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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鼓励投资政策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赋予的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2、对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实行低门槛的工业性用地政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投资者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3、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凡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年实现税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当年起3至5年内,同级财政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30%至100%。4、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地方奖励和有关费用的减免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1)投资企业安排本市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2)投资企业投产次年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和海关环节代征税)1000万元以上。(3)投资企业年出口结汇1000万美元以上。(4)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5、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对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6、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合肥市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为我市引荐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1、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2、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一、产业政策(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科教文卫体项目。二、土地政策(二)凡来本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供地时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三)支持鼓励建立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用途(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并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的前提下,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土地,只要与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可暂不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四)对使用国有土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可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余下的60%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发临时证,但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发放、收缴条件。(五)在国家、省、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具备资质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勘查开发。三、财政政策(六)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资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扶持。(七)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赢利之日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扶持。(八)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本着优于前款的原则一事一议,另行商定优惠待遇。(九)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3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十)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外投资企业工业、农业项目或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我市下发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十一)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享受本政策。(十二)本政策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十三)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淮政〔2003〕11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淮政〔2004〕11号)同时废止。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为加快招商引资工作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奖励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兑现,需经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机构和部门核算、认定,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二条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财政投资补助。第三条对于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其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减免。第四条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奖。第五条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第六条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偿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第七条招商引资工业类企业所需环境容量指标,由同级政府从辖区环境总量控制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第八条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制定《亳州市涉企收费明白卡》。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规定必须征收的,一律按底线收取。第九条除国家禁止、限制和特许审批行业外,登记机关按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凡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行业和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生产的外来投资中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在两年内分期缴纳。第十条设立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种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从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中兑现。第十一条在“为企业全程代理服务制度”的基础上,为招商引资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实行代办单位代理服务终身制。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系列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须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由该企业代办单位陪同检查。第十二条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招商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以及企业所在地其它优惠政策。第十三条亳州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上项目、本市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南部新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各县、区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优惠政策。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宿州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鼓励外来客商在本市投资兴业,扩大和提高招商引资规模和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扶持。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第三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三个档次给予扶持,年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不满30万元的,分别按70%、60%、50%给予扶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扶持。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两年按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第四条外商投资服务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五条外商投资开发商业街、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年经营交易额5亿元以上,或有利于地方资源开发和特色产品经营的大型专业市场,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的5年内,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六条外商投资公共设施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第七条外商投资科研、技术、设计、信息、计算机应用、咨询、通信项目,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第八条外商投资教育、卫生、体育、旅游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50%给予扶持。第九条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第十条外商新增投资或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享受同类项目同等优惠待遇。外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直接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含1000万)美元或1亿(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可享受“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政策。第十二条外商兴办服务业、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兴办工业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通过租赁、作价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第十四条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不小于60万元/亩,厂址选择在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政府可给予相当于100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地价款的财政补贴,支持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工业用地的地价,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金按标定地价的低限核定。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种植养殖业用地3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二证一卡”制度。凡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登记,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第十八条外商投资工业、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行政性收费属市级及市直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
本文标题: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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