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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中小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解读会内容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操作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背景介绍条件标准申请方式预缴填报方式日常管理背景介绍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条件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条件标准“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条件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反映的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是指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按照纳税年度内企业全年平均人数确定。从业人数=∑月份职工人数/12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从业人数=∑月份职工人数/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月份职工人数: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职工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纳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年初和期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鲁国税发〔2009〕19号)条件标准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申请方式《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鲁国税发〔2009〕19号)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企业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税率。纳税年度终了后,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当年度每月工资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和发放工资清单复印件。申请方式预缴填报方式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预缴填报方式日常管理经核实当年度指标符合条件的企业,下年度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下年度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并要补缴已经计算减免的所得税款。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由于没有上年度的经营数据,在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办理核实手续,下年度减按20%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45号)对2009年度符合条件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查帐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时,其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类别2、减计收入3、加计扣除4、减免所得额7、抵免所得税5、减免税6、创业投资抵扣所得额1、免税收入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免税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明确如下: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再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减计收入减计收入包括: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税〔2008〕117号文件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明确: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包括: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从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明确: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财税[2009]70号文件明确: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额包括:免税所得;减税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所得额财税[2008]46号文件明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66号文件明确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减免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得额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减免税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过渡期税收优惠。减免税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减免税财税[2008]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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