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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税收抵免与饶让抵免法•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抵免法可以有效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由于抵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因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第一节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用已向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来冲抵其应缴纳本国政府所得税一部分税额的方法•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的抵免直接抵免法的计算方法•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境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全额抵免法: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全部已缴外国税额•限额抵免法:•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min(已缴外国税额,抵免限额)•抵免限额=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居住国税率全额抵免法例: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40%=12(万元)•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100×30%-12=18(万元)•该公司共负担税额=12+18=30(万元)限额抵免法例: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40%=12(万元)•抵免限额=30×30%=9(万元)•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min(12,9)=9(万元)•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100×30%-9=21(万元)•该公司共负担税额=12+21=33(万元)第二节间接抵免法•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将其子公司已缴东道国的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冲抵母公司应纳税款的方法•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母子公司之间公司所得税的抵免。实行间接抵免的国家一般有股权比重的限制条件。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用于自然人•间接抵免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与多层间接抵免一层间接抵免的计算①计算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额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收到的股息额÷(1-子公司所得税税率)②计算应由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税额=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母公司收到的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③计算抵免限额(假设母公司所在国为比例税率)抵免限额=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所在国税率④确定允许抵免的子公司已缴税额用②和③相比较,取值小者为允许抵免的税额⑤计算母公司向母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母公司所得额+①)×母公司所在国税率-④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当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股息时,还要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在国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这就使税收抵免更复杂了一些。预提所得税产生的国际双重征税要用直接抵免法来消除,因而在对母公司实行抵免时,是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同时进行的例题-一层间接抵免•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乙国预提所得税率为10%•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股息=200×(1-30%)×50%=70(万元)•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7(万元)•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30(万元)•A公司来自B公司的所得=70÷(1-30%)=100(万元)•抵免限额=100×40%=40(万元)•允许抵免的税额=min(7+30,40)=37(万元)•A公司向甲国缴税=(100+100)×40%-37=43(万元)多层间接抵免的计算①计算来源于下属各层公司的所得额来源于下属各层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收到的股息额÷(1-子公司所得税税率)②计算应由母公司间接承担的下属各层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母公司间接承担的下属各层公司所得税税额=(子公司已纳所得税税额+子公司应承担的孙公司已纳税额+……)×母公司收到的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③计算抵免限额(假设母公司所在国为比例税率)抵免限额=来源于下属各层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所在国税率④确定允许多层间接抵免的税额用②和③相比较,取值小者为允许抵免的税额⑤计算母公司向母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母公司所得额+①)×母公司所在国税率-④例题-多层间接抵免•假设预提所得税忽略不计,计算A、B、C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款公司所得(万元)所在国税率拥有下属公司的股份甲国A公司20040%50%乙国B公司20030%50%丙国C公司10020%例题-多层间接抵免•C公司向丙国缴税=100×20%=20(万元)•B公司承担C公司税额=20×80×50%÷80=10(万元)•B公司来自C公司的所得=80×50%÷(1-20%)=50(万元)•B公司抵免限额=50×30%=15(万元)•B公司向乙国缴税=(200+50)×30%-10=65(万元)•A公司承担B、C公司税额=(65+10)×250×(1-30%)×50%÷【250×(1-30%)】=37.5(万元)•A公司来自B、C公司的所得=250×(1-30%)×50%÷(1-30%)=125(万元)•A公司抵免限额=125×40%=50(万元)•A公司向甲国缴税=(200+125)×40%-37.5=92.5(万元)间接抵免中的汇率选择问题•历史汇率:外国子公司缴纳税款时的汇率•当期汇率: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润时的汇率•如果外国子公司纳税与向母公司支付股息期间子公司所在国货币相对母公司所在国税率发生大幅贬值,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使用历史汇率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额对母公司比较有利•反之,如果外国子公司纳税与向母公司支付股息期间子公司所在国货币相对母公司所在国税率发生大幅升值,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使用当期汇率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额对母公司比较有利第三节抵免限额•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居住国税率为比例税率,可简化为=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居住国税率抵免限额的类型•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分项抵免限额/不分项抵免限额分国限额与综合限额•分国限额:在多国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在国政府根据其在各国的所得,分别按照不同国别计算的抵免限额•分国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某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某外国应纳税所得额×本国税率•综合限额:在多国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将其来自各国的所得,综合起来计算出的统一的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全部外国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外国应纳税所得额×本国税率例题1计算抵免限额以及总公司向甲国应缴税额国家企业应税所得(万元)所在国税率已纳外国税额(万元)甲国总公司A100050%乙国分公司B10060%60丙国分公司C10040%40例题1•分国限额抵免法:•乙国抵免限额=100×50%=50(万元)•允许抵免乙国税额=min(50,60)=50(万元)•丙国抵免限额=100×50%=50(万元)•允许抵免丙国税额=min(50,40)=40(万元)•A公司向甲国缴税=(1000+100+100)×50%-50-40=510(万元)•综合限额抵免法:•综合抵免限额=(100+100)×50%=100(万元)•允许抵免外国税额=min(100,40+60)=100(万元)•A公司向甲国缴税=(1000+100+100)×50%-100=500(万元)例题2计算抵免限额以及总公司向甲国应缴税额国家企业应税所得(万元)所在国税率已纳外国税额(万元)甲国总公司A100050%乙国分公司B10060%60丙国分公司C-5040%0例题2•分国限额抵免法:•乙国抵免限额=100×50%=50(万元)•允许抵免乙国税额=min(50,60)=50(万元)•A公司向甲国缴税=(1000+100-50)×50%-50=475(万元)•综合限额抵免法:•综合抵免限额=(100-50)×50%=25(万元)•允许抵免外国税额=min(25,60)=25(万元)•A公司向甲国缴税=(1000+100-50)×50%-25=500(万元)结论•在几个非居住国的分公司都有盈利时,采用综合限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有利•在几个非居住国的分公司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限额抵免法对纳税人有利•居住国政府的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相反•一般来讲,分国限额抵免法比较合理分项限额与不分项限额•分项限额:在多项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在国政府根据其在外国各项的所得,分别按照不同所得项目计算的抵免限额•分项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某项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某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本国税率•不分项限额:在多项税收抵免的条件下,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将其来自国外各项所得,综合起来计算出的统一的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全部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全部项目应纳税所得额×本国税率例题-分项限额抵免法•我国某居民个人2004年度在A国取得稿酬所得2万元,转让一项专利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万元;在B国转让一处财产取得所得3万元。该个人已在A国缴税0.3万元,在B国缴税0.5万元,计算在我国的应纳税额•A国稿酬所得抵免限额=2×(1-20%)×14%=0.224(万元)•A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抵免限额=1×(1-20%)×20%=0.16(万元)•0.224+0.16=0.384(万元)>0.3万元•在我国需补缴差额0.084万元•B国财产转让所得抵免限额=3×(1-20%)×20%=0.48(万元)•多缴的0.02万元我国不退抵免限额的年度结转•超限抵免额=已缴外国税额-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余额=抵免限额-已缴外国税额•超限抵免额可以向以后或以前年度结转•不同国家之间的抵免限额余额与超限抵免额不能相互抵消第四节税收饶让•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它是配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税收饶让一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对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给予税收饶让,对于发展令国家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意义例题-税收饶让•假定居住国甲国的某公司A有一分公司B,B公司在乙国投资,获利10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40%,乙国所得税率30%,乙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税收优惠,把所得税率减到10%•在甲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B公司在乙国缴纳10万元所得税,把税后利润汇回甲国A公司。按照甲国税率计算,A公司应在甲国缴纳40万元所得税。由于B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了10万元税额,甲国政府给予税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万元税款后,A公司应在甲国补缴30万元税款•但如果甲国采取税收饶让的办法,则把B公司在乙国被减征的20万元税款视同己在乙国缴纳。即B公司虽然在乙国仅缴纳了10万元所得税,但甲国视它按乙国正常税率缴纳了30万元,则只要求A公司按10万元补缴甲国税额税收饶让的方式•税收饶让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差额饶让抵免,二是定率饶让抵免•差额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在非居住国享受的按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与按税法税率征税的差额,视同按税法税率已征税,予以抵免•定率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承担的税款,按税收协定规定的固定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额给予抵免各国对税收饶让的态度•发展中国家积极主张实行税收饶让•大多数发达
本文标题:国际税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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