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零申报发现纳税人偷税【正文】结合对零申报的检查,分析疑点,仔细筛选后,济南某公园管理处作为一有疑点户被选了出来。(一)基本案情:济南某公园管理处系济南市园林局所属旅游景点,是济南某国税局所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00年8月份以来长期零申报,从其经营状况和现有销售网点分析是极不正常的,它每天接待为数不少的游人,除去缴营业税的项目外,不可能一点收入都没有。因此,便组织检查小组深入实地对其进行了专项检查。济南某公园管理处设有23个非独立核算经营网点,均签定合同承包给个人经营,其中12个经营网点为营业税纳税人,11个经营网点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各经营网点按规模上缴承包费不等,税金由各经营网点承担,由公园管理处汇总申报缴纳。在公园实际操作中,只侧重于应上缴承包费的收取,对于应上交的增值税,一是由于承包合同未做严格规定,二是强调各承包人进货渠道无从掌握,销售额不好确定,建账困难,应缴增值税收不上来,致使自2000年8月以来一直零申报。(二)案件处理意见:根据《税收收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该单位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应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该单位所属11个经营网点,共有职工58人,按计税工资每月550元计算,列支工资382800元;实际上缴承包费341500元视同利润,按照35%毛利率,核定计税销售收入2069428.57元[计算公式为:(382800+341500)/35%],应缴增值税79593.41元[计算公式为:2069428.57*4%/(1+4%)]并依照国税发[2001]54号文件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5080.79元。(三)案例分析济南某公园管理处利用其非独立核算经营网点进行偷税。从表面来看,好象是一个管理机构,并且由于经营项目中有营业税的纳税项目,容易使国税机关产生错觉,但通过往年纳税状况的分析及实地调查,其偷税行为便一目了然。随着经济形式多元化的发展,类似某公园管理处的情况已不鲜见,虽然注册登记为国有性质,但各经营网点已承包到个人(或集体承包),改变了原有的性质,并且管理处本身对下属网点的纳税情况已失控,由于无从掌握其进货渠道,了解情况困难,不能如实对所控管网点进行汇总纳税。济南某公园管理处下属网点由于是非独立纳税户,税务机关也无从对他们进行单独管理,此种情况继续下去,势必成为隐患。故此,如果今后该单位仍不能如实申报纳税,则对各网点核定税额,定额纳税,应该是有充分依据的。引自《税务检查实务与案例分析》(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周开君陈子龙谢金荣著)答疑电子邮件:“swjc@tax-edu.net”订购:上海舒瑞书店有限公司定购电话:021-58526770定购传真:021-50892387定购邮件:swjc@tax-edu.net
本文标题:公园个人承包应交税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1836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