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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邱秀芬论现代市场经济对社会信任的内在的需求
论文提要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契约文明,内在地生成着一种对社会信任的期盼和需求,突出表现在: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备条件,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获取效益的源泉。具体说来,市场经济对社会信任的内在需求表现在如下方面:一、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二、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备条件三、社会信任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获取效益的源泉综上所述,社会信任是维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需求,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直接起点和核心内容。因为社会信任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软环境”,从多方面影响并决定着“硬环境”的发展和演变。而且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论现代市场经济对社会信任的内在的需求现代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态,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运行方式。它的最本质的制度特征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市场化的改革就是一个主体间的契约关系逐步普遍化并取得支配性地位的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是一种工具,也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文明,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的社会表现形式,是商品生产者经济交往的最基本形式,是范围广泛的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或基础,也是深藏于人的思想观念中的内在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契约文明,它有着对社会信任的内在需求,即市场经济比其他任何经济形式都更加需要信任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因为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建立在签约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而缺少了信任,再好的契约也会是一张废纸,即使诉诸法律解决,也会损失市场效率,而且从整体上说也会加大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具体说来,市场经济对社会信任的内在需求表现在如下方面:一、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从历史来看,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表明,市场本身乃是一种制度化的交易场所,市场经济则是一种交换经济,市场经济中的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在孤立的个人活动中完成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利润的实现、效用的取得无一不发生于交换过程之中。然而交换活动与市场经济的起源却不是同步进行的。在历史上,人类曾经历过两种交换形式:一种是人格化的交换形式(又称简单的交换形式),另一种是非人格化的交换形式。在人格化的交换形式中,社会分工处于原始状态,交易的买和卖几乎同时发生,每项交易的参与者较少,当事人之间拥有对方较完全的信息,交换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互了解的基础上,交易费用低。此时,信任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完全可以依靠“人情”而不必依靠契约和法律。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交换的日益频繁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非人格化的交换形式——现代市场经济应运而生。这种交换形式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使交易的地域变得广泛,交易双方相互不知底细,因而交换的信用再也不能依靠“人情”,而必须依靠契约。契约的根基是信任,因为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在相互意见一致的合意基础之上的一种谋利性的社会交往方式,其目的是交易各方都获得更大利益,并由此建立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表达了契约当事人的一种合理期待,这种期待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在相互承诺的合意活动中求得价值最大化这一预期结果的期待;二是对对方为保证这种预期结果而承担义务的期待。这两种期待都必须依靠契约各方的相互信任来实现,即相信对方当事人既有遵守诺言的信念又有实现诺言的能力,“在契约的当事人打交道的整个过程中需要一种最低限度的信任。人们有必要相信对方当事人正诚挚地参与一个可能相互获益的交易”,这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直接起点和核心内容,是市场经济道德的绝对命令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黄金法则,也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恪守的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和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底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不是随意进出市场的,进入市场、在市场内活动必定意味着其对市场基本规范的认可与遵守,也就是说每一个市场主体对他人、对市场以及对市场活动的监管者——政府要有最基本的信任。如果没有社会信任或者说没有一个运作良好的信用体系,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提防和不信任,市场上到处都充斥着坑蒙拐骗等非道德行为,别说现代金融、期货、证券、电子商务等现代市场交易不能良序运作,就连任何远程和跨区域的货物贸易也很难持存和发展,这样的市场也难以发挥真正的市场作用。总之,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信用是社会信任在经济领域的表述和体现,经济信用与社会信任互为表里。经济信用行为的发生,无不以一定的社会信任为基础,市场行为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深刻影响着经济领域商业信用契约的履行及其效果)。在某种意义上说信用水平的高低决定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并最终影响经济发展的水平。正如江泽民所说,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二、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备条件从运行机制来看,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必备条件。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交易主体信守契约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也就是说,现代市场交易不是一种特定的人际交易,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交易,它要求谈交易不能因人而异,因事而变,而应该是对所有交易对象都一视同仁。所以,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是非人格化的、实际的生活关系,是只认物不认人的。这样一来,对每个市场主体而言,其他市场行为主体对其信任和认同程度愈发显得困难和重要,成为其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的一个条件。人们在市场中彼此相互依赖的根据应该是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对将来继续这种交换关系感兴趣,不管是与现在这位交换伙伴的关系,也不管是与其他交换伙伴的关系。换句话说,当某一经济主体和另一经济主体进行经济交往时,交易双方相互的信任构成了交易的前提,这种信任既包括对交易行为结果会获得预期利益的信心,也包括对交易对方会有助于这一利益实现的相信。相反,如果人们互不信任,一般很难发生经济交往关系,也就无信用行为可言。同样,如果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发现交易对象是不可信任的,或者对交易结果能带来的预期利益没有信心,就有可能不再按约行事,从而加大交易成本,损害双方利益甚至错失良机,或者出现反信用行为。现代市场经济既是一种契约经济,也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最能有效推进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的动力机制。但过度竞争特别是无序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也会引起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那么,如何才能实现公平合理的竞争,保证市场经济的良性秩序和健康发展的态势呢?其最根本的出路在于确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以及人们对法律系统的信任。因为任何秩序的建立都必须依靠制度的创立和落实。而制度无非是建立在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和互动机制的基础之上,又反过来规范人们之间的交往关系和行为互动机制的规范性框架。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共同行为框架意味着一种约束与限制,直接规范了社会中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具体行为,是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构筑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护者,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因此,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实质是一把“尚方宝剑”,为现代市场经济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内在要求。但仅有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使市场主体在内心确立对法律系统的信任。因为就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来说,只有当它们变为市场主体的内心信念并转化为一种行为习惯时,才能在其日常的市场活动中更自觉地执行或履行。若只强调他律性而忽视市场主体的自律性,只能使有关的法律和制度成为一种对市场主体的消极防范,而缺乏一种内在的制约。所以,经济主体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执法系统的遵从和高信任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根本,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和稳定的保证。因此,从机制上看,社会信任已经成为维持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转的神经网络和必备条件。离开了社会信任,在互不信任、互相防范的社会环境下,根本不可能有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也根本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真正发展。三、社会信任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获取效益的源泉从结果看,社会信任是市场经济主体获取效益的源泉。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存在,是一个个现实的主体。这些主体总是受着“为我”的规律的制约,力图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公司、银行机构、交易所、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莫不如此。正如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所说:“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他们自利的打算。”在市场经济下,这种个人的利己欲望动机给经济增长带来活力。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又是一个市场整体,各种经济主体在劳动、交换等市场活动中发现自身以外存在着许多其他主体,并与之息息相关,休戚与共,彼此之间只有进行有效的合作,才能各自实现自己的比较优势,使各种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也获得自己应得的利润。而这种合作就是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比如,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就得向银行贷款,这就是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一种合作,如果双方缺乏信任,银行不借钱给企业,企业难以进行生产,创造不了财富,自然也就无法获得利润,而银行也无法获得相应的利息。因此,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主体获取真正的持久效益的源泉就是彼此间的相互信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作。社会信任是现代市场经济主体获取效益的源泉的另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信任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在市场经济社会,任何一次市场交易都是需要交易成本(即市场制度运行的费用,包括度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合约、执行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进行制裁、维持市场秩序的费用等)才能进行的。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即买者一般不如卖者了解商品的性质、构造、质量和同类产品的价格等,又可能使交易成本增加,因而有可能损害一方的利益,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此时,交易双方能否相互信任及信任度的高低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一个社会的信用健全、信息沟通坦诚和有效,交易双方能够互相信任,交易过程中的各种费用都会得到大量节省,交易过程就会顺利得多。在交易过程中即使有纠纷产生,也会由于双方的相互信任而通过协商解决。这将大大节省交易成本,减少信息搜集、信号显示、信息甄别、合约签订从而达成合作的信息费用与谈判费用,减少合约实施和行为监督的履约成本和考核成本,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相反,如果社会上失信欺诈现象盛行,每个交易主体之间都缺乏基本的信任,在谈判过程中时刻提防着对方会不会设下什么圈套,在签约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查验所有的文件,以确保文件没有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漏洞,合约书也会因此而变得冗长,所有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都要列上去。而在合约的执行过程中纠纷一旦产生,由于双方的互不信任,必将陷入费时而又耗资巨大的法律诉讼之中。换言之,一个社会信任缺失的社会会导致大量的自利行为和动机的出现,交易道德水平下降,从而使得交易活动中利益冲突和决策争端不可避免,摩擦增大,无形中增加了沟通和润滑成本。人们不得不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寻找可交易的对象,进而谈判、签约和履行合约,同时还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进行监督和防范违约行为,以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公正,这将会使每一次交易都要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可能高到使交易无利可图以至于不得不取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的运行将是低效率的,市场主体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希望也将成为泡影。综上所述,社会信任是维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需求,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直接起点和核心内容。因为社会信任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软环境”,从多方面影响并决定着“硬环境”的发展和演变。而且市场经济愈发达就愈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可以说,没有信任,交换就难以为继;没有信任,秩序就无法构建;没有信任,市场就无法形成和运行;没有信任,社会稀缺性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就难以实现,经济活动也就难以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参考书目:1、《信息参考资料》2、《光明日报》
本文标题:邱秀芬论现代市场经济对社会信任的内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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