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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XXXX-10)税收筹划第六章
第六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一、纳税主体身份的选择1.居民企业纳税人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选择居民企业的概念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另一类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居民企业如果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必须具备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这一条件。所谓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我国借鉴国际惯例,对“实际管理机构”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这里所指的“实际管理机构”通常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3)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与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政策(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案例、选择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甲企业现有两种运营方式:一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二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使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假设两种方式下每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OO0万元,且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筹划思路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运营方式来适用低税率,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筹划分析(略)筹划点评: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虽然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必然会降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最终选择合适的运营方式。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选择⑴法律责任的差异⑵税收待遇的差异如何选择?[案例6—1]某人自办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300000X35%—14750=60250(元)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300000X25%+300000X(1—25%)X20%=120000(元)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在综合权衡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额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税负较小的组织形式。[案例6—2]王某等人欲投资开设一家小型企业,企业预计每年可获利80万元,企业在设立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l:有4位合伙人,均是自然人,每人出资60万元,设立合伙企业。方案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40万元。在暂不考虑投资者每月工资的情况下,请问以何种方式组建公司可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税法依据: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公司企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筹划分析(略)3.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通常而言,在投资初期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亏损额可以和总公司损益合并纳税。当公司经营成熟后,宜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便充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案例6—3]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案例6—3]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案例6—3]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75万元。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37.5万元。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34515000元以下超过15000低于30000元30000—6000060000—100000100000以上51020303507503750975014750二纳税主体身份的转变不构成法人主体的分支营业机构,必须与总机构汇总纳税。这样就可以通过一定的筹划方法,改变纳税主体的性质,使其不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是企业所得税就可以降低乃至完全规避。[案例6—4]新华集团2007年新成立A公司,从事生物制药及高级投资等盈利能力强的项目,2008年盈利1000万元,新华集团将其注册为独立法人公司。新华集团另有一法人公司B公司,常年亏损,但集团从整体利益出发不打算将其关闭,B公司2008年亏损300万元。按照现有的组织结构模式,A公司、B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应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08年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X25%=250(万元);B公司亏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A公司、B公司合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第二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二)收入项目为防止纳税人将应征税的经济利益排除在应税收入之外,《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都作为收入总额来对待。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三)税前扣除项目1.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三)税前扣除项目(4)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5)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三)税前扣除项目(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7)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9)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不得扣除的项目第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第二,企业所得税税款;第三,税收滞纳金;第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第六,赞助支出;第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第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二、计税依据的筹划(一)收入的筹划(尽量增加减税、免税收入)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着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各种商业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销售中的现金折扣于实际发生时,财务费用也就等于是抵减了销售收入。这都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就相应地减少了所得税,前者还减少了流转税的计税依据。案例:股息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筹划基本案情:甲公司是一家中型民营企业,主要生产机械设备和计算机硬件。2007年年底,甲公司决定将5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并计划于2009年5月收回后用于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2008年1月,甲公司将此500万元购买了乙公司60%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乙公司是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08年,乙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00万元,甲企业对此进行税收筹划。筹划方案(一):甲公司转让股权前,乙公司分配股利假设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现金股利,2009年4月,甲公司分得60万元。2009年5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全部转让,转让价格为550万元,转让过程中除发生印花税外无其他税费。甲公司2009年的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结合现行政策甲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下:筹划方案(一)甲公司转让股权前,乙公司分配股利(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二):甲公司转让股权前,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09年5月,甲公司将其拥有的乙公司60%的股权全部转让,转让价格为610万元(因为乙企业保留盈余不分配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转让过程除发生印花税外无其他税费,其他条件同上。则甲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下:案例:免税收入的纳税筹划某企业预计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有自有闲置资金1000万元。针对上述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可行方案。筹
本文标题:(XXXX-10)税收筹划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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