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解读新
新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于2012年12月6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旧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于1998年颁布实施。原规则共十一章四十九条,新规则共十一章六十三条,增加了十四条。培训内容(共分三讲)第一讲:《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第二讲:《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具体内容解读第一部分:总则和附则(共九条)第二部分:单位预算管理和结转结余管理(共十二条)第三部分:收入管理(共三条)第四部分:支出管理(共七条)第五部分:资产管理(共十五条)第六部分:负债管理(共五条)第七部分: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共二条)第八部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共五条)第九部分:财务监督(共五条)第三讲:贯彻落实《规则》的要求第一讲《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背景(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适应和体现财政改革的需要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不断创新和丰富,原《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加以修订。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背景(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适应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新要求需要随着形势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由于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相对滞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亟需通过对原《规则》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财务活动,提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确保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三)促进行政单位更好的履行职能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越来越重。虽然行政单位经费保障和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就必须通过完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确保行政单位科学合理的履行职能。一、《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背景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原则(一)坚持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成本,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是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内容。这一要求在行政单位预算编制、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原则(二)反映财政改革成果体现财政改革方向作为财政管理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必须体现财政改革的相关成果。过去十五年,财政先后实施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科目分类改革等等。这次修订《规则》不仅充分体现了财政改革的相关成果,使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能够与时具进,同时还适当体现财政改革的方向,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原则(三)保持现有框架体系,充实完善相关内容。1998年建立的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体系框架,经十五年的实践证明,其设计是科学的、实施也是有效的。因此,这次修订《规则》仍然维持了原有的行政单位制度体系,自身的框架也基本没动,只是重点对与财政改革和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扩大了《规则》规范的经费范围部门预算改革打破了原来按经费性质编制预算和进行财务管理的模式,将行政单位所有的财务活动都纳入《规则》的规范范围,即涵盖单位的全部收支,而不仅限于行政经费。原《规则》“附则”中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删除。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二)完善了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办法1、预算管理办法基本沿用了原《规则》“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的表述,但根据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行政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2、行政单位原预算管理办法:(1)1979年以前:“统收统支”;(2)1980-1997年:“预算包干”;(3)1998年开始:“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3、单位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内容、预算管理办法、预算的编制方法、预算编报和审批程序、预算执行、年度决算。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三)规范了行政单位收入管理1、规范了收入管理的内容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规定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同时强调了“财政拨款收入”是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2、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编制综合预算的要求,《规则》对行政单位收入的完整性作出了规定。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四)强化了行政单位支出管理1、完善和规范了行政单位支出的概念和分类(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2.强化了支出管理要求(1)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2)执行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建全制度,对薄弱环节实施重点管理和控制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建全支出管理制度,对支出薄弱环节实施重点管理和控制(3)严格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的的检查监督。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4)增加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票据管理等改革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的效益。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五)明确了行政单位结转和结余管理1.新增了结转与结余的概念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内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2、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六)加强了行政单位资产管理1、调整了资产的分类。在资产中新增了“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2、在流动资产中增加了“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和“存货”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在授权支付的方式下产生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与现金同等功能。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3、提高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500元(800元)调整为1000元1500元。4、按2011年固定资产新分类标准对固定资产重新分类(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5、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特别强调:(1)明确了资产配置的原则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2)严格了对外投资管理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3)规范了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4)明确了资产处置原则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5)鼓励单位开展资源共享、装备共建工作。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七)引入了负债的概念将原《规则》第七章“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修改为“负债管理”。1、负债的概念: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2、在“应缴款项”中取消了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增加了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交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原规则: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交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3、加强了“应缴款项”的上缴管理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八)充实了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1、调整充实了了财务监督的内容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原《规则》“财务监督”的概念: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2、明确和完善了财务监督机制(形式)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3、增加了财务监督的要求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4、增加了外部监督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5、明确了对违反《规则》行为的处理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处理。(九)附则的变化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十)细化了财务报告的内容1.增加了财务报表的内容旧规则新规则旧规则新规则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专项支出情况表有关附表有关附表2.增加了
本文标题: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解读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6511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