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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外汇业务培训2一、管理原则3主要文件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办发〔2007〕28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4主要文件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5主要文件依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银行版柜台标准化个人外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鄂汇发[2012]23号)《湖北省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试行办法》(鄂汇发[2011]26号)6主要涉及行为主要涉及行为包括收汇、购汇、结汇、付汇、开户、存取、提钞、境内划转、账户管理等。71、分类管理个人外汇业务交易主体境内个人外汇业务境外个人外汇业务交易性质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8交易主体境内个人境外个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1、分类管理9交易性质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1、分类管理10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和购汇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总额内直接凭本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总额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资本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2、年度总额管理11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对关注名单实行全省集中管理,将关注名单分为境内一般关注、境内重点关注两类,实施分类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负责辖内关注名单的确认、发布和解除。银行应当按规定对列入关注名单的关注对象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12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银行应定期筛查具有涉嫌分拆结售汇特征的交易信息,将涉嫌分拆情况报外汇局:(一)银行定期(暂定为每2个月)进行基础数据筛查,将涉嫌分拆线索下发业务发生地所在分支机构;(二)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月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嫌分拆线索甄别,将《涉嫌分拆结售汇交易清单》及相关情况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银行应对外汇局不定期提交的涉嫌分拆结售汇线索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将核实结果、《涉嫌分拆结售汇交易清单》及相关情况向外汇局报送。13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管理是指交易主体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重点关注、并纳入名单管理,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据此对其办理结售汇业务进行不同程度限制的一种管理措施。14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境内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售汇和境外个人年度总额以内经常项目非经营性结汇可通过电子银行办理;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应按规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对于以分拆方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应纳入关注名单管理。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认定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结合柜台业务办理情况,定期筛查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对于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银行应自列入之日起当年及之后2年内,拒绝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汇和售汇业务。银行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拒绝办理时限。银行在柜台为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15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省局规定):(一)5人(含,参数设定)以上分别结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并在筛查期间每人划转超过人民币25万元(含,参数设定)至同一个人或机构账户;(二)5人(含,参数设定)以上分别购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并在筛查期间每人汇出超过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至同一境外个人或机构;(三)5人(含,参数设定)以上在筛查期间分别购汇且购汇金额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均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转账汇款;16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四)5人(含,参数设定)以上在筛查期间分别结汇且结汇金额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其结汇的外汇资金均来源于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跨境汇款;(五)同一个人在筛查期间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存款划转至5个(含,参数设定)以上不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该5人分别结汇,结汇金额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六)同一个人在筛查期间收到境内5个(含,参数设定)以上不同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外汇,该5人外汇来源系分别购汇,购汇金额均超过等值4万美元(含,参数设定)。17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对银行报送的《涉嫌分拆结售汇交易清单》进行核查,确定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交易双方,并按类别列入关注名单。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直接将其列入关注名单:(一)经外汇局查实有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受到外汇局或公安机关处罚的个人;(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要列入的个人。18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一)下列行为主体列入一般关注: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中,办理结汇或购汇业务的境内个人。(二)下列行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上述1、(一)、(三)、(五)、(六)项中,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或去向所对应的个人;2、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外汇局或公安机关处罚的个人;3、第二次列入一般关注的个人。外汇局将关注名单姓名、证件号码、关注类别、关注期限等信息,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银行发布。19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银行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中,应根据关注类别,对关注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一)列入一般关注的,自列入当年及之后二年内,停止其网银个人结售汇业务,对其在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二)列入重点关注的,自列入当年及之后三年内,停止其网银个人结售汇业务,对其在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银行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关注对象办理结售汇业务后,应在其提供的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业务办理日期、对应的结售汇金额,并按规定留存单证原件或复印件。20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外汇局根据关注类别,对关注对象按以下程序解除关注并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银行发布。(一)列入一般关注的,关注期满,自动解除关注;(二)列入重点关注的,关注期满,需向外汇局提交解除关注申请,经外汇局调查核实,确认其在关注期内不存在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关注。列入关注名单内的关注对象在关注解除后,银行应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1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关注名单所涉及的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等业务档案,外汇局、银行应妥善保管,留存三年备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汇局和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关注名单管理工作信息。22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总行政策指引):1、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2、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3、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4、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5、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6、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233、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为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要特别注意(一)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特征,并严格加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管理:1、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2、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3、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2个(外管文件是3个工作日内向外管当地分局报告)工作日内向分行国际业务部报告。(二)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三)加强对外币现钞结汇。即个人结汇需先区分外汇形式是外币现钞,还是储蓄帐户外汇资金结汇,按不同要求办理。24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4、代办规定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25超过总额购汇、结汇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4、代办规定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26银行应当按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伪造(分拆)、变造(虚假)交易。1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2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35、银行处理业务原则276、相关事项1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3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2在进行外管国际收支申报及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时,主要以客户身份证号码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客户提供身份证号码,选择为居民;提供护照号码,选择为非居民。28二、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291、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经营性外汇收支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仅指个人对外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不受年度结汇总额管理制约。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30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3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322、个人非经营性外汇结汇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年度总额内操作流程1、个人或直系
本文标题: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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