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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自付健保費補助(98.1.1起實施)業務承辦人:張小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6972〜6974傳真號碼:27206513電子信箱:ha_s6@mail.tcg.gov.tw公文郵寄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洽公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5樓洽辦單位:兒童及少年福利科服務內容說明:9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惟遇國定假日及調整放假日,故自98年1月5日受理申請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內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之前若有欠費或中斷投保,須請家長要為兒少持續投保健保,始能補助。服務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兒童,其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得提出申請本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一)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二)兒童及少年設籍於本市。(三)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全額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四)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者。但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八十低於臺灣省各縣(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依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核計。(五)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六)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應備文件:請檢具下列文件向兒童及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如兒少戶籍不在同一區,申請人只要填寫一張申請表,自行擇其一兒少設籍所在區公所送件即可,但兒少有設籍外縣市者,則另填一份當地縣市申請表送該縣市鄉鎮市公所):1.申請表。2.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供,得以其他如戶口名簿,居留證或旅行文件[外籍人士]等資料代之)。3.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其他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冊等)。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申請表(申請前請參閱填表說明)申請日期:年月日聯絡電話:手機日()一、申請人基本資料(指兒少父母或監護人)Email:夜()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職業戶籍地址年月日薪資年收入區里路(街)段巷弄號樓之□□□□□□□□□□元與兒少關係:實際居住地址:□同戶籍地址□其他:縣市鄉鎮市區里路(街)段巷弄號樓之二、兒少之基本資料稱謂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兒童或少年戶籍地址□男□女區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樓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狀況□有加保;投保單位:□未納保具領政府其他健康保險費補助名稱稱謂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兒童或少年戶籍地址□男□女區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樓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狀況□有加保;投保單位:□未納保具領政府其他健康保險費補助名稱稱謂姓名身分證字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兒童或少年戶籍地址□男□女區里鄰路(街)段巷弄號樓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狀況□有加保;投保單位:□未納保具領政府其他健康保險費補助名稱三、家庭應計算之人口資料(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與兒少關係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職業申報扶養兒少目前具領政府其他補助(含軍公教月退俸、榮民就養金)年月日薪資年收入□男□是□否□女元□男□是□否□女元□男□是□否□女元□男□是□否□女元(本欄申請人免填)編號:□□□□□□□□□申請人請備齊相關文件掛號郵寄或親送<兒童或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辦。【切結】1.本人已詳閱申請填表說明。以上所填資料及附件資料為事實,如故意隱藏或提供不實資料及違反相關法令之後果,除繳回溢領金額,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2.如為委託他人代為送件,受託人亦將以上內容詳告申請人。3.同意受理單位查調最新年度財稅資料。註:本人□同意□不同意接受□手機簡訊□電子郵件主動提醒之服務。申請人:(簽章)受委託人:(簽章)與申請人關係:第一聯:區公所留存(黃)第二聯:社會局留存(白)第三聯:申請人留存(紅)收件日期收件人年月日臺北市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填表說明填表說明一、除最上方虛線內欄位外,其餘均為必填欄位。二、申請人一方為大陸人士或外籍人士者,身分證統一編號請填「統一證號」。三、兒童少年之「稱謂」請依出生序及性別填寫,如「長女」、「次男」等。四、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其他人口,請填寫申請人之:1.配偶(對兒童少年有監護權且已填於申請人欄位者得免再填寫)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即兒童少年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即兒童少年之曾祖父母…等)及兄弟姐妹(即兒童少年之叔伯姑或舅姨…等)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即申報扶養兒少者)。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之其他人口較多,致申請表欄位不足者,請另取表續填。六、各項資料填寫無誤後,申請人(即父母或監護人)須親自簽名蓋章。檢附文件申請前請自行檢視必備□申請表(可向各區公所社會課索取或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下載)□全家人口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資料1份(如無法提供,得以其他如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代之)相關證明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下列資料:□旅行證或居留證影本、□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其他因財稅單位無法提供當年最新財稅資料,若申請人全家人口申請當時有離職、退休、就學、身心障礙…等情形,導致收入財產有所變動,應主動檢附以下資料作為證明:□離職證明正本□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退休證明影本□優惠存款證明□扶養證明正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失業認定證明(含失業給付)□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罹患重大傷病須3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最近2年(集保)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其他證明文件:申請方式申請地點親送或以掛號郵寄「兒童少年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核定生效起算日接受保險費補助之生效時間,於當月15日以前核定通過者,自當月算起;於16日以後核定通過者,自次月算起。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補助款按月匯入指定帳戶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區公所申報:1.兒童少年或戶內人口死亡或失蹤者。2.兒童少年或戶內人口戶籍異動者。◎其他未盡事宜,依「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臺北市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審核作業規定」、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附表:臺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地址及洽詢電話區別社會課洽詢電話郵遞區號及地址區別社會課洽詢電話郵遞區號及地址松山87878787轉70410566八德路4段692號7樓萬華23064468轉23310855和平西路3段120號11樓信義27239777轉66411049信義路5段15號6樓文山29365522轉26611606木柵路3段220號8樓大安23511711轉840410650新生南路2段86號8樓南港27831343轉82711579南港路1段360號8樓中山25031369轉52510402松江路367號1樓內湖27925828轉27911466民權東路6段99號4樓中正23416721轉27310074羅斯福路1段8號6樓士林28826200轉610811163中正路439號9樓大同25975323轉40810363昌吉街57號4樓北投28912105轉22511230新市街30號4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諮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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