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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流转税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等其他流转税的性质;熟悉这些税的税制要素;掌握这些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能够进行纳税申报。第五章其他流转税5.1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2关税5.3土地增值税5.4烟叶税5.1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5.1.1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概念5.1.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特点5.1.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5.1.4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税率5.1.5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免5.1.6应纳城建税额和教育费附加额的计算5.1.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与缴纳5.1.1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概念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交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征的一种附加税,简称城建税。5.1.1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概念2)教育费附加的概念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征的一种附加费。5.1.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特点1)非独立性两者都属于附加税费,附加于三个主要的流转税。2)特定目的5.1.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缴纳的“三税”不随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1.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1%2)教育费附加计征率现行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为3%5.1.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1)对海关征收的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一般在免征或者减征“三税”的同时给予免征或减征。(3)对于因减免税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个别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5.1.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计征。5.1.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2)教育费附加的减免(1)对海关征收的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的退税,不退还随征的教育费附加。5.1.6应纳城建税额和教育费附加额的计算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不包括非税款项。5.1.6应纳城建税额和教育费附加额的计算2)应纳税额和附加额的计算应纳城建税=(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城建税税率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教育费附加率5.1.6应纳城建税额和教育费附加额的计算【例5—1】某股份公司坐落于市区,6月缴纳增值税34万元、消费税17万元、营业税6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解:应纳城建税=(34+17+6)×7%=3.9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34+17+6)×3%=1.71(万元)5.1.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时,应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填报地方各税通用申报表。5.1.7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缴纳(1)纳税期限。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一致,但增值税、消费税和城建税的缴税入库时间不一定完全一致。(2)纳税地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代扣代缴“三税”的纳税人在代征代扣地纳税。5.2关税5.2.1关税概述5.2.2关税的基本要素5.2.3关税的计税依据5.2.4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5.2.5关税减免5.2.6关税的征税管理5.2.1关税概述1)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指对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其属性是流转课税。5.2.1关税概述2)关税的特点(1)征税对象的特殊性关税征税的对象是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2)税收关系的涉外性(3)关税管理的例外性5.2.1关税概述3)关税的作用(1)关税的调节作用(2)关税的保护作用(3)关税的促进作用(4)关税的财政作用5.2.1关税概述4)关税的分类(1)以应税货物的流向为标准,可以把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2)以征税目的为标准,可以把关税分为财政关税、特别关税和混合关税。(3)以计税依据为标准,可以把关税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和滑准关税。5.2.2关税的基本要素1)关税的征税对象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1)货物。指的是贸易性商品。(2)物品。指的是非贸易性商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及以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5.2.2关税的基本要素2)关税的纳税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1)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和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并实际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及其他社会团体。(2)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5.2.2关税的基本要素3)关税的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是指为进口货物和物品设置的税率。(2)出口关税税率。我国目前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采用一栏比例税率,水平在20%至40%之间。(3)特别关税税率。特别关税税率是指特别关税所采用的税率。目前施行的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和保障性关税。5.2.3关税的计税依据关税的计税依据是关税的完税价格,它是由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若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完税价格则由海关依法估定。5.2.3关税的计税依据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按下式计算: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所谓以成交价格为基础,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5.2.3关税的计税依据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是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2)倒扣价格方法。(3)计算价格方法。(4)其它合理方法。5.2.3关税的计税依据3)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在成交价格外还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5.2.4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税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2)从量税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5.2.4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3)复合税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4)滑准税应税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5.2.4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例5—2】某进出口公司报关进口商品一批,离岸价为300000美元,支付国外运费30000美元,保险费为8000美元。国内规定进口税率为30%,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00元人民币。试计算该进出口公司应纳关税税额。解:应纳关税税额=(离岸价格+国外运费+保险费)×税率=(300000+30000+8000)×8×30%=811200(元)5.2.5关税减免1)法定减免2)特定减免3)临时减免5.2.6关税的征税管理1)关税的申报时间(1)进口关税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2)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督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5.2.6关税的征税管理2)关税的申报要求(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2)邮递物品的纳税申报5.2.6关税的征税管理3)关税的缴纳进出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收,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5.2.6关税的征税管理4)关税缓纳关税缓纳是海关批准纳税人将其部分或全部应缴税款的缴纳期限延长的一种制度。经海关审核批准缓纳关税的纳税人,应按海关批准的关税缴纳计划如期缴纳关税,并按月支付1%的利息。逾期不缴纳关税即构成关税滞纳,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按关税滞纳的规定征收滞纳金。5.2.6关税的征税管理5)关税的强制执行关税纳税人未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1)征收关税滞纳金。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2)强制征收。如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5.2.6关税的征税管理6)关税退还关税退还是指关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因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海关将多收部分退还给原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纳税人或其他代理人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向海关申请退税:(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查验属实的;(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5.2.6关税的征税管理7)关税补征和追征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海关在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当征收的税额时,责令纳税人补缴所差税款的一种行政行为。(1)关税补征(2)关税追征5.2.6关税的征税管理8)关税纳税争议在关税征纳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可向海关申请复议。纳税人应在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书面申请。5.3土地增值税5.3.1土地增值税概述5.3.2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5.3.3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5.3.4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5.3.5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5.3.6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5.3.1土地增值税概述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5.3.1土地增值税概述2)土地增值税的特点(1)征税范围广泛(2)实行按次征收(3)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4)实行超率累进税率5.3.1土地增值税概述3)土地增值税的作用(1)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2)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3)健全了地方税收体系5.3.2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1)土地增殖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5.3.2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素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征税范围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②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2)征税范围的界定①土地增值税是对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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