并归纳和汇总了各部门落实CEPA的最新法规规章。“重述”文本的整理及本书的出版,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把握四个协议的内容,为读者了解CEPA开放进程和内地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指引和参考。CEPA重述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亦不构成商务部的正式解释。本书由商务部廖晓淇副部长主编,台港澳司编写。在本书的编写和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内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借此《重述文本》出版之际,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商务部有关司局、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港澳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在CEPA四年多的磋商、近三年的实施过程中给予我们的大力支持,表示深深的谢意。商务部台港澳司2006年12月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际经贸关系司技术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国-东盟自贸区简介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同其他国家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目前建成的最大的自贸区。其成员包括中国和东盟十国,涵盖18.5亿人口和1400万平方公里。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其中,前6个国家加入东盟的时间比较早,是东盟的老成员,经济相对发达;后4个国家是东盟新成员。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与东盟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双边贸易持续攀升。目前,东盟是我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我国是东盟的第四大贸易伙伴。2000年11月,我国时任总理朱镕基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设想,得到了东盟各国领导人的积极响应。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2004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当年早期收获产品贸易额增长40%,超过全部产品进出口增长的平均水平。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07年我国与东盟贸易总额达到2025亿美元,同比增长25.9%。2008年上半年,双边贸易额达1158亿美元,同比增长25.8%。双边贸易实现了稳健、持续的增长,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2007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已于当年7月顺利实施。2009年8月,双方签署了《投资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在2010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文章来源:商务部国际司作者:2010-04-0808:38:154月8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哥斯达黎加外贸部长鲁伊斯在北京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哥自贸协定是中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是两国关系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在货物贸易方面,中哥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中国的纺织原料及制品、轻工、机械、电器设备、蔬菜、水果、汽车、化工、生毛皮及皮革等产品和哥方的咖啡、牛肉、猪肉、菠萝汁、冷冻橙汁、果酱、鱼粉、矿产品、生皮等产品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在服务贸易方面,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哥方有45个服务部门进一步对中国开放,中国则在7个部门对哥方进一步开放。与此同时,双方还在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知识产权、合作等众多领域达成广泛共识。具体情况可登录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查询。中哥自贸协定的签署,表明了两国在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坚持对外开放、反对贸易保护的坚定决心。这将进一步促进两国互利双赢,为两国共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步伐发挥重要作用,并将为两国经贸合作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哥自贸协定谈判是在2008年11月胡锦涛主席访哥期间由胡主席和哥总统阿里亚斯共同宣布启动。中哥双方经过六轮谈判,于2010年2月圆满结束谈判。近年来,中哥在双边贸易、投资、承包劳务等领域进行了良好的合作,双边经贸往来呈现出高速发展的态势。哥斯达黎加已经成为中国在中美洲地区的重要贸易伙伴,中国也成为继美国之后哥斯达黎加全球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8年中哥双边贸易额达到28.9亿美元,是2001年双边贸易额的32倍。特别是在2009年,受金融危机冲击,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对外贸易普遍陷入衰退,中哥双边贸易额却逆势上扬,达到31.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0.2%,我自哥进口额达到2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16.6%。双方同意,将争取在两国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实施本协定。截至目前,中国已与东盟、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等国签订了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一)历史《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简称亚太经社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2005年11月2日,在北京举行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各成员国代表通过新协定文本,决定将《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并在各成员国完成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后,实施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二)《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结果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已向其他成员国的1717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优惠关税,平均减让幅度27%;另外,我还向最不发达成员国孟加拉和老挝的162项8位税目产品提供特别优惠,平均减让幅度77%。同时,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三)《亚太贸易协定》的实施情况2006年我国享受《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出口商品总值为36.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71.1%。其中进口2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2.3%,主要商品为苯乙烯、聚乙烯胶粒和乙丙橡胶等化工产品以及纺织品、冻鱼、机电产品、食品和药品等;出口约1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4.6%,主要商品为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化工产品、贱金属、机电产品、陶瓷制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动物产品等。韩国为最大受益国,分别占享受协定优惠税率进出口商品总值的93%和83%。我国进口孟加拉商品总值增长近25倍。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进程一览表日期进程2007年3月31日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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