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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讲:兴安盟地方税务局税政一科电话:0482-820905018648209551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重要性一是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国务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小微企业给予了税收扶持。一是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支持小微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四是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五是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就业和民生工程。重点是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地税机关需要转变服务理念,要将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由过去的“等着给”,变为现在的“追着送”。过去我们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把政策宣传辅导到位,纳税人来申请,我们就给;纳税人不来申请,我们也可以不管。但按照这次总局会议的精神,要求我们“送货上门”,主动给予,服务到户,这对于传统税收服务理念将是一个很大的转变,需要我们及早适应和转变观念。要牢固树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也是失职”的管理理念。本讲内容第一部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个误区第二部分: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三部分:小微企业免税会计处理及2014年所得税年报变化及调整第一部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个误区误区一:小型微型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误区二: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误区一:小型微型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吗?不是,两者是不同的概念1、适用对象不同。2、划分标准不同。3、享受优惠税种不同。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14大行业)特点制定。例如,对于工业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可见,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两者区别(一)、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利企业:适用范围只包括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优惠适用口径口头请示区局营业税相关负责人;区局营业税相关负责人口头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二)、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指标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误区二: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一、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企业必须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规定实际工作中,基层人员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和维护时,对于那些行业属于国家限制行业、那些行业属于禁止行业界定不清晰的可以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版)》去认定。第二部分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印花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该优惠到期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对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延续: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注意:(1)、对非金融机构企业、自然人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免征印花税。(2)、金融机构的口径:对照《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金融机构”规定的口径进行认定。(二)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9号】)对于按季度申报营业税纳税人(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例题:(1)、某“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份既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1.8万元,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1.5万元。2013年9月份申报期: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可以免征。(2)、某“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8月份既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2.8万元,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1.5万元。2013年9月份申报期:增值税不能免征,而营业税可以免征。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7号】)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免征营业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等),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免征营业税。例题:某“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0月
本文标题: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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