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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八办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快件和邮寄物检验检疫主讲人:赵东明项目任务任务一a办理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任务二b办理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和伴侣动物检验检疫任务三cd办理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任务四办理出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任务一办理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一、入境人员检疫申报的内容有:1、精神病、艾滋病(含病毒感染者)、性病、肺结核等疾病;2、发烧、皮疹、黄胆、腹泻、呕吐等症状3、随身携带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4、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应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多选题: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时,旅客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申报的内容有:()A、精神病、艾滋病(含病毒感染者)B.发烧等症状C、随身携带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D.动植物答案:ABC二、出境人员检疫申报(一)受检疫的出境人员,必须根据检疫医师的要求,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二)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示《国际旅行健康证书》;前往黄热病疫区的中国籍旅客应出示黄热病接种证书。(三)检疫人员对所有出境人员进行医学观察,阻止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出境,并根据需要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一、健康检查对象应接受健康检查的出入境人员包括:(1)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2)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3)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4)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二、健康检查的重点项目(一)、中国籍出境人员:1、重点检查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2、还应根根去往国家疾病控制要求、职业特定及健康标准,重点检查有关项目,增加必要的检查项目。(二)、回国人员:除按照国际旅行人员健康记录表中的各项内容检查外,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同时根据国际疫情增加必要的检查项目。(三)来华外籍人员实健康检查:验证外国签发的健康检查证明,对可疑项目进行复查,对项目不全的进行补项。其重点检查项目是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外国人禁止入境的五种传染病即,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例、多选题具有下列()传染病的外国人禁止入境的A、艾滋病B、性病C、麻风病D、开放性肺结核E、精神病答案:ABCDE(四)、国际交通工具上的中国籍员工除按照国际旅行人员健康记录表中的各项检查内容外,重点应进行艾滋病抗体监测、梅毒等性病的监测。国际预防接种一、预防接种的主要对象:1、中国籍出入境人员2、外国籍人员3、国际海员和其他途经国际口岸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4、边境口岸有关人员二、预防接种项目:(一)、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确定的预防接种项目。黄热病预防接种是国际旅行中唯一要求的预防接种项目;(二)推荐接种项目;(三)申请人自愿要求的接种项目。例、多选题申请国际预防接种的项目,包含下列的内容()A、黄热病预防接种B、前往地区或机构推荐接种项目C、申请人自愿要求的接种项目D、口蹄疫的接种项目答案:ABC三、预防接种禁忌证明由于所患疾病为需要接种疫苗的禁忌症,经申请人申请及提供有关的疾病诊断证明,检验检疫机构将给予签发《预防接种禁忌证明》。《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是签发给患有不宜进行预防接种的严重疾病的旅行者的一种证书。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食品从业人员体检一、体检对象:1、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2、交通工具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申办一次健康体检,获得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才能从事工作。二、体检重点项目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x线胸部透视或拍片(视情况而定);血清学检查:(肝功、乙肝表面抗原)粪便培养:(痢疾、伤寒、霍乱、致病性大肠杆菌等肠道性传染病)皮肤检查:(皮肤病)其他常规检查对体检合格者签发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为12个月。不予签发《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书》的情形:患有:(1)肠道传染病或病原携带者(2)活动性肺结核(3)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4)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任务二办理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和伴侣动物检验检疫一、“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的范围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机构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交通工具的员工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尸体、棺柩等;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其他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二、检验检疫地点主要在海关旅客检查厅或过境关卡执行。以现场检疫为主,其他检疫手段为辅。三、检疫审批和许可1、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限期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后,须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2、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禁止携带进境物,必须提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特许审批。3、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4、携带尸体、骸骨、骨灰等出入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检疫许可证。四、申报时须提供的单据1、携带上述所列检疫物品入境的,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2、携带或托运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申报,须提供经进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3、申报需特许检疫审批的禁止进境物时,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4、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申报时,须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和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准入证明、检验证书等相关资料。5、出入境人员携带骸骨或骨灰申报时,须提交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入/出境许可证和原墓葬地点证明等相关资料。五、检疫程序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不签发证单;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果的,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验以及现场检疫认为必须作除害处理的,则作截留处理,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2、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骸骨、骨灰经检疫合格后签发《尸体/棺枢/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处理或予以退回。3、(1)携带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后合格的,予以放行;(2)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办法处理或经除害处理后不合格的,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4、携带国家禁止携带进境物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禁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的各物和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服装、废旧麻袋、血液、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外)及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其他检疫物进境。5、携带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证书;旅客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处理:(1)现检现放;(2)截留、退回或销毁;(3)截留检疫;(4)种苗检疫。携带伴侣动物的申报一、检疫申报1、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2、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物主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出境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二、入境检疫程序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2、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代理负责。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费用,由物主向检验检疫机构缴纳。3、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犬、猫暂扣留。旅客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处理。任务三办理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一、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范围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规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和卫生检疫的;2、列入《法检商品目录》内的;3、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二、报检要求:(一)报检的时间与地点快件运营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快件的报检手续。1、快件出入境时,应由具备报检资格的快件运营人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2、入境快件在到达特殊监管区时,快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3、出境快件在其运输工具离境4小时前,快件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4、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快件运营人在申请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报检单、总运单、每一批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证单。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提供相应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和检疫证明;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3、属于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出具的准入证明、《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其他有关资料;4、属于实施强制认证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应提供有关证明;5、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有规定的,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证明文件。三、检验检疫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监管,以现场检疫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1、入境快件经检疫发现被检疫传染病病源体污染的或者带有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须作检疫处理的,应当由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2、入境快件经检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3、出入境快件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经过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通关单》或《入境通关单》予以放行。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快件运营人,作退回或销毁处理。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5、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出入境快件需作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递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检验检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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