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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条款(TermSheet)1投资条款的要素构成1、投资金额。该条款界定投资者投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该股份占稀释后总股数的比例。该条款还应指明投资人获得该等股份的方式(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2、购买价。该条款描述投资人购买每股股份的购买价格3、交割条件。投资人应根据投资人和被投资企业都能接受的投资协议进行标的股份的交割,除了由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作出的适当和通用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外,还可能包括其他内容“估值与增资”2投资条款的要素构成4、交割日期。交割日期指投资人通过必要的工商登记,正式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日期5、价值调整条款。该条款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能达到指定的经营业绩,则投资人将奖励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和(或)管理者以一定比例的股权;如被投资企业未能达到指定的经营业绩,则被投资企业的原有股东和(或)管理者将以象征性的价格或零对价向投资人转移一定比例的股权6、一般条款、投资者权利条款和被投资企业约束性条款7、其它3估值与增资(eg.1)1.1原控股股东及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次增资按照X公司2010年9月30日为截止日的财务报表中账面净资产9181万元为基础适当溢价,计算本次增资前X公司的投资估值确定为10500万元人民币1.2基于公司估值,投资者向X公司共增资7000万元人民币,投资方式为股权融资,投资中1214.167万元人民币计入X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余额5785.833万元人民币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投资者出资7000万元人民币通过增资获得交割后40.00%的公司股权,其中投资者A出资4000万元,获得交割后公司股权的22.857%,投资者B出资1000万元,获得交割后公司股权的5.714%,投资者C出资2000万元,获得交割后公司股权的11.429%41.6原控股股东及全体投资者均确认,本次增资前后,X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股东名称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万元)及出资比例本次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各股东出资额(万元)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原股东11122.7561.647%1122.7561.647%1122.7536.988%1122.7536.988%原股东2625.2534.331%625.2534.331%625.2520.599%625.2520.599%原股东318.251.002%18.251.002%18.250.601%18.250.601%原股东410.000.549%10.000.549%10.000.329%10.000.330%原股东545.002.471%45.002.471%45.001.482%45.001.482%投资者A693.81022.857%693.81022.857%投资者B173.4525.714%173.4525.714%投资者C346.90511.429%346.90511.429%合计1821.25100%1821.25100%3035.417100%3035.417100%估值与增资(eg.1)52.2取决于本协议的约定及前提条件,甲公司和O公司将分别向Y公司增资,其中:(1)甲公司以本协议附件3所列的其所合法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净额作价人民币1200万元作为首期出资,另外以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现金作为第二期出资(即第二期出资的现金金额应为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的资产转让价格扣缴相关税后的余额),两期出资合计约人民币2700万元。(2)O公司以与人民币4000万元等值的美元(汇率以出资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出资。2.3增资完成后,Y公司相应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O公司持有Y公司33.33%出资份额,甲公司持有Y公司66.67%出资份额估值与增资(eg.2)62.5各方特别约定,本次增资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确定以及入帐方式应基于2.3条所确定的增资后出资份额比例确定,即:(1)在甲公司依本协议第2.2条向Y公司增资人民币2700万元的情况下,其全部出资额应作为对的Y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同时,O公司应以与人民币1350万元等值的美元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其余出资额人民币2650万元应计入Y公司的资本公积金。(2)如果甲公司作为首期出资的资产价值经评估后作出调整,各方可相应调整和重新确定的甲公司首期出资额,并相应确定O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3)任何情况下,甲公司的资产作价(包括其依资产转让协议项下资产价值所确定的第二期出资金额)应不超过人民币7800万元,任何超出部分应计入的Y公司资本公积。估值与增资(eg.2)7交割条件(eg.1)1.32010年9月30日以后,X公司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变化和经营成果变化等)由原股东及投资者按本次增资后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自2010年9月30日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止,X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承诺:在该期间内,X公司不发生任何经营性亏损。1.5投资者缴付认缴出资的前提条件1.5.1由X公司原股东组成的股东会做出同意本次增资的有效决议,并且原股东均明确放弃优先认购权。前述股东会决议和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附件。1.5.2未发生导致对X公司的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资产、负债或业绩预测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不利变化。X公司应在由原股东组成的股东会做出关于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后,尽快向投资者发出并由原控股股东签署的关于确认上款内容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发出视为1.5.2条件满足。8交割条件(eg.2)2.4现有权益持有人在此放弃对于上述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并承诺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成此交易的顺利完成。3.1双方约定,交割义务取决于下列前提条件全部与完整的实现;但是,O公司可通过签署单独的书面文件全部或部分放弃任何该等前提条件:(a)截至交割日,甲公司以及Y公司的所有陈述与保证在实质上均是真实准确的;(b)本协议项下之增资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并且已经获得审批机关的审批;(c)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交割日前,不存在任何对于Y公司及甲公司的业务、资产、债务、业务前景、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的变化;(d)O公司的投资委员会已批准并通过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交易文件和交易的执行;(e)截至首期交割日,甲公司和Y公司不存在任何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不存在任何转让该等资产的法律以及第三方权利障碍,甲公司和Y公司已经共同出具内容可为O公司合理接受的《承诺函》。9交割日期(eg.1)1.4在1.5条约定的条件充分满足(以最后一个条件满足日期到来的为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投资者将其认缴的本次投资一次性全额支付至公司以下银行帐户:户名:X公司账号:开户行:101.8投资者认缴本次增资后,X公司应当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公司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确认投资者认缴出资到位的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W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关于申请办理本次增资引发的注册资本变化、股东变化、章程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备案手续,并应按照《公司法》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股东名册,各方应积极配合X公司完成此次增资的法律程序。交割日期(eg.1)11交割日期(eg.2)4.1于交割之前,Y公司应向O公司出具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交割证书》,以明确本协议第3.1条所约定的O公司交割的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O公司应于收到《交割证书》后七(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付增资款。4.5Y公司收到O公司依第4.1款缴付的增资款后五日内,应委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对O公司增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费用由Y公司承担。Y公司应于《验资报告》出具后十日内向O公司出具相应的《出资证明书》4.9Y公司应在收到O公司支付的增资款后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Y公司在收到O公司支付的增资款后30天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取得新营业执照,O公司有权要求Y公司返还O公司全部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以及自上述30日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的日息万分之二的逾期利息。12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1)反摊薄条款(anti-dilution)是一种用来确保原始投资人利益的协定,按照该协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能超过这些原始投资人。很多投资人常常坚持把反摊薄条款作为投资条件之一,或者以附加购股权或股票期权的形式列入股份认购协议中。一项典型的反摊薄条款或反稀释条款是只有在未来出现约定的特定事项时方才成立,这些特定的事项可能必须经历一段时间,或是新增融资额达到了约定规模以及其他约定出现的事项。例如,某个原始投资人拥有风险企业10000股原始股,购买价格为每股2元,一旦未来该企业以,比如说每股1元得价格发行新股时,原始投资人应该得到更多的股份,而且无需付费。该原始投资人所能获得的“免费”股份数量以其获得股份后每股平均价格下降至增发新股的价格水平为限。在本例中,该限度即为10000股13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2)肯定性条款(affirmativecovenants)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在投资期内应该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否定条款(negativecovenants)是指被投资企业管理层不能在投资期内从事哪些行为的约定。肯定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i)经营管理记录:被投资企业应给予投资人及其代表合适的渠道,令其能够接近企业职员和经营管理记录。(ii)财务报表:公司及其管理层应该定期向风险投资人提交反映公司盈利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报告。其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须按年度、季度呈报,且年度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iii)预算:被投资企业应准备年度预算,而且该预算须经董事会乃至投资人的同意。(iv)财产存续与保全:管理层要确保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并拥有所经营企业所必须的各项条件及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确保其完好无损。(v)保险:被投资企业应购买足够的保险,防范企业核心资产及核心人员的流失。(vi)债务偿付与税款支付:被投资企业应按正常要求支付其到期债务与应缴税款。(vii)遵守法律与协议:被投资企业须遵守所有适用于自身的法律,并履行有关协议所规定的义务。(viii)诉讼与其他公告:投资人应当被告知任何与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诉讼,主要协定的未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营运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ix)知识产权保护:被投资企业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专利权、商业秘密和版权,这些措施包括公司雇员之间的保密协定或非竞争协定。(x)资金使用:被投资企业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股权投资人所提供的资金14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3)首先拒绝权(firstrightofrefusal)。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当前投资者有权禁止该等交易的发生,并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4)共同售股权(rightofco-sale)。在被投资企业IPO前,如果原有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当前投资者有权按照拟售股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与协议,参与此项交易,按目前原有股东和当前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份。例如,原有股东准备向第三方转让20000股,而原有股东和当前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为75%:25%,则原有股东最多可以向第三方转让15000股,而当前投资者可以以同样的价格向第三方转让5000股,除非该当前投资者主动放弃这一权利当前投资者的优先购买权和共同售股权,实质上是通过对被投资企业原有股东转让股份设定限制来确保原有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入和履行承诺,避免不理想和不必要的股东进入,从而使原有股东和投资者具有承担相同风险和收益的条件15投资协议中的一般条款(5)股份回购权(redemptionoption)。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被投资企业应该以某个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投资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随时行使该项权利。如果条款设定该权利由投资人提出,称为putoption,如条款设定该权利由被投资企业提出,称为calloption(6)强制原有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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