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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科目新旧教材对比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无变化)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无变化)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三篇刑事法律制度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论(无变化)第二章刑罚(无变化)第三章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第四篇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原教材新教材页行内容内容页行18一是行政权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一是权力主体,行政权必须授予一定的载体1819二是规定哪一类行政组织享有何种行政权力二是权力内容,规定各行政组织享有何种行政权力191倒数第7行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1倒数第7行2倒数第4段末尾删除“行政法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在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对行政程序法的认识仅仅是行政法理论界依据各自不同的主观标准行形成的某种程度上的共识”2倒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行政合法性原则(简称2倒数第13第11行权的存在“合法性原则”是指行3倒数第3行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一般来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等3倒数第5行4第7行《企业所得税法》等《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等4第5行4第8行《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治安管理处罚法》4第6行4第14行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车船税法》制定的《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4第12行4倒数第3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4倒数第4行5第3段删除“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形成的…….即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5第3段5倒数第2段段删除“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详见本章第2节)”5倒数5倒数第1段删除“行政相对人……..法人和其他组织”56第3段删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联系”66第5段删除“当然,这种行政受益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受益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67倒数第1、删除倒数第1、2、3段“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否则72、3段属于违法失职”8第20行(2)行政决策权。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其所管辖领域和范围内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决策(2)行政解释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和补充的权力,往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行为。7倒数第4段8第24行删除“后者往往被看作行政立法权的补充,其内容属于行政解释”9第3行删除“都不能作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9第3段增加“此外,国务院机构的组成还包括议事协调机构单设的办事机构,主要设有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多个机构”8倒数第3段9倒数第20段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改为“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8倒数第5-7行9倒数第3段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后面增加“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9第2行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宗教事务局等”9倒数第8行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变为:“运输部管理的国家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能源局、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以及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海洋局等”9第11行10第7行增加“派出机关”9倒数第13行12第2段删除(2)临时机构及下面的这一段内容1112第3段删除“2、企业组织及下面的这一段内容”1113倒数第2段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行为通常又称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13第1段13倒数第3行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改为“有关行政事实行为,将在本节最后作专门介绍。从一般意义上讲,行政(法律)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3第12行如医疗事故鉴定如医疗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14倒数第13行15倒数第7行删除“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应立即执行,但也有一些例外”1516第8行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15第14行等行政行为规章等行政行为和一般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行为18倒数第4段删除“行政行为成立后….法律后果”18增加“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况并不多见”18第8行19倒数第10行国家行政机关改为“行政主体”19第6行20倒数3、4段删除倒数3、4段“(2)行政立法的分类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活动”19增加“(六)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给予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得到一定的权利或利益。如得到金钱奖励即取得奖金或实物,获得荣誉称号等。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职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都会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奖励行为,但这些都不属于行政奖励。22第1段行政奖励的程序一般来说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行政奖励的申请。行政奖励的条件由法律事先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自行确定被奖励人。2、行政奖励的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相对人是否符合行政奖励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递交有关资料或者组织相关的评审或专家鉴定。3、行政奖励的办法。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奖金或者授予荣誉证书、称号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拒绝颁发,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经纳税人自行申请,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等,这些都属于行政奖励范围的具体做法。尽管我国有若干部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行政奖励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奖励标准不明,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奖励制度的设立、取消、废止比较随意,行政奖励的提出异议,救济渠道不健全、不畅通,行政奖励的恩赐观念仍有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达到或实现行政奖励制度的目的,反而起了反作用,使相对人失去了对行政奖励制度的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对行政奖励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应适时制定国家统一的《行政奖励法》。”24增加“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一个广义的范畴”24第15行26第17行删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26第5行27增加“五、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瑕疵”(见附件,变化比较大,27页往后为新增内容)27倒数第2段附件:五、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事实行为。尽管这些事实行为不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但是,如果事实行为实施或者运用不当,同样会消极地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行政事实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中外行政法理论界探讨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逐渐增多,相应的行政法律实践也开始积累。从长远来看,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深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与分析,有助于丰富与发展我国行政法学,而且有助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原则,全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范围内实现法治行政。(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1.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除了作出一些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外,还存在一些并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是以产生事实状态为目的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发布信息、公开情报、行政机关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行政疏导等。又如,工商行政机关在报纸发布某些产品不合格的警示、环保行政机关给公共道路边的树木打虫药、物价行政机关对某商店进行物价检查,等等。这些行为仅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因此而发生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等变化。这些不以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都可以称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方式。从是否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角度看,行政活动可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即通常所讲的行政行为,它意味着行政相对人不服从该行为时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者承受其他强制性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它意味着相对人不服从该事实行为时不产生预先设定的法律后果或者由行政相对人因此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概括来说,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非产生法律约束而仅产生事实上的效果的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通常认为,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公法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的事实行为多种多样,无论是对行政内部,还是对相对人,都存在事实行为,但行政法学中主要研究的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公法行为,而不包括私法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尽管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各种要件,但它是行政机关职权而实施的一种行为。因此,行政事实行为也应受到行政法原则的约束。行政主体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否则即是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同样要行政责任。例如,若公安机关发布有关某厂家产品不合格的通知,并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要承担违法责任。(3)行政事实行为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这是其最主要的特征。所谓不以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事实行为不会导致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但行政事实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会产生影响。例如,行政机关在报纸上通告某厂家产品不合格,会影响到厂家的声誉及效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公务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殴打,则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等。3.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行政事实行为种类繁多,无法用统一的形式来规范。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行政事实行为分成不同类别。从行政相对人利益考虑,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执行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这些行为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由被执行的行为所产生的,例如,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民政机关根据行政给付决定发放特定人生活补助金的行为等。(2)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意见表示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劝告、提供的咨询服务(气象报告等)等。(3)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式的行政行为之前,与行政相对人就某些问题作出的不具有法律效果的协商行为。(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问题行政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拘束力这种法律效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事实行为的行为结果不产生任何法律问题。首先,行政事实行为作为行政活动的一种,同样要受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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